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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元时期的赌博管窥


关扑之风到了南宋则更甚。据《云麓漫钞》载:“ 扑食物法有禁,唯元正、冬至、寒食三节,开封府出榜放三日。或以数十笏银,或以乐艺女人为一掷,其它百物无不然。非如今常得 扑也。” [34] 由此看来来,南宋关扑更是不受限制,并日渐兴盛,“其夜市除大内前外,诸处亦然,惟中瓦前最盛,扑买奇巧器皿百色物件,与日间无异。其余坊巷市井,买卖关扑,酒楼歌馆,直至四鼓后方静;而五鼓朝马将动,其有趁卖早市者,复起开张。无论四时皆然。如遇元宵尤盛。” [35] 甚至还出现了流动赌场,“关扑船,亦不少。” [36] 故西湖老人有“扑卖盈市” [37] 之叹。就连大宋皇帝也为这种风气所感染。据《癸辛杂识》载“闻理宗朝春时,内苑效市井关朴之戏,皆小珰互为之,至御前。则与二三扑内供纯镘骰钱以供一笑。” [38] 这里的“珰”指宦官,“镘”通“幕”,即古铜钱无字的一面。由此,我们一方面可见宋理宗对关扑赌赌的热衷,另一方面亦可相信,在宋时的赌博中亦有“出老千”之举。

但是,有些关扑则非一般百姓所能为之。“有以一笏扑三十笏者。以至车马、地宅、歌姬、舞女,皆约以价而扑之。” [39] 可见关扑赌已浸染各个阶层。

这种炽热的赌风以至影响到周边地区和少数民族。陆游在《老学庵游记》中记载,他在叙州(今四川宜宾)无等佛殿西庑堂,曾见“群蛮聚博其上。骰子亦以骨为之,长寸余而扁,状若牌子,折竹为筹,以记胜负。” [40]

至于辽金元的民间赌博限资料有限,难以描绘其详情。但从下面所谈及当时政府禁赌律令之多,自可以断定赌风不亚于宋。

4、三教九流

随着赌风的昌盛,以至出现了一批以此为业的职业赌徒和社会无赖。如晏殊即有词云“家住西秦,赌博艺随身。”《老学庵笔记》中亦载“市人有以博戏取人财者,每博必大胜,号‘松子量’。” [41] 出九(赌头)、和合(撮合聚赌)也相继出现。而“出九和合有名者,任大头、快活三之类。” [42] 由于赌博的最终目的就是要谋取对方钱财,于是赌场中不择手段、尔虞我诈的现象自然屡见不鲜。三教九流、地痞无赖自然混迹其中。此等人在宋人笔记中多称之为“闲人”、“游手”或“囊家”。《都城纪胜·闲人》篇载,所谓“闲人”即“以闲事而食于人者。”他们“又有专为棚头,又谓之习闲,凡擎鹰、架鹞、调鹁鸽、养鹌鹑、斗鸡、赌博、落生之类。” [43] 《梦粱录》中亦有《闲人》篇,“有专为棚头,斗黄虫、养百虫蚁、促织儿。又谓之懴泻簰,凡擎鹰、架鹞、调鹁鸽、斗鹌鹑、斗鸡、赌扑落生之类。” [44] 另外《麈史》称:“世之纠帅蒲博者,谓之懝?蛹覓,又谓之懩壹覓。” [45] 贾似道的另一部斗蟀专著《秋虫谱》则对此等人进行了细致的刻画:“有等好事君子,凡遇秋虫发动,则东闯西走,寻豪探富,说合两家,携虫赌赛,则从旁而赞之,假心虚意,挑拨成场。”他们的最终目的是“或放钱,或抽头,或倒卸,百般用意,总是为己,而不为人。” [46] 正是在这种邪恶的赌风之下,一些江湖骗子也纷纷登台亮相。“柜放赌局,以游戏关扑结党手法骗钱。” [47] 另据《东坡志林》载:“绍圣二年五月九日,都下有道人坐相国寺,买诸禁方,缄题其一,曰卖赌钱不输方。少年有博者,以千金得之。归发视其方,曰但止乞头。道人亦善鬻术焉,戏语得千金。” [48] 在这种炽热的赌风中,种种由此产生的社会阴暗面开始凸现。

三、赌博的社会危害与宋元禁赌

1、赌博之危害

赌博前提就是利己,而这种利己又是以损人为前提。宋元时期,因赌博盛行,由此而产生的种种社会弊端,亦相伴之而生。以至贪赃枉法、扰乱社会,甚至杀人越货等现象,在当时亦时有发生。

其中《宋史·王安石传》有载:“有少年得斗鹑,其侪求之不与,恃与之昵辄持去,少年追杀之。” [49] 而《燕翼诒谋录》则更明确记载:“世有恶少无赖之人,肆凶不逞。小则赌博,大则屠牛马销铜钱,公行不忌。其输钱无以偿,则为穿窬。若党类颇多,则为劫盗、纵火、行奸、杀人。” [50] 《武林旧事》中谓此等人为“白日贼”,他们“穿窬胠箧,各有称首。以至顽徒如拦街虎、九条龙之徒,尤为市井之害。” [51] 赌博带来了严重的社会问题。

宋《名公书判清明集》记有这样一个案例:“支乙之妻阿王,娼家女也。支乙于衢州南市楼上,开置柜坊,楼下开置茶肆,以妻为饵。徐庆三、何曾一、王寿、余济皆与逾滥,与以钱物,群聚赌博,实为欺骗渊薮。”名为茶肆,实为妓院赌场。一次支乙、郑厨司诱陆震龙至,其同伙余济等“能将骰子两只,当留六面大采靠拢”,使陆震龙很快输光了身上的二百五十贯。二鼓时分,不愿服输,且不明究里的陆震龙,回家取来仅有的一百五十六贯,孤注一掷。余济等故伎重演棗出老千,“共骗赢陆震龙一人钱物”。陆震龙再次典当身上全部衣物来赌,但照样一去不回,且倒欠二十贯。以至他“深夜欲归,无衣可着”。但无赖支乙仍“急欲陆震龙赎当还钱”。因“取之既急,恐之又甚”,陆“在家自缢而死”。 [52] 大臣蔡久轩断此案曰:“财者民之膏血。膏血既竭,身其能存?是支乙、余济等虽不杀之,势实致之死地。”“奸猾之徒,动辄十数为群,以赌为名,欺骗取材,次等风俗,安可不辑!” [53]

其实, 赌博给社会造成的危害远不止此。由于柜放赌局公开招军民赌博,赌风也渗入军队。这不仅败坏军纪,影响战斗力,更增加社会不安的因素。据《续资治通鉴长编》载:真宗时“巡卒三人,因寒食假质军装赌博,既不胜,遂谋以五鼓未尽伺击陌上行人,弃尸河流,取衣物贸易,以赎所质。” [54]

而一些官吏在嗜赌成瘾后,贪赃枉法者亦大有人在,此则危害更深。如北宋初年龙捷都虞候田绍斌,“尝盗官马,贸直尽偿博进。” [55] 而贾似道斗蟀误国,则更是罪及千秋。以至一些有识之士,大声疾呼:“不防其微,必为大患”。 [56]

由于赌博不是通过正当的劳动,而是仅凭“运气”,从而使得社会财富发生频繁转移。而这种转移丝毫没有给社会带来任何益处,反而养成一种侥幸和投机心理,增加了社会动荡和不安的因素。赌场中尔虞我诈、勾心斗角、寡廉鲜耻等一切社会丑恶现象,在这里一览无遗。礼仪和廉耻在这里不见了踪影,从而造成了社会风气的急剧败坏。而一些赌徒的孤注一掷,以致造成倾家荡产、卖妻鬻子,更是给社会带来遗患无穷。故此,自秦汉以来,历代政府均颁布了一系列禁赌措施。宋元亦不除外。

2、宋元时期的禁赌

宋立国之初制定的《宋刑统》中就规定“诸博戏财物者各杖一百,赃重者各依已分,准盗论。其停止主人及出九和合者,各如之。” [57] 对赌博按盗窃罪论处可谓处置亦严。鉴于赌风太盛, 太宗于淳化二年二月再下诏:“京城蒲博者,开封府捕之,犯者斩。” [58] 对此诏令,《宋会要辑稿·刑法志》记载更详:太宗淳化“二年闰二月十九日诏曰:京城先是无赖之辈相聚蒲博,开柜坊,屠牛马驴狗以食,私销铜钱为器用杂物。并令开封府严戒坊市捕之,犯者斩。隐匿而不以闻,及居人邸舍,僦与恶少为柜坊者,并其同罪。” [59] 对赌徒处以此等重刑,可谓历史罕见。而在宋真宗年间,还发生了这样一件事:宋大中祥符五年三月丁酉,“上封者言,进士萧立之,本名琉,尝因赌博抵杖刑。今易名赴举登第,诏有司召立之诘问。立之引伏。命夺其敕,赎铜四十斤,遣之。” [60] 即使是登科进士,只要以前犯有赌博罪,除革除功名外,罚铜四十斤,还要处以流刑。这说明至少到宋真宗年间,对禁赌诏令的执行还是相当严格的。

与宋并立的辽金王朝,也颁布了相应的禁赌律令。(金世宗)“大定八年,制品官犯赌博法,赃不满五十贯者,其法杖,听赎。再犯者,杖之。” 而且金世宗还为之解释曰:“杖者,所以罚小人也。既为职官,当先廉耻。既无廉耻,故以小人之罚罚之。” [61] 世宗希望通过重点打击品官赌博来制止社会上的赌风。讲礼仪和廉耻,对嗜赌成性的赌徒来说,似乎是对牛弹琴,杖刑自然也无法遏制猖獗赌风。于是金世宗再次下诏:“犯赌博者,文官革职为民,武官革职随舍。余食粮差操亦此意也。”试图把对官吏赌博的处罚,同其政治和经济利益挂钩,可是同样收效甚微。但金朝这一品官犯赌博法的制定,开创了明令禁止官吏赌博的先河,为明清时期法律中禁止官员赌博律文的出现和完善奠定了基础。

元则在继承前代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更为详尽的禁赌法令。元世祖在至元十二年二月下诏:“禁民间赌博,犯者流之北地。” [62] 《元史·刑法志》更有具体律令:“诸赌博钱物者,杖七十,钱物没官,有官者罢现任,期年后杂职内叙。开张博房之家,罪亦如之。再犯加徒一年。应捕故纵,笞四十七,受财者同罪。有司纵令攀指平人,及在前同赌之人,罪及官吏。赌饮食者,不坐。诸赌博钱物,同赌之人自首者,勿论。诸赌博,因事发露,追到摊场,赌具脏证明白者,即以本法科论,不以展转攀至革拔。” [63] 从中我们可以看到,从赌博罪行的认定、处罚的细节、职官的责任,均有详细的规定。由此从另一个侧面,亦反映出当时赌博现象之普遍。

面对社会这种赌博恶习,士大夫中一些有识之士和地方官吏,纷纷发出禁赌倡议并尝试禁赌措施。

《清波杂志》载:“苏东坡云:如人善博,日胜日负。王荆公改作:日胜日贫。坡之孙符云:本乃月(应为‘日’)胜日贫。吕正献尤不喜人博,有胜则伤仁,败则伤俭之语。” [64] 宋神宗年间,改革家王安石更明确提出,赌博废事失业,极力反对。据《拊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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