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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教育制度应该如何创新?


副厅长张志勇认为,我国教育改革的市场化取向在增加教育供给,推进教育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值得注意的问题。一些地方政府以财政紧张,包不起这么大规模的教育为由,希望将市场化改革推向所有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在基础教育领域,一些市场化操作带来大量消极的教育结果。

  另外,市场化取向政策实施的制约瓶颈越来越大。目前,我们没有建立起对弱势群体家庭子女教育权的保障体系,而老百姓对市场化教育改革的承受力也有一个限度。在广大农村,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基本上仍然是农民在承担着除教师工资以外的其他教育成本。山东省五县调查数据表明,政府教育投资用于工资的最高比例达98%,最低也达到80%以上。因此,必须正视农村和城市的弱势群体中存在的“教育致贫现象”。不能让教育民营化成为加剧中国贫富分化的助推器。

  张志勇指出,中国教育的市场化取向改革不能导致“民进公退”,不能削弱政府投入的力度。我国广大农村和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城市的公共教育资源极度贫乏,市场化教育改革首先是发展民办教育的问题,而不是通过市场机制来提高公共教育资源的配置效率问题。或者说,要解决的是首先培育民办教育力量,然后推动国有教育改革,提高效率的问题。

  浙江大学民办教育研究中心主任吴华认为,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实施教育均衡发展战略,增加对欠发达地区和农村的教育投入,对于提高受援地区的教育发展水平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政策实施同时出现的城乡、地区和学校之间差距扩大的现象表明,此类政策在缩小教育发展差距方面并未取得预期成果。

  因此,他提出,教育均衡发展政策的目标,应从“分享型教育公平”转变为“共享型教育公平”的政策设计,以“自由选择”为核心重建实现教育均衡发展的政策框架。他认为,公共教育经费短缺是目前中国教育发展存在巨大城乡差距、地区差距和学校差距的重要原因,而吸引民间投资则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途径,应该在所有制上采取更加开放的政策以统筹全社会的教育资源配置,如积极推动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等。

  如何看待名校办民校?

  重点学校所办的分校借助国家的资源,又借助市场的机制,通过择校、收费,扩大了学校之间的差距。如何看待和管理这类学校,一直是人们关注和争论的热点。

  山东省教育厅副厅长张志勇提出,应该加快名校办分校的体制转轨,加快在名校所办分校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步伐。他认为,按《民办教育法》来规范,非国家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教育都是民办教育。名校所办分校一般除了教师工资外,其他资金均依靠学生交费,可以说,70%—80%以上的办学成本都是由学生家长支付的。因此,这类学校从性质上看,应该是政府所属的事业单位举办的民办学校。

  张志勇指出,不割断“名校”与“分校”之间存在的老子与儿子的关系,弊端甚多:为教育乱收费留下了体制性“缺口”;“分校”承担教育经费筹措者的角色,对于交费上学的学生家长不公平;有“民校”之名,无民校之机制和效率,成为新的“学校官僚机构”。

  名校办民校已客观存在,也在发挥着作用,但应该进行规划,首先就是建立现代学校制度。名校办民校应限制在非义务教育阶段。

  在现代学校制度众多的定义中,张志勇更认可这样的观点,即依法办学、自我约束、自主发展、社会监督。他认为在名校所办分校中建立现代学校制度有以下四个优势:1.在解决学校改革与社会稳定的关系上,这类学校比公办学校改革的负担、包袱少,改革的成本低;2.在解决政府与学校的关系上,这类学校是政府事业单位办的,但又不是直接依赖政府财政性资金,采取委托经营的办法,改革的阻力小;3.在解决学校与内部运行机制上,人事制度改革是建立现代学校制度的一个关键,新办学校可以直接按照新的人事制度来运转;4.在解决学校与社会的关系上,这类学校与社会的关系更直接,对社会的反映更敏感。因此,更容易建立起健全的外部监督机制。

  仅一部法规怎能规范所有的民办教育问题?

  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与民办教育相关的法规制度,是与会专家们的一致看法。目前,我们用一部法规来规范所有的民办教育问题,在实践中行不通,在理论上有漏洞。民办教育分类问题(如营利与非营利)以及根据不同类型的民办学校,如何有针对性地完善我们的法规制度,是需要逐步突破的问题。

  分管民办教育的上海市教委副主任张民选教授指出,问题(案例)通常走在政策和法规的前面,没有社会问题就没有公共政策;没有问题解决的经验和教训就没有完善的法规。在他的行政管理中,就有许多因法规不健全而难以处置的案例。

  例如,在西方国家,私立学校的董事会成员是因学校的营利与非营利性质不同而构成不同,且权利不同。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没有对“不获回报”和“要获得回报”的民办学校的董事会的成员构成作不同的限定,因而对一些民办学校董事会的内部纷争难以处置。

  有的民办高校办学者因“抽逃资金”被立案处理,但最终不了了之。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按《民办教育促进法》责令民办学校“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行政部门却难以处理。因为“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会立刻造成学校资金链的断裂,从而引发教师人心浮动和学生不安,影响稳定。而民办学校是“民营非企业单位”,与《刑法》中规定的“抽逃资金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不符,因此司法机关又无法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有的民办高校在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过程中因担心招生不足,以“自主招生”、“自主办学”为由,擅自向低分学生承诺“保证入学”,造成严重后果,违犯了《民促法实施条例》。但因无相应的处罚条款,而学生又是受害者,行政部门不得不为其承担违规带来的责任。

  张民选指出,民办教育必须发展,同时应该加快法规建设,

我们的教育制度应该如何创新?(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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