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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工作暂行规定


学校安全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安全工作应坚持教育先行、预防为主、多方配合、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安全责任由主管单位和活动主办机构负全责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学校应主动与社会各有关方面配合,共同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

第四条  学校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体教职工都是安全工作者。

    第五条  学校安全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实施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学校师生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不受损失。

    第六条  学校校长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和法制观念,熟练掌握和自觉遵守国家颁布的各类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定,熟悉组织学校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措施和审批权限;根据地域、环境、季节变化,定期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检查安全工作,及时消除隐患,积极防范事故发生并妥善处置突发性事故。

    第七条  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规定,认真履行安全教育职责,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学生和自身的合法权益;掌握组织各类大型活动的安全知识、申报制度、处理突发事故的方法,以及紧急状态下组织学生自救自护的办法,具备分辨安全、危险的能力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二章  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  学校安全教育应以学生为主,同时对教职员工开展教育。学校安全教育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通安全教育;

    (二)消防安全教育;

    (三)食品卫生安全教育;

    (四)用电安全教育;

《学校安全工作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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