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安全工作暂行规定
学校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学校负责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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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1日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处理情况上报县教育行政部门。
第九章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四十四条 因教师工作失职造成学校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教师年度考核不称职,后果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的;对事故未及时组织处理或阻挠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年度考核不称职,后果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师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造成伤、残、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安全工作暂行规定(第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