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三《思想政治》三十五个关系
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它能最好地代表人民的利益,集中人民的意志,使人民参加对国家的管理,从而保证国家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创造性。而且只有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才能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只有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能巩固人民民主专政。
二十六、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要求四个方面之间的关系(教材第86页)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个方面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不能孤立地、片面地强调某一方面,而忽视或否定其他方面。有法可依,是指立法方面的要求,是法制建设的首要任务,只有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才有法制可言;有法必依是法制建设的中心环节,有法不依,等于无法,只有严格守法,才能实现依法治国;执法必严是执法方面的要求,要执法如山,不徇私情,严格按照法律办事;违法必究是指无论何人,只要违了法,一律要受法律的追究和制裁,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全面贯彻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才能形成人人遵纪守法的社会风尚,形成依法办事、依法治国的法治环境。
二十七、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之间的关系(教材第88页)
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是密切联系的。首先,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矗法制要依靠国家政权的力量才能建立起来,只有建立起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制度,才能建立起社会主义法制;同时,社会主义法制要反映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只有发扬民主,了解人民的意愿,才能制定出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其次,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社会主义法制以法律形式把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其他权益肯定下来,并用法律手段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人民以法律为武器,同侵犯自身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使民主权利得到保障。
二十八、宪法与普通法律之间的关系(教材第92~93页)
宪法与普通法律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
相同点:宪法与普通法律,都是法律,在阶级本质上是相同的,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不同点:宪法与普通法律相比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具有最大的权威性。首先,从内容上看,宪法规定了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普通法律只能依据宪法精神制定国家生活中某一方面的行为规范。其次,从法律效力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矗普通法律、法规都必须依据宪法制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宪法为“母法”,普通法律为“子法”,就是从法律效力方面说的。再次,从制定和修改的程序看,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二十九、我国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教材第102页)
在我国,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一致的。首先,权利和义务的主体都是人民群众。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人民既是国家的主人,又是国家的建设者。因此,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同时又承担着建设祖国、保卫祖国的重要职责。其次,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权利是履行义务的前提,只有保证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和自由,才能调动公民履行义务的积极性。义务又是实现权利的基础,公民只有自觉履行义务,为社会、为国家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为维护社会稳定,搞好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才能为充分享受权利和自由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社会环境。
三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之间的关系(教材第107~108页)
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互为条件,互相促进。具体表现在:
一方面,物质文明是精神文明建设的基础,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发展提供物质条件。
另一方面,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对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这种推动作用,首先,表现在精神文明为物质文明提供精神动力。革命的理想、信念,可以激发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人翁责任感;社会主义道德可以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为物质文明建设创造一个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严格的纪律,是物质文明建设的重要保证。其次,精神文明为物质文明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只有进行教育、科技、文化建设,才能提高人们的智力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物质文明建设。再次,精神文明为物质文明建设提供思想保证。马克思主义的立尝观点和方法为物质文明建设提供科学的世界观、方法论指导,保证物质文明建设的社会主义方向。
可见,两个文明建设缺一不可。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始终重视物质文明的发展,牢牢把握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环节,努力把国民经济搞上去,必须始终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发展,重视思想道德、教育、科技、文化建设,即做到两个文明一起抓,两手都要硬。
三十一、共同理想与个人理想之间的关系(教材第109页)
在我国,共同理想与个人理想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一方面,共同理想从总体上和全局上包括了个人理想,共同理想的实现为个人理想的实现创造了有利条件,共同理想还为个人理想指明了基本方向。另一方面,共同理想要通过个人理想来实现。由于整个社会是由各个社会成员及其从事的各行各业组成的。因此,符合共同理想要求的又切合自己实际的个人理想,有利于共同理想的实现。没有个人理想,共同理想就会落空。
三十二、思想道德建设与教育、科学、文化建设之间的关系(教材第109~118页)
思想道德建设与教育科学文化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两个方面。思想道德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核心部分,它决定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性质和发展方向。思想道德建设概括起来说,最重要的是加强理想、道德、纪律教育,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大力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既是物质文明建设的重要条件,也是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水平的重要条件。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三十三、纪律与自由之间的关系(教材第113页)
纪律与自由是一个统一体的两个方面。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享受着广泛的民主和自由,同时又必须用社会主义的纪律约束自己。自由如果脱离纪律的约束,就会成为损害他人利益的自由。只有遵守纪律,才能保障人民享有最广泛的自由。那种不受任何纪律约束的“绝对自由”,是任何社会都不会存在的。我们不仅要遵守纪律,而且还要同违法乱纪的行为进行斗争。只有人人遵守和维护社会主义纪律,才能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十四、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之间的关系(教材第120页)
共产主义社会,包括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两个阶段。社会主义社会是共产主义的低级阶段,共产主义是社会主义不断完善、发展的必然结果。
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作为同一社会形态的两个不同发展阶段,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属于同一性质的社会形态。两个阶段都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消灭了剥削制度;人民是社会的主人,享有管理整个社会事务的权力;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精神文明在整个社会中居统治地位。这些共同点表明,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着共产主义因素。因此,社会主义社会的不断完善、发展,必将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准备条件。社会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过渡,是由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决定的,是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起作用的结果。
三十五、共同理想与最高理想之间的关系(教材第121页)
现阶段,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理想与人类的最高理想是密切联系的。具体表现在:
实现共同理想,是实现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的必要准备和必经阶段。我们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都是为实现共产主义最高理想奠定物质和思想基矗因此,我们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而奋斗,也就是为实现共产主义最高理想而奋斗。
最高理想是共同理想的必然趋势和最终目标。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可见,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始终是以共产主义最高理想作为前进的方向和目标的。共同理想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共同理想的实现,必将使社会主义更快发展和更加成熟,从而把社会引向更高的发展阶段 《初三《思想政治》三十五个关系(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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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要求四个方面之间的关系(教材第86页)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四个方面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不能孤立地、片面地强调某一方面,而忽视或否定其他方面。有法可依,是指立法方面的要求,是法制建设的首要任务,只有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才有法制可言;有法必依是法制建设的中心环节,有法不依,等于无法,只有严格守法,才能实现依法治国;执法必严是执法方面的要求,要执法如山,不徇私情,严格按照法律办事;违法必究是指无论何人,只要违了法,一律要受法律的追究和制裁,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全面贯彻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才能形成人人遵纪守法的社会风尚,形成依法办事、依法治国的法治环境。
二十七、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之间的关系(教材第88页)
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是密切联系的。首先,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矗法制要依靠国家政权的力量才能建立起来,只有建立起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制度,才能建立起社会主义法制;同时,社会主义法制要反映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只有发扬民主,了解人民的意愿,才能制定出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其次,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社会主义法制以法律形式把人民的民主权利和其他权益肯定下来,并用法律手段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人民以法律为武器,同侵犯自身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使民主权利得到保障。
二十八、宪法与普通法律之间的关系(教材第92~93页)
宪法与普通法律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
相同点:宪法与普通法律,都是法律,在阶级本质上是相同的,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不同点:宪法与普通法律相比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的总章程,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具有最大的权威性。首先,从内容上看,宪法规定了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普通法律只能依据宪法精神制定国家生活中某一方面的行为规范。其次,从法律效力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矗普通法律、法规都必须依据宪法制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宪法为“母法”,普通法律为“子法”,就是从法律效力方面说的。再次,从制定和修改的程序看,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
二十九、我国公民的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教材第102页)
在我国,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一致的。首先,权利和义务的主体都是人民群众。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里,人民既是国家的主人,又是国家的建设者。因此,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同时又承担着建设祖国、保卫祖国的重要职责。其次,权利和义务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权利是履行义务的前提,只有保证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和自由,才能调动公民履行义务的积极性。义务又是实现权利的基础,公民只有自觉履行义务,为社会、为国家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为维护社会稳定,搞好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才能为充分享受权利和自由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社会环境。
三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之间的关系(教材第107~108页)
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互为条件,互相促进。具体表现在:
一方面,物质文明是精神文明建设的基础,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发展提供物质条件。
另一方面,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对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这种推动作用,首先,表现在精神文明为物质文明提供精神动力。革命的理想、信念,可以激发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人翁责任感;社会主义道德可以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为物质文明建设创造一个安定团结的社会环境;严格的纪律,是物质文明建设的重要保证。其次,精神文明为物质文明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只有进行教育、科技、文化建设,才能提高人们的智力水平和科学文化素质,促进物质文明建设。再次,精神文明为物质文明建设提供思想保证。马克思主义的立尝观点和方法为物质文明建设提供科学的世界观、方法论指导,保证物质文明建设的社会主义方向。
可见,两个文明建设缺一不可。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始终重视物质文明的发展,牢牢把握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环节,努力把国民经济搞上去,必须始终重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发展,重视思想道德、教育、科技、文化建设,即做到两个文明一起抓,两手都要硬。
三十一、共同理想与个人理想之间的关系(教材第109页)
在我国,共同理想与个人理想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一方面,共同理想从总体上和全局上包括了个人理想,共同理想的实现为个人理想的实现创造了有利条件,共同理想还为个人理想指明了基本方向。另一方面,共同理想要通过个人理想来实现。由于整个社会是由各个社会成员及其从事的各行各业组成的。因此,符合共同理想要求的又切合自己实际的个人理想,有利于共同理想的实现。没有个人理想,共同理想就会落空。
三十二、思想道德建设与教育、科学、文化建设之间的关系(教材第109~118页)
思想道德建设与教育科学文化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两个方面。思想道德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核心部分,它决定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性质和发展方向。思想道德建设概括起来说,最重要的是加强理想、道德、纪律教育,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大力发展教育、科学、文化事业,既是物质文明建设的重要条件,也是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水平的重要条件。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根本任务,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三十三、纪律与自由之间的关系(教材第113页)
纪律与自由是一个统一体的两个方面。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享受着广泛的民主和自由,同时又必须用社会主义的纪律约束自己。自由如果脱离纪律的约束,就会成为损害他人利益的自由。只有遵守纪律,才能保障人民享有最广泛的自由。那种不受任何纪律约束的“绝对自由”,是任何社会都不会存在的。我们不仅要遵守纪律,而且还要同违法乱纪的行为进行斗争。只有人人遵守和维护社会主义纪律,才能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三十四、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之间的关系(教材第120页)
共产主义社会,包括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两个阶段。社会主义社会是共产主义的低级阶段,共产主义是社会主义不断完善、发展的必然结果。
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作为同一社会形态的两个不同发展阶段,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即属于同一性质的社会形态。两个阶段都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消灭了剥削制度;人民是社会的主人,享有管理整个社会事务的权力;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精神文明在整个社会中居统治地位。这些共同点表明,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着共产主义因素。因此,社会主义社会的不断完善、发展,必将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准备条件。社会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过渡,是由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决定的,是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起作用的结果。
三十五、共同理想与最高理想之间的关系(教材第121页)
现阶段,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理想与人类的最高理想是密切联系的。具体表现在:
实现共同理想,是实现共产主义远大理想的必要准备和必经阶段。我们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都是为实现共产主义最高理想奠定物质和思想基矗因此,我们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而奋斗,也就是为实现共产主义最高理想而奋斗。
最高理想是共同理想的必然趋势和最终目标。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可见,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始终是以共产主义最高理想作为前进的方向和目标的。共同理想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共同理想的实现,必将使社会主义更快发展和更加成熟,从而把社会引向更高的发展阶段 《初三《思想政治》三十五个关系(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