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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也应当贯彻人民主权原则


是如何防止陪审员和监督员“人不在”、或“形在神不在”的现象。首先要从法律上完善陪审、监督制度,人大的决定属于立法,具有严肃性。其次,要优化陪审员、监督员的素质,增强其工作责任心,提高其法律素养。再次,要优化审判检察机制,使经济补贴到位,配套法规明确,民主权责分明。还要明晰陪审员、监督员产生程序,使其具备足够的民意代表性。(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张芳)

  研究落实制度的措施

  很长一段时期以来,法院没有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使部分人民陪审员长期坐冷板凳。一位区级的人民陪审员对笔者说,他在2003年至2004年的一年零9个月中,没有接到一次请他参加审案的通知,他也就形同虚设地在人民陪审员这个岗位上当了一年零9个月的摆设,他心里非常难过,曾向有关方面反映过,但未引起重视。

  这种部分人民陪审员在其位而不能谋其政的现象,对目前正在大力推行的司法民主、维护司法公正会产生负面影响,特别是易使人民群众对政府这方面的工作的诚意产生怀疑。

  在立法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之际,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极有必要对部分人民陪审员长期坐冷板凳的现象予以高度关注,了解和摸清问题产生的原因,寻求解决的办法。就笔者看来,一是应将协商放在决策之前。应在人民陪审员换届前按照人民陪审员任职条件的有关规定,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作审核和审查,使一批对国家、人民和社会有高度责任感,并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的德才兼备人士,能走上人民陪审员岗位。对虽经组织推荐但各方面条件并不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人,则不应进入产生程序;二是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案活动的次数作出某种硬性规定;三是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案活动的成效有记录。总之,人民陪审员制度不能讲形式走过场,而是要求真务实。(市民建调研室赵蕾琪)

  确保“阳光陪审”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意味着我国从法律上确定陪审员在法庭以及审判中的地位和作用,加上先前出台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标志着我国向司法民主迈出一大步。我们为人民陪审员走上法庭“正席”而欣慰,但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司法实践中的巨大作用,必须确保他们“阳光陪审”,防止陪审成了陪衬。

  在人民陪审员制度未被法律正名前,很多地方也有人民陪审员,但是它在法庭以及审判中作用不大,最终流于形式。造成人民陪审员缺位的根源就在于,他们没有进入“阳光陪审”的环境。人民陪审员要真正为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发挥作用,必须走阳光陪审之路。

  首先要加强人民陪审员管理,出台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制度,对人民陪审员进行规范考核和程序化运作,对他们进行有效管理。其次是人民陪审员产生规范化,由基层群众推荐人选,再由相关部门考察,坚决避免起用司法系统内的人员为人民陪审员,这样才能对司法进行公正有效的监督。再就是提高人民陪审员自身素质,加强法律专业培训,通过模拟现场,让他们熟知法律,通晓司法程序,参与陪审监督。再其次是明确人民陪审员的责权利,让陪审员定好自身位置,很快进入陪审角色,提高他们的积极性,在职责上给予约束,在权力上给予放权,在生活上给予补贴。最后加强司法公开,增强司法的透明度,防止人民陪审员成为“编外法官”,铲除滋生司法腐败的土壤。(ship539)

  不要低估陪审制度的困难

《司法也应当贯彻人民主权原则(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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