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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秦始皇的“法治主义”


人质生活不是一片黑暗、一片恐怖吗;秦国宫廷中的生活何尝不是一片黑暗,一片恐怖;那持续了几十年的充满血腥气的统一战争尤其是一片黑暗,一片恐怖;他那时常受到死神威胁的羸弱多病的身体,更使他的精神世界弥漫着一片黑暗,一片恐怖。总之,他的生活始终在与黑暗和恐怖相伴。黑暗扼杀了他的童年,夺走了他的欢乐,淹没了他对光明的憧憬,留给他的仅是一颗冷酷的心,以及对死亡的恐惧和高傲的孤独。但他还是非常感谢黑暗,因为正是黑暗铸就了他钢铁般的意志,而正是这钢铁般的意志才使他踏着血流和尸骨登上千古第一帝的宝座,从而实现了他的头桩夙愿。所以他礼赞黑暗、恐怖、毁灭。
如今四海之内的臣民都已匍匐在他的脚下,诚惶诚恐地期盼着这位“兴义兵,诛残贼”[17]的皇帝能够在战乱之余赐给他们以福祉、和平和光明。可秦始皇却不这么想,他认为只有他一人有资格从黑暗中阔步走出,享受光明的沐浴,而那些芸芸众生为了给他营造一个一系万世的永恒帝国,则必须仍然留在黑暗、恐怖、毁灭中。出自这种专横的设想,他在统一战争刚刚结束,就立刻建立起以“水德之始,刚毅戾深。事皆决于法,刻削毋仁恩和义,然后合五德之数。于是急法,久而不赦”[18]的意识形态霸权,即“法治主义”。
从此,秦始皇的“法治主义”就成了一把悬剑,时刻高悬在秦帝国数千万臣民的头上,迫使他们按照他的绝对意志去建造宏伟的宫殿,去修筑豪华的骊山墓,去赶筑举世震惊的万里长城,去铺筑四通八达的驰道,去远征匈奴和南越,去巡游全国,去寻找长生不老药,去妄杀无辜和焚书坑儒……。
这把悬剑的唯一功能就是“繁刑严诛”。我们只要看一看秦帝国那些让人毛骨悚然的“法”的名目,就足以使人绝望了。就死刑而言,则有戮刑、磔刑、弃市、定杀、生埋、赐死、枭首、腰斩、凿颠、抽肋、绞、剖腹、族刑、具五刑……,至于其它刑罚,那就更是名目繁多、不胜枚举了。当时的刑罚所以如此名目繁多、阴森可怖,那是因为只有如此,才能制造一种秦始皇所需要的“黑色恐怖”气氛,才能够使那些笼罩在“黑色恐怖”阴霾下的人们达到李斯所说的“群臣百姓救过不给,何变之敢图”[19]的火候,从而使帝国的臣民成为任之驱使的人形畜生!
当然,我们有必要指出,如上那些秦帝国的法律古已有之,大多数并非秦始皇所始创。而且这些法律后世也不是没有。只要稍事观察,我们就不难发现,在数千年的中国专制社会里,以这种“严刑酷法”为内容的“法治主义”几乎是无代无之。如果从这个角度去看,我们似乎没有理由单单去谴责秦始皇一个人。确实,只要专制主义存在,“黑色恐怖”的阴霾就不会消散,真正意义的法治主义就不会实现,等等。
论秦始皇的“法治主义”(第4页) 来自: 第一范文
但是,我们所以要特别提到秦始皇的“法治主义”,那是因为在这位皇帝的治下,“法治主义”已经被绝对化为国家意识形态,其目的的卑劣,手段的残酷实属罕见,那种公然以天下人为敌的本质实在叫人深恶痛绝。倘若说以后的少数帝王还稍微懂得一点“文武之道,一张一弛”的道理的话,那么秦始皇则更迷信“暴力万能论”,更相信在“法治主义”的大旗下,他的任何想法都能够变成现实。基于此,他竟然把在战场上用来对付敌人的办法拿来对付自己治下的民众。在“法治主义”思想的支配下,他有意制造恐怖气氛,他视民为草芥,他把法律当成是他可以随心所欲滥用的皮鞭和屠刀。为了满足他那毫无止境、荒诞不经的丑恶私欲,法律在他手中不仅不是制止犯罪、保证社会安定的工具,相反却成了制造“犯罪”的工具,这在历史上实属罕见。
为了制造“犯罪”和“罪犯”,他不仅“专任刑罚”,把“刑罚”绝对化,而且在“刑而不赏”的同时,又把“重刑主义”推向极端,把本已十分严酷的秦法变得更加严酷。比如,帝国建立后,他接连颁布了“妄言法”、“焚书令”、“挟书令”、“诽谤法”等禁锢思想的苛法。另外又把已有的刑法作了加大惩罚力度的处理。如,秦统一前的《徭律》规定:“失期三日到五日,?;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20]到了秦始皇手中居然改为“失期,法皆斩。”[21]简直到了骇人听闻的程度。
上有好之,下必有甚焉者。秦始皇的“繁刑严诛”的“法治主义”的实行,仅仅靠他一人是无济于事的。好在,在专制政治中,一个独裁君王想找到落实自己思想的马前卒并非难事。当时那些由军功地主和知识分子转化而来的官僚集团就是对他的精神的最好领悟者和政策的积极推行者。“吏治深刻”是历代对秦帝国官僚集团的最恰当、最公允的评价。秦帝国的“吏治深刻”究竟达到了什么样的程度呢?据史书记载,当时定立了一个血淋淋的标准,即“杀人众者为忠臣”。[22]那么这个标准具体落实的情况又怎样呢?在《史记·张耳陈余列传》中有段这样的记载:当时有个范阳令,他在任十年,“杀人之父,孤人之子,断人之

论秦始皇的“法治主义”(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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