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筑社会信用 谋求银企共赢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社会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当前信用已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层面,市场经济的信用已成为经济发展的主流。作为为社会提供金融信用服务的银行业,如何把握好自身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担当的角色,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风险,实现银企共赢已成为当务之急。
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信用体系已相当完备,达到了一是个人信用记录公开化。主要体现在每个人都有一个终身的、无法伪造的社会安全号,政府部门、银行与公司客户都可以通过这个号码在网络上查询到每个公民的信用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者,各家银行均不授信。个人信用报告制度已成为每个人安身立命的基本资料。二是信用管理社会化。信用管理类公司是完全私有的,这意味着从征集数据到信用管理完全由私人公司运作,作为国家信用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民间信用管理机构大量产生,包括信用管理协会,追帐协会,信用联盟等,形成了信用管理社会化。三是信用观念普及化。在西方一些国家,信用交易十分普通,因此,无论企业还是普通的消费者,都有很强的信用意识,都把个人信用当作一种十分重要的个人财富来看待。
目前我国的信用公司、咨询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还刚刚起步,对企业信用评估既没有统一的审核标准,也没有完善的监管机制,甚至某些评估机构本身都存在信用问题。
由于我国信用中介体系的不完善,银行也就不得不依靠自己力量去考察企业的资信状况,去了解担保企业的担保能力,从实际情况看,存在以下困难:一是单靠银行方面的力量势单力薄。一方面是银行获得企业或个人信息的渠道狭窄,掌握的信息不够全面;另一方面,由于银行人员对借款所处行业的了解缺乏专业水平,对企业作假问题发现不了,以至于对客户真实信息特别是对于贷款企业的内部状况、还款意愿等对信贷风险起决定性作用的因素,往往缺乏了解。
二是得不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配合,信息资源不能实现共享。大量的企业信息资料分布在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工商部门以及其它金融机构中,由于同业竞争的存在,人民银行还没有实行统一的监控,对一家企业在多家金融机构贷款的问题还没有进行控制,这些信息管理的滞后,不能实现资源共享,对统一管理信用带来了很大困难。
因此,现阶段我国要进一步完善有关信用的立法,特别是要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利益奖罚机制的作用,在有关的法律条文中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失信成本,使不诚信者不仅声名狼藉、无利可图,而且得不偿失,甚至受到刑事处罚。加强信用法制建设,既要做到有法可依,更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把诚信建立在坚实可靠的法制基础上。
一、建立银行信用体系,构筑良性的金融法制环境。银行信用体系的完整应取决于金融秩序状况;金融资产运行质量状况;现代金融信用工具的使用程度。银行信用体系在法律上应通过以下途径。1、完善金融立法。构建一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制化运行的金融框架,并与国际惯例接轨。2、提高金融资产质量,并以此为契机,提高全社会信用度。3、扩大信用工具种类的使用,为全社会信用观念的重建创造条件。对银行消费信用在立法上应予确认和推行,这样既刺激了相关产业的增长也利于将消费信用纳入法制化轨道。4、严惩破坏金融程序、金融诈骗等违法行为,为银行信用体系的确立提供法律保障。
二、建立企业信用体系,使商业信用根植于“法治”。首先,要完善企业准入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控制企业的设立,从而堵住“皮包公司”产生的源头。其次,要疏通企业退出渠道,使那些经营管理不善的企业能及时退出市场,维护企业法人的社会信用度,树立企业外部形象。第三,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商标法》《专利法》等法律,督促企业守法经营,把《产品质量法》作为企业发展的立身之本,提高企业的诚信度。第四,建立企业法定代表人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通过国家考试对企业管理层人士的资格进行认定,从而在根本上提高企业家队伍的素质。对取得企业家等职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建档并考核,凡因个人原因致使企业破产倒闭者,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再担任新成立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五,广泛使用现代商业信用工具,减少小生产者式的类似于物物交换或是现金交易的结算方式,使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