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末位调整试行办法
p; 第十三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末位调整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检查。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挟嫌报复、说情庇护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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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工商局负责解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人事教育、纪检监察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