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依法治市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之二
行政法规相抵触,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同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上位法相抵触,规章之间、规范性文件之间不得相互矛盾。这主要通过对法规、规章及时清理、修订、废止和加强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来保证。另一方面,在执法、司法上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根本准则来实现法制统一。执法、司法活动中应排除种族、民族、性别、财产、受教育状况等因素的干扰,就同样的事实适用同样的法律,就不同的主体适用同样的法律。这主要通过强化对执法、司法过程的监督来保证。 2、法律至上 法律至上意味着法律在生活中有着极大的权威,是人们行为的准则,没有任何个人或组织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与其他社会规范和管理手段相比,法律具有强制性、稳定性、精确性和科学性。这使得法律成为维持国家稳定和发展的当然权威。法律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是依法治市的一个基本要求。遵循法律至上原则,一是思想上必须认清法律规范的特点和作用,树立法律高于其他行为规范的观念;二是依法治市的决策者必须坚持依法决策,提高法律在决策中的地位,避免决策与法律不相协调的情况;三是依法治市的实施者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提高法律的实效。 3、正当程序 正当程序是指囊括了高效、公正内容的行为方式和步骤以及实现这一行为方式和步骤的时间和顺序。正当程序是维护过程和结果公正、实现社会正义的有力手段。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在依法治市的决策方面必须坚持按照程序规定作出决策,无论是党委的宏观决策,还是人大的立法决策、政府的行政决策。在依法治市的实施方面,必须坚持走完规定程序,严格按程序办事,检察行为、审判行为和各种具体行政行为尤要如此。这两方面主要依靠完备的程序立法和严密的监督体系来保证。
《XX依法治市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之二(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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