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纪嫌疑”工作制度
(1) 利用职权刁难客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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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接受客户宴请的;
(3) 接受客户礼品或让客户承担不应由客户承担的费用的;
(五)在作风方面
(1) 接受影响公务的宴请和其它消费的;
(2) 讲排场、比阔气,挥霍浪费的;
(3) 不属于自己分管范围的事情揽权办理的;
(4)不应自己办理的事务私自办理,应有两人以上共同办理的事务一人办理的;
(5)不正确对待监督约束打击报复他人的;
(6)在生活作风方面群众反映较多的。
(六)在报告重大事项方面
(1)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不汇报真实情况的;
(2)发生影响区队声誉的事情压报和瞒报的。
(3)因工作不到位,出现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的;
(4) 区队长以上干部未按规定要求及时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
(七
《“违纪嫌疑”工作制度(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