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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思想教育与思想自由的关系


们之所以把思想教育定位为思想引导而不是思想控制,还不只是从意识形态策略上来讲的,也是从意识形态的本质上讲的。我们党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了我们对人民群众的思想教育并不是一种思想控制,而是一种思想引导。思想的控制往往有另外的目的,是为了达到其特殊目的而采取的方法。而共产党是无产阶级的党,是向着人民开放的党,它除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外并不存在自己特殊的利益。它不是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或利益,而对人民实行思想控制。虽然它的使命要求它有严格的组织和统一的思想,但它不是少数密谋者的组织,不是封闭团体。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人民当家作主当然包括在思想上自己做主。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是人民自己的意识形态,是人民利益和愿望的体现。社会主义的思想教育是人民群众的自我教育,是人民群众所需要的教育。
  可以说,党对人民群众的思想教育,它的根本的合法性在于党的人民性和先进性。一方面,共产党来自人民,代表着人民的根本利益,它除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外并无自己特殊的利益,因而它对人民群众的思想教育是人民群众的自我教育,是一家人内部的自我教育;另一方面,共产党作为工人阶级和人民的先锋队,代表着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和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它在人民当中最有进行教育的资格和能力。其中第一个方面是最根本的,它解决了思

想教育的利益问题。党对人民进行教育,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是为了人民的利益。这种价值取向不是一套说词或伪善,而是真诚、真实的东西。这种利益的共同性是不值得怀疑的。也许党在对人民进行教育的某些时候,方式方法不够恰当,但人民不怀疑党的动机。在此基础上,才有一个提高党进行思想教育的能力和水平的问题。
  以上谈的是党对人民进行思想教育的合法性问题,此外还有一个国家对公民进行思想教育的合法性问题。一个一般性的问题是:国家,不论什么国家,是否有必要和合法的权力对自己的国民或公民进行思想教育?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对人民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合法性在什么地方?根据马克思主义观点,国家具有阶级性本质,它实质上是阶级统治的暴力机关。一个简单化的理解是,既然是“暴力”机关,那么它就应该而且只能用“暴力”的方式和手段来治理国家,也就是说不必用非暴力的方式如思想教育的方式来治理国家,因而统治阶级的国家不必对国民进行教育,只靠法律解决问题就行了。中国历史上的法家就是这样的观点,认为治理国家,维护统治,只需使用严刑峻法就行了。事实证明,治理国家不能仅靠法制,还要靠思想道德的教育,要靠意识形态的力量。中国儒家文化早就认识到这一点,中外历史也都证明了这一点。一个国家不能没有意识形态,不能不发挥意识形态的力量,但要做到这一点就离不开宣传教育。由于意识形态是一种群体意识,因而如果没有宣传和教育,意识形态就无法形成并发挥自己的作用。因此,历史上所有的统治阶级都比较注重对国民进行思想道德的宣传和教育,而且把这种宣传教育纳入国家的法律体系中,作出法律的规定,因为毕竟法律也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但是,这种合法性还只是从统治者本身的需要出发来论证的,它可以证明对国民进行宣传教育和意识形态灌输具有国家治理的合理性或合法性,证明治理国家不能没有意识形态宣传,而且历来的统治者也都是这样做的。但是,为什么只从统治者的角度来讲这种必要性,为什么不从公民的角度、从人民群众的角度来讲这种宣传教育的必要性呢?难道人民群众自身就需要接受教育吗?难道人民群众就没有权利拒绝接受那种违背自己根本利益和意愿的宣传说教吗?如果说历史上人民群众没有说“不”的权利,那么随着社会的进步特别是政治文明的发展,这个问题就应该从人民群众的角度来加以审视。由此可以看出,人民群众具有两个方面的权利:一是接受教育的权利,包括接受思想教育的权利;二是拒绝教育的权利,主要是拒绝某些方面的宣传教育的权利。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群众实现自我教育,这是一种获得的权利。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讲过:“人民的国家是保护人民的。有了人民的国家,人民才有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和全体规模上,用民主的方法,教育自己和改造自己,使自己脱离内外反动派的影响(这个影响现在还是很大的,并将在长时期内存在着,不能很快地消灭),改造自己从旧社会得来的坏习惯和坏思想,不使自己走入反动派指导的错误路上去,并继续前进,向着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前进。”关于反动阶级和反动分子,人民的国家“也对他们做宣传教育工作,并且做得很用心,很充分……但这是我们对于原来是敌对阶级的人们所强迫地施行的,和我们对于革命人民内部的自我教育工作,不能相提并论”。[4] 


  三、不能用抽象的思想自由来否定思想教育的合法性
  现代西方有人对国家对公民进行思想教育的权力和合法性提出质疑,认为国家有权力制定和实施法律,并用法律来治理国家,但没有权力干预人的生活,包括人的思想活动。因而认为以国家的身份和权力来对公民进行思想教育,就是违法的行径。这个事情怎么看?我们认为,提出这个问题是有意义的。因为单个的公民在国家面前是弱者,他们往往难以保护自己所应享有的权利,包括思想自由方面的权利。因而对国家所采取的行为,人们有权利提出质疑和审视。由于从历史上看国家的权力往往有膨胀的自发趋向,特别是我们国家封建社会很漫长,人民在封建专制统治面前没有多少自由。因此,限制国家对公民个人生活的干预,对于维护公民权利是有意义的。但是,至于国家是否有对公民进行思想教育的权力或义务,我觉得是另一个问题,不能简单地把国家对公民的思想教育等同于思想干预或思想控制。
  我们的看法是:国家当然没有干预公民思想自由的权力,但国家却有对公民进行思想引导的责任。这里关键是要搞清这两者的界限,因为在实际生活中,两者的界限确实不那么容易划得清。国家在运用自己的力量进行思想引导时,有可能越过适当的界限,而成为对人们思想的干预。同样,国家为了避免干预公民思想自由的嫌疑,也有可能放弃思想引导的责任。这两种情况都是有可能发生的。
  在西方国家,人们的自我意识和人权意识比较强,思想家们的取向也多在如何防止国家对人们生活的过多干预,而且西方国家没有像中国共产党

这样思想理论上比较强的起核心作用的政党,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多是在人们的思想道德方面采取放任的态度。这倒不是说西方国家不搞意识形态,而是说他们不搞像我们这样公开的比较集中的思想教育,而且也缺乏像我们这样的条件。他们在搞政治意识形态方面花了很大本钱,但在对人们进行正确的思想引导方面则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这一方面使西方人士可以自我标榜是生活在“自由国度”,另一方面也向世人表明,国家放弃对人们的思想道德引导,尽管在许多情况下避免了对人们正常生活的干预,但也在许多情况下带来了相应的消极后果。在西方国家,一个人生活在社会中,就好比一个动物生活在自然界中一样,很自由,但也很无奈。似乎社会就是一种自然状态,没有人为这种状态负责,也不必指望这种状态给自己指出正确的人生之路。所以,人们主要是从宗教中,从一些民间组织中,寻找生活的指导。西方国家中传统宗教的影响仍然很大,而且不断出现一些新的宗教或准宗教团体,以及一些民间的成人教育或培训机构,所有这些都在向人们提供价值观上的指导。而且,人们也自发地从各种大众媒体中吸取一些思想的营养。但是,不用说,所有这些思想信息的来源和渠道,它们所能提供的东西是很不相同的,有些甚至是危险的。比如邪教组织,他们也打着信仰的旗号,也向人们提供和灌输一套特定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但却很可能把人们引向邪路。当自杀事件发生后,或类似的其他事件发生后,国家才开始出面处理,但是悲剧已经发生并无可挽回了。如果事先对人们进行适当的引导,也许不至于发生这样的悲剧。但这似乎又容易侵犯公民的信仰自由。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从古代起我们就有注重道德和政治教化的传统,我们党也一直重视宣传和组织群众,对他们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这使我们始终认为党和国家负有教育和引导群众的责任。党和国家从来没有怀疑自己是否有这样的责任,人民群众也没有怀疑党和国家是否有这种权力。简言之,这是一种共识。对于这样的体制,这样的传统,一些西方人是大摇其头的,认为这是一种可怕的专制。国内也有人认为,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过程中,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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