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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也应当贯彻人民主权原则


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决定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参予审判案件的范围,要求在参与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的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而且明确授予人民陪审员除了不担当审判长,与法官有同等权利。

  在此之前,检察机关也开始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这一制度要求,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可以由三名以上人民监督员进行独立评议。如果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与人民监督员之间的异议不能最终达成一致,可以将案件移交上一级检察院复核。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行,标志着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司法民主的进一步扩大,必将对司法实践和社会生活产生重大的影响。

  首席发言

司法也应当贯彻人民主权原则

秦前红

  司法领域通常被认为是法律精英阶层专控的领域。许多法律人可能都熟悉400多年前英国柯克法官顶撞国王的故事:英王要参与审理案件,可是遭到了首席大法官柯克的拒绝,国王甚为震怒,并说朕贵为一国之君,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岂有朕尚不能管之事?柯克说:不是国王您权威不够,也不是您智商有限,更不是您知识不丰富,只是因为国王陛下对英格兰王国的法律并不精通。法官要处理的案件动辄涉及臣民的生命、财产和自由,只有自然理性是不可能处理好的,更需要人工理性。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熟谙和掌握它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与实践。对这个故事或许可以进行不同的解读,但有一点是肯定的,法律方面的事需要专才来干。

  那么为什么在英美普通法系国家存在陪审团制度?为什么在我国也建立了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这不是让外行审案,乱用糊涂判官吗?其实,陪审制度是有其历史根源的。英国1215年《大宪章》就规定人民享有接受同等人审判的权利,即由当事人的邻居组成的陪审团的审判。我国1951年就颁布了《人民法院组织条例》,规定“为便于人民参与审判,人民法院应该视案件性质实行人民陪审制,陪审员对于陪审的案件,有协助调查、参与审理和提出意见之权。”

  让外行人参与司法程序的一个共同基本理念,是把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等当着国家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近现代国家都以人民主权的理念来证成国家权力来源和行使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司法权力也被视为一种当然的国家权力,应由作为主权者的人民来分享。上述制度建立的合理性因素还有:在许多艰难的法律案件中,证据不能还原或者确证案件事实时,由与当事人有大致相同生活背景的人来进行判断,可能更接近事理和情理本身;普通公民经常参与司法过程,于耳濡目染之中会潜移默化地受到法律专业人士分析问题的思路、方法以及语言表达的影响,从而实现法治精神向社会的渗透;陪审员和监督员的确立过程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正如一句流行的西方法谚所说:“每个人都必须服从自己选择的法官所做出的裁决。”

《司法也应当贯彻人民主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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