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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党支部工作规范化活动检查考评细则


第三大类最高分不得超过10分;4、党支部无第三大类工作任务的,直接记20分。

三、机关党建工作有所创新、实绩突出可另加分,即:1、受到部门党组(党委)表彰的,可加5分;2、受到上级机关表彰的,可加10分;3、党支部建设工作经验在市直机关推广、交流,具有一定典型示范作用的,可加10分;4、受表彰加分和工作经验推广、交流加分,每项均不能超过10分。

四、根据得分情况分别评定出优秀、达标、基本达标和未达标四个等次,即: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分为达标,65分为基本达标,65分以下为未达标。

五、凡党员中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该党支部年度考评结果直接确定为未达标等次。

六、各党支部应就规范化工作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自查;机关党委每年12月底前要对照党支部自查报告逐项检查考评。

七、对规范化工作成绩突出,连续两年考评等次为优秀的党支部,机关党委将给予表彰;对工作长期处于被动应付状态,经督促帮助仍无明显改观的党支部,通报批评。

八、凡规范化工作基本达标和未达标的党支部,取消其党支部以及支委会成员两年的党内评先资格;凡本部门党支部规范化工作基本达标和未达标面超过15%的,取消其机关党组织及主要负责人两年的党内评先资格。

    九、本细则从xxxx年元月1日起试行。

《机关党支部工作规范化活动检查考评细则(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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