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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办法(试行)


留存归档。
第二十条 对网上核销的相关电子数据,外汇局应保存10年。
第二十一条 外汇局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出口单位的网上核销档案保存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实行网上核销的出口单位违反本试行办法规定办理核销业务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正式颁布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相关管理办法后,本试行办法自动失效

《出口收汇网上核销管理办法(试行)(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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