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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群体性事件的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


从根源上解决群体性事件,即达到社会综合治理的效果。如果仅靠公安机关一家,只能是“按下葫芦浮起瓣”,根本原因不解决,由它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必将反复发生。而且,新闻单位的及时介入和记者的跟踪采访,可以帮助公安机关在事后处理时再现当时的现场情况,又因其第三方的立场,容易取信于社会公众。

(三)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畅通合法渠道,把矛盾纳入法制化轨道,是从制度上拆解群体性事件的重要保障。要建立完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依法办事,规范经济活动主体的经济行为,减少因市场行为不规范导致的利益冲突,从源头上过滤群体性事件的诱因。通过加强法制建议,还能有效抑制不合理收入和非法收入的过快增长(这是腐败的结果),这样能相对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缓解利益冲突。不断完善法律程序,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保护合法权益,用法律规范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关系,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法律手段解决由民事纠纷引起的各种矛盾,这是分流和解决群体性事件多发的有效途径。
    当前,处于社会转型期间的法治建设远远滞后于经济的发展,在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的同时,又存在大量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加上一些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以行政手段取代法律手段,或者借法律之名,行不法之事,假公济私,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使群众的正当权益和合理诉求得不到及时保护,甚至还受到损害,如民间盛传打油诗“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由此导致矛盾激化,迫使其寻求法庭以外的场所,采取非法律手段,通过群体事件等其他方式表达。

(四)加强社会保障。建立健全救助机制。社会保障机制是世界各国在工业化、城市化和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逐渐建立起来的社会安全制度,有助于补救市场缺陷,减缓激烈的市场竞争给部分失业者和贫困人口带来的冲击和痛苦,被视为社会的“减震器”和“安全阀”。
    转型期间,除了合理调节个人分配,消除不合理分配现象,更要认真处理好各阶层的利益关系。要以一定的方式,尽快补偿利益损失较大的阶层,尽快建立处理各阶层利益摩擦的特殊机制,最根本的是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最大限度地减轻社会震荡,维护社会稳定。解决贫困人口的落后状况,提高贫困人群的收入并改善其生活环境,在住房、就学、就业、医疗、卫生、保健、养老等方面为他们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这是保持社会稳定、有序发展的重要筹码,是转型期间曾被忽略的,但却是最不能忽略的一个环节。可以说,尽快加强社会保障,建立广泛的多层次的社会救助机制,是改革的当务之急,已经迫在眉睫。国家和社会应最大限度扶助弱势群体,出台补偿性政策,调整收入分配的秩序,帮助低收入阶层实现生存与发展的合理愿望,帮助他们享受到经济发展的成果,这对稳定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五)慎用警力,公安机关要谋求社会援助,以统一战线的方式,共同应对群体性事件。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地方的党委、政府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都把公安机关推到第一线,民警孤军作战,既要控制事态、维护秩序。又要做疏导、劝解工作,而引发矛盾的具体职能部门通常不是公安机关,由他们做疏导劝解工作必然流于形式,不触及要害难见成效,而且正面对抗往往给后续工作制造障碍。所以在这类事件的处置中,必须明确党委、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是主体,规范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对事件处置实行综合治理,推动社会联动。对因具体利益问题和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失误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要把情况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建议其责成有关部门特别是领导要直接面对群众、接触沟通,以负责任的态度尽快答复,及时缓解和化解矛盾。
    公安机关的工作对象大致分为两块,一是保护服务的对象,即守法公民;二是打击处理的对象,即犯罪分子。而群体性事件的成员界乎二者之间,绝大部分成员都是老百姓,性质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如果处理得当,完全能够化解。但如果局面失控,很可能演化为对立矛盾,公安机关将不得不对越轨行为加以打击。而即便如此,真正被打击的应该仅仅是群体中起领头、挑唆、鼓动作用的极个别核心和骨干分子,对大部分从众者应该区别对待。但事到临头,有时很难当即分辨,也不可能逐一清理,警察必须以最快的速度处理事端,恢复现场秩序。这实际上,扩大了警察的对立面,不利于公安机关的长远利益。而且,随着改革的深入,各种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必将越来越多,公安机关的频繁介人,不但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大大增加执法成本和对立面,而且效果堪忧,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打击方式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反弹和复发不可避免,因为症结所在往往不是公安机关一家所能掌控的。
    警察的介入,通常会刺激事态急速升温,情绪更容易紧张对立,导致矛盾激化。而通过与非警方人员联手,共同建立缓冲地带,可以消解不必要的对立态势,淡化甚至模糊警察与对方可能直接发生冲突的交界面。除了配合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公安机关还要依靠社会多家力量(比如民政、教育部门、心理咨询机构、律师援助中心、社会工作以及一些民间组织、中介机构),走综合治理的道路,多方位多角度多层面分解群体性事件。不得不提出的是,过度频繁地使用警力,会使其边际使用效益递减,即警察出现的起点越低,其威慑作用越小,价值越低。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警力应在其他处理手段均告无效之后,作为不得不出的一张“王牌”,既给自己预留了足够的空间和时间,又保持了国家机器应有的威力。

(六)公安机关的处理方式要讲策略,要正确分析形势,善于抓住战机,将执法成本降至最低限度。用兵之道在于不战而胜,兵不血刃,以尽可能小的代价换取尽可能大的利益。公安机关也要讲效益。虽然这仅仅是微观的技术层面的问题,但操作不当造成的损失有时不亚于决策的失误。与其剑拔弩张,不如尽可能以疏导化解的方式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防止矛盾激化。
    在具体操作层面,公安机关要注意保证后勤力量的充足,平时加强训

《县群体性事件的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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