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识是领导干部必备的基本素质
会主义政治文明要求相符的,以及与其自身所处法律地位相称的法律意识。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意识必然成为与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思想道德素质、业务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以及生理心理素质等诸多基本素质同等重要的,也是必备的基本素质。
领导干部应具备的法律意识从内容上看,包括诸多方面、诸多层次。但本文认为,领导干部主要应具备的就是现代法治观念。因为现代法治观念是法律意识中最重要,也是最核心的思想观念。现代法治观念内容十分丰富,不仅与历史上的法治观念有严格的区别,而且与人治、德治观念的本质区别有严格的界定。若我国的领导干部真正具备了以现代法治观念为核心的法律意识,则领导干部基本素质的内容就更加完整,结构也更趋于合理。反之,不仅领导干部基本素质的内容不完整,结构不合理,而且我党确立的依法治国目标也难以实现。
(一)领导干部应树立与人治相对立的现代法治观念。
现代法治是一种以广大人民利益为依据的治理国家的政治方略。在这个意义上理解现代法治观念,必须区别现代法治观念与人治观念的不同。二者的对立,不是表现在是否承认法律运行中人的因素,或者说,不是在于认为是以法律制度为尺度,还是认为以人的意志为尺度进行国家的治理和社会管理。现代法治观念与人治观念的界限,或称本质区别在于:从主体上看,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是众人之治,还是一人或少数之治。具体表现在是民治,即以民众为主体,治国治社会;还是治民;即以官吏当权者为主体管治民众。现代法治观念是民主政治的反映,即主张主权在民不在官;而人治观念则认为治国之道是为官当权者的个人专制,官僚之治,即主权在君、在为官当政者而不在民。由于现代法治的依据是人民大众的利益和意志;而人治的依据是少数为官当权者的利益和意志,因此现代法治观念与人治观念的分界线就表现在:当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过程中,遇到法律制度的适用贯彻,与为官当权者的利益和意志发生冲突时,现代法治观念主张将法律制度的贯彻,高于与之冲突的个人意志和利益。具有现代法治观念的领导干部,就敢于和善于以牺牲其个人利益为代价,来维护法律制度的尊严;而人治观念则主张为维护为官当权者的利益和意志,可以变化法律制度,持人治观念的为官当权者,可以将自己或少数人的个人利益和意志凌驾于法律制度之上,有为官当权者的特权。可见现代法治观念与依法治国的要求相符,而人治观念是权力腐败的思想根源。
由于法律制度自身具有的特性,即其要由人来制定,由人来操作运行,这也就决定了领导干部在和全国人民一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只有具备了现代法治观念,才能将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与依法治国的目标相统一。因为现代法治要求,“有法可依”必须以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为客观依据而立法;“有法必依”要求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做到依法办事;“执法必严”是领导干部必须率先自觉地严格执法和遵从法律制度的约束;“违法必究”更是要求领导干部必须带头依法追究违法特权,并且要放弃和深究自身的法外特权思想,同时依法严厉追究并所有违法行为。只有领导干部具备了现代法治观念,达到了上述要求,才能使法律制度与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相互协调,使依法治国的进程少一些障碍,多一些动力。
(二)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
现代法治观念是包括领导干部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从这个意义上讲,现代法治的核心是依法办事。而依法办事对于领导干部而言,因其具有国家法律工作者的身份,就表现为依法行政。党的十五大以后,全国的执法工作者和法学理论界经过研讨,已就“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这一观点达成共识。依法行政是依法办事这一现代法治的核心,在包括领导干部在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中的具体表现。
“依法行政”产生于近代资本主义“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下,为了限制专横的行政权,行政法从诸法合体状态中分离出来后,逐渐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的过程中。我国没有经历过典型资本主义社会,现在我们国家的政治体制也不是三权分立式的结构。但是,由于我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的中央集权体制和几十年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中央集权,因此我国政治权力结构中,大大缺乏强有力的法律监督机制,存在着事实上的行政权力的无限制扩张,因而实际存在着“专横的行政权”。所以领导干部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们还有长期的反对封建特权和“专横的行政权”的重任。领导干部要确立的现代法治观念,必须统一到“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这一观点上来。从现代法治的要求上看,无论什么政治性质的国家,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都有依法规范其国家法律工作人员行为的问题。只有我国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内的全体领导干部,真正具备了依法执政的观念和能力,并且其依法办事的行为不仅受到国家机关之间、党政之间、上下级之间的相互制约,也受到公开的社会监督和违法后法律制裁的约束,我们国家才有现代法治可言。我国的领导干部若只知“教育”群众如何依法办事,而自己不树立现代法治观念,不具备依法严格约束自己、依法行政和依法执政的意识和能力,则我国的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只能停留在空洞政治口号水上。
(三)领导干部应树立依法为国家进行法律服务以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观念。
现代法治最终表现为一种符合现代社会文明的法律秩序,法律秩序是法律规范施行和适用的结果。从这个角度看,领导干部必须认识到,自己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使命,是在自身树立现代法治观念的基础上,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即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能形成有序化的状态,即形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律秩序。在此过程中,领导干部还必须同时具备依法为国家服务的法律意识。因为按现代法治的要求,每个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都依法享有自己的权利,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和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权利的实现,义务 《法律意识是领导干部必备的基本素质(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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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应具备的法律意识从内容上看,包括诸多方面、诸多层次。但本文认为,领导干部主要应具备的就是现代法治观念。因为现代法治观念是法律意识中最重要,也是最核心的思想观念。现代法治观念内容十分丰富,不仅与历史上的法治观念有严格的区别,而且与人治、德治观念的本质区别有严格的界定。若我国的领导干部真正具备了以现代法治观念为核心的法律意识,则领导干部基本素质的内容就更加完整,结构也更趋于合理。反之,不仅领导干部基本素质的内容不完整,结构不合理,而且我党确立的依法治国目标也难以实现。
(一)领导干部应树立与人治相对立的现代法治观念。
现代法治是一种以广大人民利益为依据的治理国家的政治方略。在这个意义上理解现代法治观念,必须区别现代法治观念与人治观念的不同。二者的对立,不是表现在是否承认法律运行中人的因素,或者说,不是在于认为是以法律制度为尺度,还是认为以人的意志为尺度进行国家的治理和社会管理。现代法治观念与人治观念的界限,或称本质区别在于:从主体上看,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是众人之治,还是一人或少数之治。具体表现在是民治,即以民众为主体,治国治社会;还是治民;即以官吏当权者为主体管治民众。现代法治观念是民主政治的反映,即主张主权在民不在官;而人治观念则认为治国之道是为官当权者的个人专制,官僚之治,即主权在君、在为官当政者而不在民。由于现代法治的依据是人民大众的利益和意志;而人治的依据是少数为官当权者的利益和意志,因此现代法治观念与人治观念的分界线就表现在:当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过程中,遇到法律制度的适用贯彻,与为官当权者的利益和意志发生冲突时,现代法治观念主张将法律制度的贯彻,高于与之冲突的个人意志和利益。具有现代法治观念的领导干部,就敢于和善于以牺牲其个人利益为代价,来维护法律制度的尊严;而人治观念则主张为维护为官当权者的利益和意志,可以变化法律制度,持人治观念的为官当权者,可以将自己或少数人的个人利益和意志凌驾于法律制度之上,有为官当权者的特权。可见现代法治观念与依法治国的要求相符,而人治观念是权力腐败的思想根源。
由于法律制度自身具有的特性,即其要由人来制定,由人来操作运行,这也就决定了领导干部在和全国人民一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只有具备了现代法治观念,才能将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与依法治国的目标相统一。因为现代法治要求,“有法可依”必须以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为客观依据而立法;“有法必依”要求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做到依法办事;“执法必严”是领导干部必须率先自觉地严格执法和遵从法律制度的约束;“违法必究”更是要求领导干部必须带头依法追究违法特权,并且要放弃和深究自身的法外特权思想,同时依法严厉追究并所有违法行为。只有领导干部具备了现代法治观念,达到了上述要求,才能使法律制度与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相互协调,使依法治国的进程少一些障碍,多一些动力。
(二)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
现代法治观念是包括领导干部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从这个意义上讲,现代法治的核心是依法办事。而依法办事对于领导干部而言,因其具有国家法律工作者的身份,就表现为依法行政。党的十五大以后,全国的执法工作者和法学理论界经过研讨,已就“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这一观点达成共识。依法行政是依法办事这一现代法治的核心,在包括领导干部在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中的具体表现。
“依法行政”产生于近代资本主义“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下,为了限制专横的行政权,行政法从诸法合体状态中分离出来后,逐渐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的过程中。我国没有经历过典型资本主义社会,现在我们国家的政治体制也不是三权分立式的结构。但是,由于我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的中央集权体制和几十年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中央集权,因此我国政治权力结构中,大大缺乏强有力的法律监督机制,存在着事实上的行政权力的无限制扩张,因而实际存在着“专横的行政权”。所以领导干部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们还有长期的反对封建特权和“专横的行政权”的重任。领导干部要确立的现代法治观念,必须统一到“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这一观点上来。从现代法治的要求上看,无论什么政治性质的国家,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都有依法规范其国家法律工作人员行为的问题。只有我国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内的全体领导干部,真正具备了依法执政的观念和能力,并且其依法办事的行为不仅受到国家机关之间、党政之间、上下级之间的相互制约,也受到公开的社会监督和违法后法律制裁的约束,我们国家才有现代法治可言。我国的领导干部若只知“教育”群众如何依法办事,而自己不树立现代法治观念,不具备依法严格约束自己、依法行政和依法执政的意识和能力,则我国的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就只能停留在空洞政治口号水上。
(三)领导干部应树立依法为国家进行法律服务以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观念。
现代法治最终表现为一种符合现代社会文明的法律秩序,法律秩序是法律规范施行和适用的结果。从这个角度看,领导干部必须认识到,自己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使命,是在自身树立现代法治观念的基础上,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即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使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能形成有序化的状态,即形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律秩序。在此过程中,领导干部还必须同时具备依法为国家服务的法律意识。因为按现代法治的要求,每个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都依法享有自己的权利,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和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权利的实现,义务 《法律意识是领导干部必备的基本素质(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