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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负责接收学生,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这类学生。对艾滋病困难家庭要减免学费。 
  根据省市相关规定,落实对孕妇实施免费艾滋病防治咨询、筛查的工作,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药物、母婴阻断药物和婴儿免费检测工作(具体办法另文下发),降低经母婴途径传播艾滋病病毒的机率。 
  县民政局及各镇人民政府要把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纳入救助范围,将收入较低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纳入社会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农村感染者和病人家庭减免农业税和农业附加费;全县各社会团体和部门要积极扶持有生产能力的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参加生产活动,通过农村合作医疗和扶助性生产自救等措施帮助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得到基本的医疗和生产、生活救助。艾滋病、性病病人或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从事的工作可能传播、扩散疾病的,其所在单位应该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让其离岗治疗,但不得解除聘用或劳动活同,让他们享有医疗卫生服务、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学习和参加社会活动等权益并承担保密责任。 
  抗艾滋病治疗药物由国家统一分配、调拨。县卫生部门要严格规范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管理和使用,加强对医务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及时、有效地做好艾滋病患者救治工作。 
  根据卫生部《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采取医疗服务、社区服务、社会与家庭关怀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管理,减少其无序流动,消除社会歧视。要进一步发挥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的作用,开展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关怀活动。同时,县司法部门要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的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对恶意传播疾病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加强监测,规范疫情报告 
  在全县范围内继续开展艾滋病综合监测。 
  县疾控中心为全县艾滋病初筛检测定点单位,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艾滋病疫情监测,开展高危人群和出入境人员、长卡司机等流动人口的艾滋病疫情监测工作,准确掌握疫情变化情况和流行趋势。 
  县公安局按照《四川省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等的规定,对抓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吸毒人员,在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后3日内通知县疾控中心,进行强制性艾滋病检查。 
  县司法局对犯人、劳教人员中疑似艾滋病病人及其感染者的,应当及时通知县疾控中心进行检查,对确诊为艾滋病病人的要及时配合医生进行治疗;对刑满释放人员、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中的艾滋病病人及其感染者在释放和解教前应通知县疾控中心。 
  继续开展艾滋病社会学监测和行为学监测工作。郫县艾滋病综合监测工作各成员单位必须按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时、准确、完整的搜集相关资料,并按时报至郫县艾滋病综合监测工作督查小组。县卫生局要在我县的高危人群中继续开展艾滋病行为学监测工作,并按照《四川省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成都市性病艾滋病防治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有关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开展艾滋病及性病检测工作。 
  县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卫生防疫人员、村卫生站、个体诊所医生和供血单位的检测人员作为法定的责任疫情报告人,要严格疫情报告制度,加强疫情报告。发现艾滋病病人、病源携带者或疑似病人时,应按《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要求,城镇于2小时内、农村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报告县疾控中心和县卫生局。县卫生局接到疫情报告后,要立即组织县疾控中心派人赴现场调查,采取相应防治措施,并及时、如实、准确的向县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对瞒报、漏报、迟报疫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县疾控中心要加强对感染者的随访,及时准确掌握感染者发病死亡情况并按要求及时上报。 
  六、加强交流,开展科研项目 
  县卫生部门要加强与上级有关部门的联系,争取上级部门对艾滋病防治的技术支持和指导。以目前开展中英合作“成都市周边小城镇女性性工作者性病艾滋病防治社区干预”为契机,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积极争取国际合作艾滋病防治项目,充分借鉴国际社会防治艾滋病的经验,积极探索适合我县艾滋病防治新机制,努力把我县艾滋病防治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七、加大投入,保障防治经费 
  县财政要加大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经费投入,每年至少安排10-15万元专项经费用于艾滋病防治并列入财政预算,同时对中央、省级财政拨款给予相应配套。以保证“四免一关怀”政策的落实,以及必要的药品采购、健康教育、人员培训、疫情监测、示范区建设、患者救治、免费匿名检测、免费实行母婴阻断、防治能力建设等经费,重点保障监测和防治机构的基础设施和专业人员培训经费以及常年监测经费,以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定期对艾滋病防治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通过多渠道筹集艾滋病防治资金,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和个人为艾滋病工作筹集捐款。 
  关心防治人员的身体健康,积极避免职业暴露感染。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文件)要求,县政府对各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人员按照一类补助标准给予津贴补助。 
  八、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督导检查 
  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和明确的职责,分工合作,密切配合,加强相互间的协调,建立督查工作制度,加强对基层的督查指导。县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每年组织开展全县艾滋病防治工作督导检查,对因领导不力、措施不当、隐瞒疫情、玩忽职守等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的,根据《传染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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