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报表(复印件)和税收缴款凭证(复印件);移送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纳税户的纳税评估档案资料,应有稽查局接收的有关资料。
(四)向相关管理部门发出《管理建议书》。
(五)完成纳税评估中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工作。
(六)上级机关要求报送的各项资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纳税评估工作所涉文书,除发给纳税人或其他部门以外,均可用电子文档形式进行保存,并及时做好备份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及从事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要加强对纳税评估中所涉指标和指标运用方法的保密,不得外泄。
第三十七条 各省辖市国税机关应建立纳税评估工作的复查制度,定期开展对所属县(市、区)国税机关纳税评估工作的检查,复查面不低于5%。并将其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加大考核力度。
第三十八条 国税机关对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评估对象存在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予以处罚的,应按法定程序给予处罚。
第三十九条 各税种的具体评估方法、评估工作考核指标及考核方法等,由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另行制定具体的指导意见。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规程及各税种纳税评估指导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四十条 本规程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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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向相关管理部门发出《管理建议书》。
(五)完成纳税评估中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工作。
(六)上级机关要求报送的各项资料。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纳税评估工作所涉文书,除发给纳税人或其他部门以外,均可用电子文档形式进行保存,并及时做好备份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及从事纳税评估工作的人员要加强对纳税评估中所涉指标和指标运用方法的保密,不得外泄。
第三十七条 各省辖市国税机关应建立纳税评估工作的复查制度,定期开展对所属县(市、区)国税机关纳税评估工作的检查,复查面不低于5%。并将其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加大考核力度。
第三十八条 国税机关对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评估对象存在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予以处罚的,应按法定程序给予处罚。
第三十九条 各税种的具体评估方法、评估工作考核指标及考核方法等,由省局相关业务部门另行制定具体的指导意见。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规程及各税种纳税评估指导意见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四十条 本规程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