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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弱势群体管理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弱势群体管理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如何保障五保户、低保户、特困职工、残疾人员、孤寡老人、病灾户等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是事关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的大事。根据市、区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办实际,为了进一步做好辖区五保户、低保户、特困职工、残疾人员、孤寡老人、病灾户等弱势群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出发,加大社区弱势群体人员的管理与服务工作的力度,以解决社区弱势群体人员的生活实际问题为重点,进一步完善我办弱势群体人员的长效管理制度,切实做好城镇贫困居民“低保”工作,积极发展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互助等事业,努力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贫有所帮、难有所救”。 二、基本制度 1、建立弱势群体分类管理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弱势群体分为A、B、C三类,登记造册,发放困难家庭帮困卡,凭卡领取政府补助、临时救济、捐赠衣物调剂以及其他救助方式等。低保人员、五保户列为A类,实施政府正常化补助机制;伤残无劳动力、孤寡老人、大病重病户列为B类,作为进入低保、五保的后续人员;目前无工作但有工作能力的特困职工、残疾人员、病灾户列为C类,实施临时救助。通过对不同对象的分类管理使办事处的弱势群体管理工作层次分明,为今后人员的变化动态管理建立了基础,促进社区弱势群体管理和服务工作进一步科学化。 2、建立弱势群体救助基金配套制度。社区五保户、低保户、特困职工、残疾人员、孤寡老人、病灾户的正常救助与临时救助资金,办事处承担70%,社区承担30%,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3、建立弱势群体的日常认定制度。凡符合弱势群体条件的人员,可随时向户口所在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经初审合格,张榜公示后,按月上报认定。社区居民小组长、居民代表作为弱势群体工作监督员,对弱势群体人员审批管理、救助金拨付发放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督,收集、反馈有关意见和建议。 4、建立弱势群体的年审制度。办事处民政办每年对辖区弱势群体人员逐户上门调查了解,将符合条件的人员,集中登记审核,进行年审,对符合条件的,加盖年审印章。 5、建立弱势群体的管理与服务目标管理责任制。将弱势群体工作列入年度社区目标考核范围,建立弱势群体社区管理目标责任制,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落实任务,责任到人,力争大部分弱势群体通过社区能实现救济、帮扶和就业。办事处对社区实施跟踪考核,对完成目标任务好、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因工作不力而未完成任务的,要追究责任。 6、建立弱势群体的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定期入户调查机制,随时了解低保户情况。明确社区、办事处各自在受理、审核、公示、审批弱势群体的工作职责及工作时限。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未严守工作程序,超越法定时限、法定权限或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认定等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弱势群体的管理和服务 弱势群体的管理与服务要按照“广覆盖、社会化、可持续”的原则。在社会目标上,要达到公平和大多数人的基本权利;经济目标上要达到收支方面的可持续性和对经济增长的激励作用;政治目标上要达到不同人群利益关系的平衡及其连续性。 一是实行总量控制,坚持动态管理。切实做到管理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标准有升有降,真正实现动态管理意义下的应管尽管。 对一般低保家庭,在认真落实低保政策的前提下,做好其收入情况跟踪统计、管理和就业再就业工作。对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根据其年龄、特长、健康状况,再结合工作的需要,给每个劳动对象都定好劳动工种和劳动岗位,并进行登记造册,目前主要工种有社区的卫生管理、绿化养护、治安巡逻等。每季度对低保人员参加服务的次数和质量进行统计考核,将考核结果上墙公布。对表现突出的低保人员给予表彰和适当奖励,并免费提供就业培训,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对不服社区安排,连续2次无故不参加社区公益性服务劳动的低保人员,将减半发给当月保障金,连续三个月不参加劳动的,取消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待遇,并在半年内不得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积极创造条件,促进低保对象再就业,对积极再就业的低保对象,就业以后,可继续享受1-3个月的低保补助。 对家中有重病及重症残患者,或因其子女正在接受义务教育,且学费明显超过家庭负担能力,以及夫妻双下岗并需要供养无收入的高龄老人的家庭,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并视其具体困难程度确定临时补助额度。探索建立限期保障办法,根据居民家庭状况和劳动能力状况,实施限期保障,明确保障期间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到期即可终止低保待遇。 妥善解决特困老人的生活困难问题,各社区要根据调查登记状况,认真组织一次全面核查工作,对特困老人逐一核实,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特困老人,要确保低保政策全面落实,做到应保尽保,不漏一户一人。对五保户供养状况要做好摸底调查,切实落实五保供养政策,针对五保老人高龄多病的情况,要重视解决其基本医疗问题。对于不符合低保和五保供养条件,生活确实处于特困状态的老人,要区分不同的情况,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对有赡养能力而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进行法制与道德教育,实行司法调解,签订赡养协议,切实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一些“女儿户”老人在丧失劳动能力后陷入特困的情况,要对这些老人的女儿宣传《老年法》,使她们认识到女儿同样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落实老年人的供养问题;对无依无靠、生活难以自理的特困老人,各社区要组织开展定期走访、帮扶活动,严防老

《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弱势群体管理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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