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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教师专业化的实现途径


)明确规定了教师队伍管理的聘任制度、职务制度和考核制度等。这些制度除职务制度有着较好的实施之外,聘任制度和考核制度尚缺乏配套的法规进一步做出更具操作性的规定,因而并未得到较好的实施。尽快建立和完善各项配套制度,是我国教师专业化建设急需的基础性工作之一。

改革和完善师范教育制度,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完善教师教育制度是保障教师专业发展,实现教师专业化的不可缺少的制度保证。教师的培养、培训是师资队伍建设的基本途径和手段,师范教育产生以来,各国逐步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教师培养、培训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适应现代社会发展和建设高素质教师队伍的需要,教师的培养、培训在“教师教育”的旗帜下逐步融为一体,构建集职前教育、在职教育于一身的新的教师教育制度,成为各国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完善教师教育制度是实现教师专业化的重要保证。

完善的教师教育制度对教师专业化的价位,在于保障从教人员入门的专业水准,保陈教师良好的专业发展,保障教师队伍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教师教育就其师范教育的一面而言,承担着教师职前教育的任务,即培养新教师的任务。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存在着师范性与学术性的争论,在现代高科技发展的社会背景下,从教师专业化的角度来看,师范性与学术性的争论已无实际意义,两者已在各国重视提高教师学历水平和教师专业化的新情况下,逐步走向了统一。无论是定向型的师范教育还是非定向型的师范教育,在重视提高教师的专业水平这一问题上都是一致的。就其教师培训的一面而言,教师的职业特点与社会、科技的快速发展,决定了教师培训的必然性和必要性。教师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的一体化,是完善教师教育体制的需要,更是教师专业化的必然要求。没有完善的教师教育制度,就不能保障教师的基本质量标准,不会有教师良好的专业发展,也就不会有现代高质量的教育。

建立完善的教师教育制度,首先,应建立教师教育机构认证制度。教师教育机构认证制度是指对教师教百机构进行的资质认定,通过认定以确定教育机构是否具有从事教师教育的能力或资格。教师教育专业化是教师专业化的一个重要条件,教师教育机构的认证制度是教师专业化的重要保障。其次,建立多元化的教师培养模式,实现教师的培养层次多元化、培养渠道多元化、教师来源多元化。美、日等国师范教育机构由师范学校(院)转向综合大学、文理学院,由封闭型走向开放型的发展历程启发我们,师范教育开放性的增强是一个必然趋势。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已有北京大学等数所综合性大学设有教育学院,因此,应尽快建立我国的教师教育机构认证制度。再次,建立科学、规范的教师进修培训制度,保障教师的专业发展,进修培训是教师专业素质提升的保障,也是教师应享有的权利,必须位教师的进修培训制度化、法制化。不可否认,我国教师培训存在着制度上不完善,经费上无保障,培训实效较差,缺乏稳定的政策保障等问题。因此,只有建立教师培训制度,才能有效保障教师的专业发展。此外,应促进教师的培养、培训一体化。要充分整合和利用教师培养、培训的教育资源,在机构体系建设、管理制度建设等方面,实现教师培养、培训的一体化。我国的教师教育,在长期的计划体制下形成了普通师范院校培养、教师进修院校培训的格局,这种培养、培训泾渭分明的模式与教师教育一体化的发展趋势相悖。必须重视促进两大机构体系的交叉与融合,这是教师专业化发展的客观要求。

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与教师专业化有着密切的关系。从其历史来看,教师专业化的价值取向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把教师视为社会分层的一个阶层,教师专业化的目标“就在于争取专业的地位与权力力求集体向上流动”。一是以提高教学水平及扩张个人知识及技能为发展方向,强调教师专业能力的发展。在倡导教师专业化的早期,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更多的表现为第一个方面,而目前则更注重的是第二个方面。社会地位的提高既是教师专业化条件下教师获得的相应利益,也是实现教师专业化的一种途径和手段.即通过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促进教师专业化的进程。

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包括提高教师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地位。20世纪中期以后,在逐步兴起的教师专业化浪潮中,提高教师地位成为众多国家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教育工作,提升教师队伍专业化水平的有力措施。在提高教师地位的诸多措施中,除传统的规定教师的国家公务员(或专业技术人员)身份、提高工资待遇等之外,保障教师的专业自主权成为与教师的社会地位不可分割的一项内容受到了充分的关注。教师是否拥有相当程度的专业自主权,是衡量教师专业化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在教育改革中人们一直不断地呼吁强化教师的专业地位,给予他们自身工作更多的自主权和控制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1966年《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中强调教师的职业自由包括教师在履行职责上享有学术自由,有资格对最适合于学生的教具及教法做出判断,在选择和使用教材、选择教科书以及运用教育方法方面起主要作用;教师及教师专业组织应参加新的课程、教科书及教具的开发工作;任何领导监督制度都不得损害教师的自由、创造性和责任,教师有权力对自认为不恰当的工作评定提出申诉,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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