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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也应当贯彻人民主权原则


  二是关于公众和司法机关对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履职信任度的问题。对于公众来讲,要打破司法神秘主义,确信公民能走入法律神圣的殿堂。随着民主过程的突飞猛进和国民法文化的提高,市民社会有相当一批能担当此任的公民。对于司法机关来讲,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制度有利于破除司法垄断。人民群众中蕴藏有丰富的司法资源: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在社会阅历,熟悉社情民意等方面的独特作用,通过对司法运作的参与可以抵制司法专横和司法腐败,丰富司法人员在审查案件事实和具体适用法律中的思维、判断,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市人大城建与环保委办公室汪向群)

  推动消除司法腐败

  司法腐败是最可怕的腐败,它破坏了司法公正,直接损害了象征社会正义的法律的尊严,人们对它深恶痛绝。

  笔者作为一名司法行政系统的工作人员,深感消除司法腐败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而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和检察机关开始试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令人眼前一亮。

  可以说,这两项旨在扩大司法民主的制度正好抓住了司法腐败的症结所在。毋庸讳言,在当前司法系统的某些部门和某些工作环节,缺乏民主、权大于法、以权压法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在办理某一个具体案件时,在如何把握法律尺度方面,虽然规定了参与办案人员可以充分发表意见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但由于办案人员都受制于本单位的某个领导,在平时的工作和生活中,彼此之间发生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办案人员多数还是观察负责案件的领导的脸色和意图行事。在这种情况下,就很难保证司法公正。

  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和检察院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让独立于办案机关之外的人民群众代表参与具体的司法过程,他们完全可以不观察办案机关领导的脸色和意图,而是细心研究案件本身所发生的事实,从而发表符合法律公正精神的建议,作出符合正义价值追求的决定,促使办案人员尽可能准确地把握法律尺度,确保司法公正。(武汉市51183信箱刘少锋)

  防止民主“缺位”

  时至今日,司法系统中的一新一旧两项民主正日益深入民众生活,一项是最早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三十年代中国的陪审制度:即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或非职业审判员为陪审官或陪审员参加案件审判,另一项则是本月试点实施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后一项措施人们尚为陌生,而前者在纸面上的规定与现实中的实行差距依然存在:宪法没有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现行法律对这项制度表述混乱,法院对此并不重视,舆论和群众监督乏力。到头来,陪审制度往往成了纸上谈兵、法制摆设,成为形式主义的“陪而不审”。

  民主在司法过程的“缺位”,是司法公正得到保障的重大障碍。尽管非专业人士参与案件讨论,会招致事实评判是否公平、适用法律能否合理的质疑,然而法理不外乎人情公断,民主的声音能够避免“狭视”、“偏听”和“独断”,并且英美的陪审制、法德的参审制也可以作为民主参与司法的成功表率。人大《决定》、监督试点都势在必行,人民陪审、人民监督的步伐应该迈得再大一些。

  在成熟的法治国家,陪审制度仍然作为司法民主化的标本存在于审判过程中,目前中国所面临的问题

《司法也应当贯彻人民主权原则(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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