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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届六中全会心得—司法篇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要按照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司法行政机关的许多职能与此息息相关,特别是法律援助工作,在直接保障社会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广州作为改革开放的先行者,在建立和完善中国法律援助制度方面做出了积极的努力。1995年广州市率先在全国成立了首家政府法律援助机构。10年来,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和力量不断壮大,为贫弱者免费提供法律咨询近10万人次,办理援助诉讼案件1.3万余宗,有效促进了广州社会的和谐稳定。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广州的法律援助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更新观念,开拓创新,为促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一、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广州法律援助工作的持续发展
从科学发展观内容来看,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共同发展,是社会各项事业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全面发展。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依法维护和保障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主义公平正义与和谐发展,为改革发展创造长期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这本身就是社会全面发展的内容。
要以人为本,进一步明确法律援助的目标和任务。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以人为本,就是要始终把人的因素放在第一位,把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和精神需求放在第一位。法律援助作为一项法律救济制度,就是要为那些社会困难群体提供无偿的法律援助,解决他们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问题,帮助他们依法维护和实现自身合法权益,落实“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二、积极开拓创新,探索建立具有广州特色的法律援助工作发展模式
法律援助工作要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关键要形成一种适应时代要求,符合本地区特色的发展模式,即:以政府的投入为主体、以社会面的参与为补充、不断加强区域间的合作与交流的发展道路。这种发展模式有利于推动各种资源之间的优势互补,对法律援助工作充满活力地向前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内容:
(一)要全面落实法律援助工作中的政府责任。现代法治社会要求国家必须承担法律援助的责任,2003年7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政府是实施法律援助的主体。广州法律援助工作要获得进一步发展,继续保持在全省乃至全国的排头兵位置,各级政府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切实承担起职责,为其提供工作指导和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一方面,要尽快制定适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地方性法律援助法规及政策。目前,尽管《法律援助条例》已经实施了一段时间,但是有关法律援助范围、经济困难标准和办案补贴标准等都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必须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出台有关法律援助对象、范围、形式、资金来源等具体规定,明确法律援助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指明发展的方向。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财政支持和资金投入。据统计,目前我国拨付的法律援助经费平均每人每年不足6分钱,远远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因此,必须尽快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各级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
(二)要充分调动资源,全面扩大社会的参与面。从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趋势看,政府越来越多地承担主体职责是必然的。但是,与群众不断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相比,政府的力量仍然有限。在这种情况下,鼓励全社会的支持和参与,科学合理地调配各种社会资源,是实现法律援助工作高效率、低成本运作的有效方式。首先,要合理利用广州市丰富的律师资源,让所有律师都普遍公平地承担法律援助义务。据统计,去年全市3947名专(兼)职律师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3439件,人均仅为0.9件,这明显是一种资源浪费。要根据各个区、各种专业的律师的特点,规定他们应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具体内容,组织、引导他们开展与其工作领域和业务能力相适应的法律援助,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其次,要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以自身资源投入法律援助工作。要完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参与法律援助的组织形式和方式,引导他们规范开展工作。要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引导他们开展法律咨询、法制教育等活动,鼓励更多的社会各界人士支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对于社会团体、高等法学院校等社会组织的人员,凡是主动要求参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要通过业务指导、支付办案补贴等方式予以积极支持。通过扩大社会参与,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三、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为目标,全面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
法律援助作为一项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制度,在我国实施已近十年,目前正处于发展的瓶颈期,出现了供需矛盾突出、服务不够规范、发展不够平衡等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发挥好法律援助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作用,就必须坚持以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提高法律援助工作发展质量。
(一)有效发挥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作用,实现法律援助低成本、高效率。法律援助机构作为法律援助的组织实施部门,在整个法律援助制度实施中,处于核心地位,其职能发挥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法律援助工作的效率与质量。广州市法律援助工作发展至今,已基本形成了市、区(县级市)、街(镇)三级服务网络,应该说组织是比较健全的,今后关键是作用发挥的问题,为此,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实现市级法律援助机构职能的单一化。法律援助机构就其职能的不同,划分为法律援助管理机构和法律援助实施机构,两者为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当前,区(县级市)级以下法律援助机构同时承担管理与服务双重职能是现实的要求,但市级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应限定于制定法律援助政策和监督政策的执行,不提供具体的援助服务。二是认真审查援助申请,引导当事人选择低成本、高效益的维权方式。尽可能对案情做深入的了解与分析,对明显于法无据或无援助必要的,做好说服劝导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以非诉讼方式解决矛盾纠纷,以免浪费援助资源。三是指派和安排具体人员办案,合理调配援助资源。指派安排人员办案,要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和难易程度、辖区内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承担法律援助的工作量、法律援助机构内律师和社会律师承担案件的合适比例,实现援助资源效益的最优化。
(二)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质量保证体系,实现法律援助优质高效。法律援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了法律援助能否有效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当前,要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工作质量保证体系,不断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强化“两个规范”,提高工作效率。规范法律援助机构的内部管理,落实首办责任、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服务承诺等工作制度。规范法律援助行为,严格按照《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要求,对接电接访、案件受理、审查指派、跟踪管理等工作流程进行统一的规范,从制度和程序上保证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
建立法律援助办案激励机制。可将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与发放律师办案补贴相挂钩,同时根据政府对法律援助经费投入的增加幅度,逐步提高律师办案补贴标准,以调动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
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监督检查机制。按照《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广东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办法》要求,科学评估和检查法律援助办案质量。法律援助机构要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负责质检工作,采取抽查办案卷宗、旁听庭审、发放意见征询表、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检查,并将结果予以社会公示,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可考虑在律师协会设立法律援助委员会,协调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检工作。
(三)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为法律援助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人才强国的发展战略,新时期新形势下的法律援助也只有依靠强大的人才支持,才能实现自身跨越式的发展。
建设专职型的法律援助队伍。按照编制精干、素质优良、业务熟练、运转高效的总要求,组建法律援助专职队伍,负责管理和实施法律援助工作。具体可探讨对法律援助专职队伍实行分类管理,给予不同待遇;增强区(县级市)法律援助人员编制;提高法律援助人员待遇,改善法律援助工作条件等方式。
建设学习型的法律援助队伍。按照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建设学习型社会的要求,加强对法律援助队伍的思想政治、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改善他们的知识结构,增强他们理解、掌握法律援助规则和方法的能力,提高他们为民服务的水平。
建设科学型的法律援助队伍。加快引进高素质人才,对法律援助队伍按照工作属性和专业特长进行职责分工,理顺管理与办案人员的关系,提高工作效率与质量。

《十六届六中全会心得—司法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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