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人口问题
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重要文件和法律法规,坚持计划生育国策不动摇,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加快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努力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高到新水平。中心任务就是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素质,改善人口结构,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新的形势,新的任务,新的要求,必须采取新的措施来解决好人口这一事关全局的问题,确保全市经济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从**经济发展角度上看,主要应对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1、坚定不移稳定低生育水平,严格控制人口数量的快速增长。70年代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了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的人口政策,全面推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人口高速增长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全市人口出生率、自然增长率由1970年的36.46‰和10.78‰分别下降到2000年8.7‰-0.07‰。人口再生产类型由“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转变为“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实现了人口类型转变,进入低生育水平时期。与此同时,应当看到,全市的人口类型转变是在经济不发达情况下,靠强有力的行政措施取得的。强行进入低生育水平,这种低生育水平存在着许多不稳定因素,任何思想上的松懈,工作中的失误和外部环境的不利影响都将造成生育率的反弹。因此,稳定低生育水平,控制人口数量的任务更重,必须认真贯彻落实“一法三规”,用依法管理来解决人口问题。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实施依法管理是解决好新时期人口问题,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深入发展的客观要求。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颁布实施,为有效解决好人口问题,加快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实施依法管理人口问题,首先必须加强法制宣传。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法制宣传和“四五”普法内容,广泛组织各级干部和群众开展学习活动,增强干部依法管理人口意识和群众自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意识。要组织各级宣传媒体,影视、网络等现代化宣传手段,扩大宣传的覆盖面,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其次,必须提高执法水平。要切实加强对全市各级领导和计划生育干部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严禁违法行政,依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第三,必须严格执法。要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犯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生育行为、违法行政行为,必须进行严肃查处,切实做到执法必严,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第四,切实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积极推进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努力实行村(居)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2、全方位开展宣传教育和生殖健康服务,不断提高出生人口质量。宣传教育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先导宗旨,因此,要进一步加大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力度,首先要全面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及落实“关爱女孩行动”。要认真落实中、省关于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的要求突出宣传以“生男生女都一样”、“女儿也是传后人”、“计划生育丈夫有责”为主要的内容的新的婚育观念。要以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为载体,把计划生育宣传作为科技、卫生“三下乡”活动的重要内容,大力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科学知识。要加大社会舆论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宣传舆论部门和各种宣传媒体的作用,为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创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其次要全方位开展生殖健康服务,现阶段生殖健康被国家列入社会发展目标内容之一,大力开展生殖健康服务已经成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迫切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人民群众民主、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要求我们必须改变以前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开展计划生育的老办法,依靠科技进步,开展生殖健康服务,通过优质服务提高工作水平,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一是全面实施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工程,在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工作中,做好术前宣传咨询,术中规范操作,术后随访服务,保证手术安全;二是扎实开展生殖道感染干预工程,不断改进服务制度,强化以“三查”为重点的普及性服务工作;三是规范进行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制定切实的干预措施,做好出生缺陷儿的监测工作,全面推广孕前、产前、新生儿三级出生缺陷干预服务,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3、努力促进出生性别比平衡。出生性别比决定了人口群体性别构成,对社会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深远的影响。严格偏高的出生性别比,不仅妨碍**市目前来之不易的低生育水平的稳定,而且对今后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构成严重威胁。从五次人口普查情况看,**男女性别比偏高有以下四个特点:一是整体偏高,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均超出了正常范围。二是长期偏高,“一普”男女性别比115.99;“二普”为113.60;“三普”为114.35;“四普”为117.80;“五普”为114.09。三是随出生孩次递升,一孩出生基本正常,二孩及以上出生性别偏高。四是存在着地区差异,宁陕、镇坪趋于正常,其它各县区偏高,主要是生育政策差异造成的。出生性别比偏高是人口发展过程的“生态失衡”,是“生育选择空间狭小”和“男孩性别偏好强烈”互相冲突和挤压的结果,而现代科学技术的介入,特别是B超对鉴定性别后的人工流产起了显著作用。所以,治理出生性别比偏高应当成为社会共识,成为政府行为。治理性别比,我个人认为,应将“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溺婴”、“弃婴”等列入《刑法》罪名,将其上升为刚性法律条文,只有司法真正介入,才能扭转现行计生法规和行政手段,在惩处利于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杜绝溺、弃婴现象上的不足。如非 《**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人口问题(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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