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外私立教育的模式看我国民办教育体制的确立
近十余年来,随着中国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的急剧变革,教育结构也发生了显著变化,原先由政府包揽一切的办学格局被打破,各类民办学校得到迅猛发展。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1993年底,全国已有民办幼儿园16990所,民办小学4030所,民办初中555所,民办普通高中296所。民办学校的勃兴,反映了市场经济要求实现多种渠道办教育的客观需要,标志着我国教育开始走向多元化的发展道路。民办学校的兴起,一方面推动了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但同时也在许多领域引发了许多尚未为人们所熟谙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如何在“鼓励”、“支持”的同时,加强“引导”和“管理”,这方面,我们可从国外私立学校的发展轨迹中获得某些启发。国外私立学校由于办学历史长,且具延续性,已经形成了一整套机制完备、内容齐全、行之有效的系统,因而借鉴国外私立教育的模式,对促进我国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不无裨益。
一、完备的立法机制
西方发达国家关于私立学校的法令法规是成系统的、配套的、健全的。西方国家在宪法中就明确规定了家长有权为其子女选择学校,允许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办学,从而在国家根本大法中确立了私立学校的合法性。政策的一视同仁,使公、私立学校并存并荣,互相竞争,共同促进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与国家根本大法相衔接的是具体的教育基本法和专项法。教育基本法明确国民教育体制及其运行方法,而私立学校专项法则更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关于私立学校的各种各样的法令法规,归结起来,主要包括:(1)私立学校的地位、性质的认可和确立;(2)私立学校的设置程序及标准;(3)私立学校方管部门及其权利和义务;(4)私立学校的权利和义务;(5)对私人捐资兴学的奖励办法等。
二、适度的宏观调控
西方发达国家都采取了不尽相同的方法,或多或少地对私立学校进行着控制和管理。例如美国,政府对私立学校的监督检查是多方面的,包括:
(1)学位授予权的审批。私立高校要取得学位授予权,需经过州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和批准。尽管学校为了得到社会的承认,取得学位授予权都要通过地区或专业评估组织的检查、评估,但一般都要接受州政府的审批。有些州的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州政府的审批。学位授予权的审批有效期一般为5年,到期需再申请报批。
(2)财务审计和税收检查。学校每年要向政府的税务部门和教育部门提交经费收支报告,政府部门定期检查。州政府立法审计员每一年或二年要对学校财务状况进行精确和细致的最终审计。
(3)州政府有关部门对学校建筑设施安全状况、卫生状况、消防设施等方面定期检查。若发现有不符合政府有关规定标准的,或撤消有关授权,或勒令整顿、停办;发现有问题的,予以惩处。私立学校的办学条件、系科专业设置、教育质量是否被社会和政府认可,则要通过地区评估组织的合格鉴定。地区评估组织均为民间机构,成员实行会员制。各级各类学校可以申请加入本地区或者行业性的评估组织。学校只有通过地区评估组织的评估,其办学质量才会得到社会承认,学校才可以得到联邦和州政府的奖学金和贷款。只有通过评估的学校学生的学分才能得到其他学校的承认,学生才可以相互转学。这种评估得到联邦和州政府的承认,也受到社会的普遍重视。
德国对私立学校的管理督导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业务督导。即从教学和教育方面检查学校是否遵守一般标准和规定。对国家承认学历的私立学校,有关当局还要检查其考试规定和考试内容及学历证书颁发程序等;二是法律督导。主要监督学校是否遵守社会治安及包括青少年保护法在内的法律规定。在法国,政府规定私立学校自行颁发的证书和文凭,官方不予承认。为此,私立学校的学生,为取得官方证书,必须作种种准备,以参加国家考试。此举是法国政府管理私立学校的重要措施,它为促进私立学校课程与国家规定的课程之间取得密切联系方面,颇有成效。
三、有力的财政支持
政府的财政援助是私立学校赖以发展的重要外部条件。例如美国,各州政府虽不直接资助私立学校,但采取了多种间接资助的措施:
(1)联邦和州政府对非营利私立学校实行免税制度。学校的房地产,捐赠给学校的财产、基金,以及收益用于学校发展的产业可以免税。
(2)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供奖学金或贷款,使一部份低收入家庭学生有可能进入私立名牌学校学习。
(3)联邦和州政府向有科研能力的高校提供有关项目的研究经费。
(4)很多州都将一定数量的教育经费划拨到公立中小学,指定用于为某些私立中小学提供服务。
例如,公立学校为私立学校开设某些课程,允许某些私立学校使用公立学校的实验室、图书馆或其它教学设备等。还有公立学校的校车允许顺路的私立学校学生搭乘,公立学校的卫生保健机构定期为私立学校学生提供保健服务等。这就解决了一批私立学校规模孝设备和人员配备难以完善的困难。其它国家则直接为私立学校提供资金援助。
如在德国,各州法律均规定,非营利的并且能够承担与公立学校相同教学任务的私立学校可以向国家申请资助,资助的标准一般视相同规模的公立学校经费而定,但稍低于公立学校拨款数。国家资助和实际开支之间的差额通常由所收学费或社会组织及个人捐款来补足。各州对私立替补学校的资助数额十分可观,个别州的资助款可占这类学校经常性支出的99%以上。按柏林州《私立学校法》的规定,国家参照公立学校的标准100%地承担经国家承认其学历的私立学校的“人头费”,包括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工资。按修改过的《巴伐利亚州学校经费法》规定,该州每年对私立学校的资助额高达9亿8700万马克,这意味着,巴州文化教育部每年预算的七分之一直接或间接用于非公立学校。
在日本,国家负责对开办私立大学和私立局等专门学校的学校法人进行援助,学校法人设立的私立的小学、初中、高中、聋哑学校、盲童学校及幼儿园则由都道府县进行援助(学校法人以外的个人设置的幼儿园也属于援助对象)。国家再对都道府县所支出的援助经费加以补助。具体的援助项目为私立学校的教学研究所需的日常经费,主要有教职员的人头费及教学研究所需的设备、器材费等。援助费是通过日本私立学校振兴财团来发放的。除此之外,国家和地方政府还对借贷助学金事务也进行援助,并采取免除纳税义务等优惠措施。据统计,1985年,县、市的补贴占日本各私立学校的总收入的22.8%。政府通过资金的扶助,既收到投资少而成效大的效果,同时也以此为代价取得对私立学校的进一步控制。
国外私立教育的运行机制中还有不少值得我们参考。比如美国准予注册兴办与鉴定认可分开的制度,这与学校申办之初就按设置标准严格审批的制度相比,无疑要更有利于公民和社会团体兴办学校。再如重视教育中介组织的作用问题。美国六大地区的学校评估组织以及70多个全国性的学科专业评估组织,虽属民间机构,但也起到了政府机构的作用,它们对公、私立学校的评估,颁发鉴定合格证书,对保证学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起到了监督检查的重要作用。
从我国来说,逐步建立教育中介组织(包括行业性的学科专业性组织),并发挥其作用,是我国教育管理科学化、民主化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也是转变政府职能、改革教育管理体制的重要任务。此外,国外还根据营利和非营利将私立学校分为两类,如在美国,一般的大、中、小私立学校都是非营利性的,而高中后非学历性(职业教育)私立学校,一般都是营利性的。对这类营利性学校的管理,一是同公司、企业一样,向税务部门照章纳税,二是州政府设立专门的教育机构进行比非营利性私立学校更为严格的管理。从我国来说,目前对民办学校的管理还比较混乱
《从国外私立教育的模式看我国民办教育体制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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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备的立法机制
西方发达国家关于私立学校的法令法规是成系统的、配套的、健全的。西方国家在宪法中就明确规定了家长有权为其子女选择学校,允许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办学,从而在国家根本大法中确立了私立学校的合法性。政策的一视同仁,使公、私立学校并存并荣,互相竞争,共同促进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与国家根本大法相衔接的是具体的教育基本法和专项法。教育基本法明确国民教育体制及其运行方法,而私立学校专项法则更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关于私立学校的各种各样的法令法规,归结起来,主要包括:(1)私立学校的地位、性质的认可和确立;(2)私立学校的设置程序及标准;(3)私立学校方管部门及其权利和义务;(4)私立学校的权利和义务;(5)对私人捐资兴学的奖励办法等。
二、适度的宏观调控
西方发达国家都采取了不尽相同的方法,或多或少地对私立学校进行着控制和管理。例如美国,政府对私立学校的监督检查是多方面的,包括:
(1)学位授予权的审批。私立高校要取得学位授予权,需经过州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和批准。尽管学校为了得到社会的承认,取得学位授予权都要通过地区或专业评估组织的检查、评估,但一般都要接受州政府的审批。有些州的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州政府的审批。学位授予权的审批有效期一般为5年,到期需再申请报批。
(2)财务审计和税收检查。学校每年要向政府的税务部门和教育部门提交经费收支报告,政府部门定期检查。州政府立法审计员每一年或二年要对学校财务状况进行精确和细致的最终审计。
(3)州政府有关部门对学校建筑设施安全状况、卫生状况、消防设施等方面定期检查。若发现有不符合政府有关规定标准的,或撤消有关授权,或勒令整顿、停办;发现有问题的,予以惩处。私立学校的办学条件、系科专业设置、教育质量是否被社会和政府认可,则要通过地区评估组织的合格鉴定。地区评估组织均为民间机构,成员实行会员制。各级各类学校可以申请加入本地区或者行业性的评估组织。学校只有通过地区评估组织的评估,其办学质量才会得到社会承认,学校才可以得到联邦和州政府的奖学金和贷款。只有通过评估的学校学生的学分才能得到其他学校的承认,学生才可以相互转学。这种评估得到联邦和州政府的承认,也受到社会的普遍重视。
德国对私立学校的管理督导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业务督导。即从教学和教育方面检查学校是否遵守一般标准和规定。对国家承认学历的私立学校,有关当局还要检查其考试规定和考试内容及学历证书颁发程序等;二是法律督导。主要监督学校是否遵守社会治安及包括青少年保护法在内的法律规定。在法国,政府规定私立学校自行颁发的证书和文凭,官方不予承认。为此,私立学校的学生,为取得官方证书,必须作种种准备,以参加国家考试。此举是法国政府管理私立学校的重要措施,它为促进私立学校课程与国家规定的课程之间取得密切联系方面,颇有成效。
三、有力的财政支持
政府的财政援助是私立学校赖以发展的重要外部条件。例如美国,各州政府虽不直接资助私立学校,但采取了多种间接资助的措施:
(1)联邦和州政府对非营利私立学校实行免税制度。学校的房地产,捐赠给学校的财产、基金,以及收益用于学校发展的产业可以免税。
(2)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供奖学金或贷款,使一部份低收入家庭学生有可能进入私立名牌学校学习。
(3)联邦和州政府向有科研能力的高校提供有关项目的研究经费。
(4)很多州都将一定数量的教育经费划拨到公立中小学,指定用于为某些私立中小学提供服务。
例如,公立学校为私立学校开设某些课程,允许某些私立学校使用公立学校的实验室、图书馆或其它教学设备等。还有公立学校的校车允许顺路的私立学校学生搭乘,公立学校的卫生保健机构定期为私立学校学生提供保健服务等。这就解决了一批私立学校规模孝设备和人员配备难以完善的困难。其它国家则直接为私立学校提供资金援助。
如在德国,各州法律均规定,非营利的并且能够承担与公立学校相同教学任务的私立学校可以向国家申请资助,资助的标准一般视相同规模的公立学校经费而定,但稍低于公立学校拨款数。国家资助和实际开支之间的差额通常由所收学费或社会组织及个人捐款来补足。各州对私立替补学校的资助数额十分可观,个别州的资助款可占这类学校经常性支出的99%以上。按柏林州《私立学校法》的规定,国家参照公立学校的标准100%地承担经国家承认其学历的私立学校的“人头费”,包括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工资。按修改过的《巴伐利亚州学校经费法》规定,该州每年对私立学校的资助额高达9亿8700万马克,这意味着,巴州文化教育部每年预算的七分之一直接或间接用于非公立学校。
在日本,国家负责对开办私立大学和私立局等专门学校的学校法人进行援助,学校法人设立的私立的小学、初中、高中、聋哑学校、盲童学校及幼儿园则由都道府县进行援助(学校法人以外的个人设置的幼儿园也属于援助对象)。国家再对都道府县所支出的援助经费加以补助。具体的援助项目为私立学校的教学研究所需的日常经费,主要有教职员的人头费及教学研究所需的设备、器材费等。援助费是通过日本私立学校振兴财团来发放的。除此之外,国家和地方政府还对借贷助学金事务也进行援助,并采取免除纳税义务等优惠措施。据统计,1985年,县、市的补贴占日本各私立学校的总收入的22.8%。政府通过资金的扶助,既收到投资少而成效大的效果,同时也以此为代价取得对私立学校的进一步控制。
国外私立教育的运行机制中还有不少值得我们参考。比如美国准予注册兴办与鉴定认可分开的制度,这与学校申办之初就按设置标准严格审批的制度相比,无疑要更有利于公民和社会团体兴办学校。再如重视教育中介组织的作用问题。美国六大地区的学校评估组织以及70多个全国性的学科专业评估组织,虽属民间机构,但也起到了政府机构的作用,它们对公、私立学校的评估,颁发鉴定合格证书,对保证学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起到了监督检查的重要作用。
从我国来说,逐步建立教育中介组织(包括行业性的学科专业性组织),并发挥其作用,是我国教育管理科学化、民主化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也是转变政府职能、改革教育管理体制的重要任务。此外,国外还根据营利和非营利将私立学校分为两类,如在美国,一般的大、中、小私立学校都是非营利性的,而高中后非学历性(职业教育)私立学校,一般都是营利性的。对这类营利性学校的管理,一是同公司、企业一样,向税务部门照章纳税,二是州政府设立专门的教育机构进行比非营利性私立学校更为严格的管理。从我国来说,目前对民办学校的管理还比较混乱
《从国外私立教育的模式看我国民办教育体制的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