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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对我国教育的影响与对策研究


门,到国外合作办学。

  6.扩大吸引外籍教师力度

  1998年,教育部制订《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鼓励全国高校设立“特聘教授”岗位,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加强国际学术交流。

  7.积极借鉴国外现代教育思想和教学模式

  学习研究国外的基础教育思想,重视开发学生能力,活跃教学环境;20世纪90年代初引进德国的“双元制”、加拿大的以能力为本位的“CBE-DACUM”模式、世界劳工组织倡导的就业培训模式“MES”、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倡导的“小企业创业技能课程”等。

  (三)1999年至今

  1.加快开放步伐

  1999年6月召开的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以及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承认了投资办学,进一步扩大了教育开放的力度。2001年教育部鼓励一些知名高校直接使用国外原版教材。开放澳大利亚设立的“雅思”考试等,开拓了国人出国留学的多种途径。由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中国国际教育交流协会、吉利教育集团等政府、社会团体和公司举办的国际教育展越来越多。

  2.加入WTO,加速教育开放进程。

  加入WTO,做出了若干教育开放的国际承诺,标志着中国教育走向全面开放,融入世界教育发展主流。2002年初,我国简化了出国人员出国手续,允许在校生因私短期出国。4月9日,中德签署协定相互承认学历等值,这是我国在此领域内与西方发达国家签署的第一个政府协定。

  教育的对外开放为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了强大的人才支持和智力基础,极大地改善了中华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增强了综合国力,为实现现代化战略目标做出了突出贡献。但由于教育的性质和特点,受制因素较多,总体开放进程和程度相对落后于其他行业和部门,开放水平较低。

  二、  我国教育管理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教育战线深化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快教育事业发展,培养了数以千计的专门人才和数以亿计的有文化劳动者,为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的人才支持和智力贡献。?

  (一)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有了突破性进展

  改革开放以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教育发展的需要,我国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有了突破性进展,通过《中国共产党中央关于教育改革的决定》(1985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等一系列大政方针,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母法,以《教育法》为基本法,以《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200多项专门法规和130多项地方法规为支撑的教育法律体系,特别是《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暂行规定》(1987年)和《社会力量办学条例》(1997年)以及《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1995年)等专门教育法规,调动了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的积极性,确定了新教育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即实行中央领导下的地方分级管理体制,确立了以县为主基础教育管理体制,高校逐步面向社会自主办学,职业教育逐步走向社会化;以政府投资办学为主,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支持中外合作办学;各级政府负责普及义务教育,国家、社会和个人分担非义务教育,毕业生自主择业;在政府引导下,扩大学校面向社会办学自主权,推动后勤社会化,取消高校年龄和婚否等限制,淡化省会以上城市大学毕业生户籍限制,而在就学机会、办学许可和就业政策等方面逐步开放,初步形成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教育体系框架,为我国教育顺利加入WTO奠定了扎实的基础,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教育开放的法律保障

  1.1981年颁布的《学位条例》和自费留学收费政策,消除了外国来华留学生的顾虑,开拓了外国留学生来华学习的途径。

  2.形成专门教育法规

  1993年6月,国家教委发布《关于境外机构和个人来华合作办学问题的通知》,强调积极慎重、以我为主的原则,明确基础教育不属于合作办学的范畴,并且规定不接受宗教组织在我国合作办学。

  1995年1月教育部制订《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把合作办学定位为中国教育对外交流合作的重要形式,是中国教育事业的补充,但对办学准入、经营范围、教育教学、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学历颁发、善后事宜等做出了一系列限制性规定。

  1999年7月,教育部出台了《中小学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暂行办法》,对接受外国小留学生做出了新规定。

  面对出国留学低龄化的趋势,2000年底,教育部、公安部和国家工商管理局颁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顺应国际惯例,明文规定禁止任何留学中介机构办理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生的业务,否则以违法论处。

  (三)教育管理存在不少问题

  由于我国教育管理体制是在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教育观念、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教育模式等仍比较落后;教育投入严重不足,高层次和优质教育资源缺乏,基本上还属于“卖方市场”;教育标准不明确,教育发展规划以满足经济需求或社会需求为目的,一般为5年的期限,与教育所需的更长时间不相匹配,突出了计划性,忽视了人力资源的可替代性和劳动力市场流动;对经济指标估计的失误,时常造成教育发展目标的大起大落,或更多地顺从社会需求使教育难以适应。此外,教育立法相对滞后于实践,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相当严重。

  三、  我国教育的入世承诺

  根据WTO“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有关条例,教育服务贸易和其他类服务一样,存在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等4种服务提供方式。

  第一,提供远程教育服务。WTO规定:甲方成员国有权向乙方成员国提供“跨国界”服务。在教育领域,则鼓励甲方成员国向乙方成员国提供远程教育课程与服务。

  第二,鼓励出国留学。WTO鼓励甲方国家公民到乙方国家进行服务消费。在教育方面,则鼓励甲方国家公民到乙方国家去留学、进修。

  第三,提倡海外办学。WTO鼓励甲方成员国到乙方成员国创办商业实体。在教育领域,则允许甲方国家的教育机构到乙方国

家去开设独资或合资学校,从事教学、科研与文化交流活动。

  第四,鼓励专业人才流动。WTO鼓励甲方成员国聘请乙方成员国的公民去从事专业服务工作,不得予以歧视。在教育领域,则鼓励甲方成员国接受乙方成员国的公民前来从事专业教学工作,如教授外语、数学或自然学科。

  我国加入WTO对教育服务的承诺也只是部分承诺,包括3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水平承诺;二是部门承诺;三是承诺义务。承诺的具体内容如下:在项目上不包括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等特殊领域的教育和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即以上领域不对外开放。除上述特殊领域和义务教育外,我方在初等、中等、高等、成人教育及其他教育服务等5个项目上做出承诺,许可外方为我提供教育服务。在教育服务提供方式上,对跨境交付的教育服务未作承诺;对境外教育消费未做任何限制;允许商业存在,即允许中外合作办学,但不一定给予国民待遇;对自然人流动,承诺具有一定资格的境外个人教育服务提供者应中国学校或教育机构聘用或邀请,可以来中国提供教育服务。在水平承诺方面,规定用于教育目的的土地使用期限为50年。与其他部门和行业不同,教育开放没有缓冲时间。因此,我国入世所作出的教育服务承诺将使我国教育面临许多新的情况。

表1  中国教育服务承诺减让表

  
  四、  入世后我国教育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加入WTO对我国教育的影响与对策研究(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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