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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利益共同体:县乡村权力运作与农民问题


片面强调“党领导一切”,采取村支部包办代替村委会的做法,新“村官”上任一年多,村里的财务、公章不交接,财务由村支书一人说了算,镇党委政府不但不解决“村官”反映的问题,反而对村委会成员随意“诫勉”,甚至停职。[21]这种乡镇政权与村党支部联合围剿村民自治的现象绝不仅仅只发生在山东一些地方。乡村两级之所以不认同村民自治,关键是中央政权在三级利益共同体内输入民主性质的村民自治与传统的人治色彩浓厚的“权力漩涡”的运作极不协调,也就是说,民主性质的村民自治必然有碍于三级利益共同体顺利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标。村委会与村党支部、乡镇政权的矛盾冲突,实质上是现代“民主潮流”与传统“权力漩涡”激烈碰撞的“浪花”。虽然孙中山早就说过“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则昌,逆之则亡”,但中央政权对三级利益共同体内供给的“村民自治”尚停留在“孤军深入”作战的地步,缺乏必要的强大“后援”,因而村民自治实际上在与传统的乡村力量的博弈中处于相当弱势的地位。乡镇政权可以不顾《村组法》界定的乡镇只能对村委会实行“指导、支持和帮助”而非领导关系的法律规定,任意干预村民自治,力图掌握村级干部包括村委会成员的全部控制权,实现其对村级组织(村党支部、村委会)的有效控制,从而使村干部习惯性地成为贯彻乡镇意图的有力工具。在这种情况下,不少地方的村委会已经沦为乡镇政权的附属物。这种三级利益共同体的“权力漩涡”,使村干部听命于乡镇领导人、乡镇领导人听命于县级领导人。作为一种回报,上级领导也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下级干部的以权谋私与腐败行为。所以说,在三级利益共同体内根本不存在上级领导不知道下级的种种腐败和非法行为的问题,而是在这样的“权力漩涡”中已经丧失了自我净化的功能。     进入这种“权力漩涡”的干部,个人也是无法克服和左右“权力漩涡”的。在这种“权力漩涡”之中的干部,大概可以分为四种:第一种是积极适应这种“漩涡”并进一步促进“漩涡”运转的人,这种人常常被称为“适应”农村基层工作,自己也爱好这种“权力漩涡”,这种人一旦造成涉农恶性案件,常被指责“工作作风粗暴”和“工作方法简单”,其实他们是利用旧体制的不完善,积极充当旧体制的“帮凶”和“打手”,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这些人也大都是农民的儿子,但在工作中确走向了农民的对立面,这种现象可以称着“干部的异化”;第二种是出于无奈,尽量避免涉农恶性案件发生,又尽量完成各项任务,力图在二者之间寻求最佳的平衡点,这需要一种高超的实际工作艺术,对这种人,上级领导欣赏,农民群众也不责怪,是颇受“肯定”的一种人,但这种人却不是很多;第三种是既不出头露面欺压老百姓以免遭谴责,也不大显身手完成指标任务以博取奖赏,而是顺着“权力漩涡”旋转,得过且过;第四种是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这些人对农民的遭遇深表同情,对旧体制的弊端深刻反思,对一些干部的粗暴作风极为不满,他们力图以自身的人格力量来解脱农民的不幸命运,这种人虽然深得农民的喜爱,但在实际工作中就难免不合“权力漩涡”的节拍,其结果必然是悲剧性的,他们不是被 “权力漩涡” 排挤出局,就是被“权力漩涡”彻底埋葬。湖北省监利县棋盘乡原党委书记李昌平的遭遇就是在这种“权力漩涡”中很不适应而被甩出“权力漩涡”的一个典型代表。[22]     无论哪种情况,几乎所有的乡村干部都会诉说自己“没有办法”,大有“人在江湖,身不由已”之叹。同时,受害的农民也大都找不到具体的责任主体,似乎谁都不应该对损害农民利益的事负责。我们通过对三级利益共同体的理论分析,可以看到“权力漩涡”的巨大惯性和威力。事实已经证明,三级利益共同体已经无法克服自身的重重矛盾,它无法孕育出克服“权力漩涡”惯性的新制度。对中国这样一个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国家来说,唯一的有效途径,就是在中央政权的强力主导下,不断进行新的制度供给,加速三级利益共同体的崩溃。          三、加入WTO:三级利益共同体崩溃的必然性和可能性分析          我们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知道,三级利益共同体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切身利益,损害了执政党和政府的形象,与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和政府的根本职能不相符合。在现行的体制下,中央政权的宏观行政目标与县乡村三级利益共同体的微观工作目的并不完全一致,中央政权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为人民谋幸福,“得民心者得天下”,而县乡村三级利益共同体具体工作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为了个人的升迁,“得领导心者得官位”,这种矛盾,必然使三级利益共同体做出不利于甚至严重损害农民群众的事来,这种事一旦发生,中央政权的形象和威信也会遭到重大损失,而中央政权又迟迟未能进行确保上下政权行政目标一致的制度安排,这就使违背中央政权意旨的基层暴政应运而生。对一般农民来说,他们不可能区分中央政权与基层政权的这种差异性,他们甚至没有必要做出这种区分,他们只能从自身的体验中来判断一个政权的正义性和合理性,他们往往把对来自基层政权和组织的体验来比照中央政权。为维护中央政权的形象和农民的利益,中央政权必须真正下大力气加强对基层政权的有效约束。中央政权在强化纪律性约束的同时,积极推行依法行政是最好的良方。但在社会转型时期,各种制度和法律很不完善,依法行政任重道远。因而在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的条件下,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就显得迫在眉捷,比如政府的职能需要重新定位,人民对国家权力机关性质的理解应该由在革命时期的片面时强调专政机器和暴力机关的一面转变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提供公共物品。而要做到这些,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是必不可避的。     当前,迫切需要摧毁县乡村三级利益共同体,进一步解放农民,使农民真正摆脱几千年来的乡村社会的羁绊,成为既是现化文明的创造者又是现代文明成果的享受者。我国已经在新世纪第一年

《三级利益共同体:县乡村权力运作与农民问题(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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