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让执行更透明
bsp; 执行听证公开进行,允许旁听。异议人、申请人无正当理由缺席的,取消听证,视为自动撤回异议或申请。听证包括准备、调查、辩论和最后陈述四个阶段,与民事案件庭审程序相同。 听证结束后,合议庭对案件及时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评议要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合议庭作出处理决定后,根据审批权限的规定,向主管庭长、主管院长、审判委员会逐级汇报,并制作裁定书。听证结果公开宣布。 适用执行听证程序审查的案件须在60日内完结 按照XX一中院制定的规则,对采取听证程序进行审查的案件,审查期限为60天。遇特殊情况经庭长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郭忆滨告诉记者,关于听证审查期限,法律没有规定。执行听证不能因为一味赶进度而影响案件质量。根据裁判合议庭的工作量,确定期限为60天。从试行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案件在期限内能审结。 裁判合议庭审判长郭燕枝向记者坦陈,刚开始,合议庭成员都知道审查期限是60天,但由于期限没有落实到每个环节,个人的责任意识不够强。发现了这个问题,郭燕枝着手制定《执行裁判合议庭工作细则》,将裁判各阶段工作细化。 《执行裁判合议庭工作细则》规定:证据交换原则上只进行一次,当事人还有新的证据的,告知其在听证会当时提供,需备原件备核,听证会时为证据提供的截止时间;证据交换期定为15日内;听证会后承办人应在25日内完成案件合议及裁定书初稿的制作,超时向审判长说明情况;审判长应在7日内完成裁定书的审稿工作;承办人对案件的事实及裁判文书的文字负责,在院、庭长对裁判文书作出最终审批后,承办人应与书记员共同核对裁判文书,并在案件呈批表上签字确认;书记员在裁判文书做出最终审批后三日内完成文书制作并移送执行员;制作裁判工作流程表以备考查。 执行听证带来的收获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郭燕枝流露出一种担忧,她担心在自己所处的链条出现延误而影响下一步的执行工作。 根据XX一中院制定的规则,在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期间,执行员可以对异议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但不得进行处分。正在进行的处分措施应当停止。 XX一中院副院长肖龙认为,将对执行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的审查、裁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审查、裁定放到裁判合议庭,并不会影响执行的效率。因为原来执行中执行员遇到类似问题,也得先停止执行,待作出裁定后再继续执行。现在将原来由执行员裁定的部分交给裁判合议庭,采取听证的形式,让双方当事人把道理摆在桌面上谈,这使执行工作更透明、公开,案件质量也提高了。 听证,在程序上使执行变得更透明、更规范。这是法律上的收获。而经历执行听证,也给身在其中的人带来意料不到的收获。 6月2日下午,郭燕枝对记者说,当时让她来执行庭,她觉得有点意外,因为她对执行既不熟悉也不关注,而且那会儿也觉得搞执行的应该是威猛一点的。“让我来搞执行,感觉就像秀才遇见兵。” 来到执行庭后,郭燕枝发现事情远非想象的那样简单,执行工作涉及面非常广,而且也需要较强的说理性。“执行方面的法律规定不完善,政策性规定比较多,执行工作同改革开放的步伐紧密相关,这就要求加强学习,掌握政策。而且执行对知识底蕴要求也比较高,除了懂政策和法律,经济方面的知识也需要有。” 以前搞实体审判,郭燕枝一直比较关注民商法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她曾担心来执行庭后,会与原来的专业脱节。没想到,来了以后,不但没脱节,反而拓宽了知识领域,开阔了思路。 “原来处理民事纠纷,侧重于谁对谁错,该承担多少责任,至于能否履行以及履行是否恰当,不是实体法官考虑的。在执行中,隐匿财产、抽逃资金,这些阴暗的东西每天就明目张胆地在眼皮底下发生。按理说,随着《公司法》等商事法律的相继出台,我国的商法体系已初具规模,为什么还会出现这些问题?这些都加深了我对民商法相关问题的思考。通过对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公司法律制度规制过程的梳理及与我国的比较,我发现,我国已建立的公司法律制度中,对出资行为的规制不系统、不完善,应该加强这方面的立法,才能保护我国的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在实践中不断地发现法律上的问题,运用法学理论去加以分析探讨,进而提出较为合理的立法和司法层面的建议,应是学者型法官的特色,也是其职责所在。”郭燕枝对记者说。 就执行听证这一话题,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的有关负责同志。他表示,执行权的分权制衡是大方向,至于具体的做法各地都在积极尝试,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规范。我们将会密切关注各地实践,适时总结经验,让司法公正在执行程序中得到更好的体现。
《听证,让执行更透明(第3页)》
本文链接地址:http://www.oyaya.net/fanwen/view/6707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