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进展》白皮书发表
2004年11月以来,公安部在全国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犯罪专项行动,集中破获了一批涉及面广、影响恶劣、案值较大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主要包括: 浙江省公安机关破获有关生产假冒“吉列”剃须刀片案;福建省公安机关破获有关涉嫌生产假冒“阿迪达斯”、“耐克”等品牌运动鞋案;广东省公安机关破获生产假冒美国思科公司电子产品案;四川省公安机关破获有关涉嫌生产假冒“五粮液”等名酒案。
随着越来越多的外国公司在中国投资、销售产品、设立企业和研发中心,中国公安机关逐步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建立起定期沟通协调制度,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2002年12月以来,公安部会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分别在海南、广东、广西举办三次“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论坛”,并发表论坛宣言,为加强沟通与协调起到了良好作用。
针对跨国跨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日益增多的状况,中国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领域的国际执法合作,与各国执法机构积极开展协助调查取证、通报犯罪线索、交流信息情报、提供司法协助等方面的合作。2004年7月,中国公安机关与美国国土安全部移民与海关执法局通力合作,在上海成功破获了一起涉嫌销售盗版DVD的重大案件,抓获了以一名美籍犯罪嫌疑人为首的7名犯罪嫌疑人,捣毁了3个盗版DVD存放窝点,缴获了21万余张盗版DVD。
近年来,中国检察机关认真履行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依法对有关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职责,办理了一大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案件。2000年至2004年,各级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犯罪嫌疑人2533人,提起公诉2566人。其中,2004年批准逮捕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犯罪嫌疑人602人,提起公诉638人。2004年,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了打击制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督促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向公安机关移交涉嫌犯罪案件,监督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案件依法立案,确保涉嫌犯罪案件及时进入司法程序,同时查办了一批纵容、包庇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
多年来,中国各级人民法院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不断加大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审判力度。通过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制裁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活动,为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作出了不懈努力。
自1981年开始受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以来,中国法院不断拓宽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相继开展了著作权、商标、专利、不正当竞争、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工作,确立了知识产权的审判地位。1998年至2004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38228件,审结侵犯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所列的知识产权犯罪一审案件2057件,判处犯罪分子2375人。其中,2004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8332件,审结侵犯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所列的知识产权犯罪一审案件385件,判处犯罪分子528人。此外,2004年全国法院还审结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案件932件,判处犯罪分子1453人;审结非法经营罪案件1434件,判处犯罪分子2103人。这两种罪名的相当一部分案件,也属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案件。
为准确适用法律、统一执法尺度,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经验的基础上,依法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司法解释,完善了一系列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适用原则,对及时解决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指导各级人民法院正确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产生了重要作用。如:200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为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有效防止权利人损失扩大提供了诉讼措施;199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有关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200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严格遵守刑法的规定,综合考虑中国国情和司法实际,适当降低了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标准,提高了刑法相关条文的可操作性,为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提供了具体的适用法律依据,对有效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法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法官的职业化建设。经过多年的审判实践和有计划的培训,造就了一支精通法律、熟悉外语、有丰富审判经验和科技专长的高素质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并逐步建立了比较健全的知识产权审判组织,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了有力的人员和组织保障。
中国法院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和借鉴国外知识产权审判方面的有益经验
《《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新进展》白皮书发表(第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