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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条 项目监督管理的主要方式:
    (一)项目承担企业定期填报监理信息调查表(半年报、年报)。
    (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应实地检查项目执行情况,并提出监理意见;省级财政部门应定期抽查项目执行情况,并对创新基金使用管理情况提出报告。
    (三)管理中心根据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实地检查。
  第二十六条 管理中心根据企业定期报表、地方监理意见、实地检查等,提出项目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并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企业因客观原因需对合同目标调整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重大违约事件的,管理中心可按合同终止执行项目,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工作原则上在合同到期后一年内完成。需要提前或延期验收的项目,企业应提出申请报管理中心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创新基金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计划进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
    (三)创新基金项目研究开发取得的成果情况;
    (四)资金落实与使用情况;
    (五)项目实施前后企业的整体发展变化情况。
  第三十条 一般项目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验收;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管理中心组织验收。管理中心依据《创新基金项目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对项目进行综合评价并分别做出验收合格、验收基本合格、验收不合格的结论意见,报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创新基金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国科发计字[1999]26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部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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