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关于对调研工作自查的报告
一、基本情况
1、基本原则。一直以来,我院对调研信息工作就始终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为审判工作服务,为领导科学决策服务。2004年3曰31日,省高院下发《关于加强全省法院调查研究工作的决定》后,我院对调查研究工作就更加予以重视。在基层工作的基础上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方法,不闭门造车、深入实际,突出调研工作的针对性、应用性、科学性。
2、人员配备。由于不具备相应的条件,我院尚未成立专门负责调研工作的研究室。所从事的工作隶属今年成立的审判管理办公室。由于工作缘由,也没有配备专职调研人员,但有一名审判人员在兼顾其他工作的同时,侧重于审判调研工作。审管办的负责人为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3、调研成果。从审管办的成立到现在,审判管理工作已取得长足的发展,今年在前几年调研工作的成果的基础上,在院领导的直接重视的情况下,调研工作又有新的突破。从省高院苏高发[2004]119号通知下发截至今年十一月底,我院干警撰文各类调研305篇,其中在国家级刊物上刊登论文5篇,省级报纸刊物上刊登论文47篇(其中有四篇论文分获江苏省第四届学术论文研讨会特等奖、一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市级报纸刊物上刊登论文60篇。同时,我院在为省院第十七届学术论文和案例的编报工作,以及审判管理工作研讨会上,我院积极组织和引导全院干警投笔参与,取得了一定成效。调研工作已经纳入岗位目标考核,调研工作的好坏已经成为评优评先,晋升晋级的硬性杠杠。在这种情形下,全院干警形成个个动手,争创调研新高的良好形势。
二、调研转化成果
近年来,我院司法调研工作取得了较为突出的成绩,涌现出了一些高质量的研究成果和优秀的调研人才。早两年,我院在不突破《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量刑幅度的基础上,出台了《刑事审判管理规范指导意见》,找出量刑基准,细化量刑格次,明确法定从重、从轻比率,确定适用缓刑的限制标准,细化财产刑处罚和适用范围。指导意见的出台,不仅受到了法院系统各级领导的充分肯定和法学界的极大关注,而且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强烈反响。随后,全国各地一百多家法院来人来函,到我院学习交流,在民事审判方面,去年,我院又就民事审判常见的婚约返还彩礼、精神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房地产纠纷等几种类型案件的裁判,提出了规范性裁判意见,并运用于审判工作实践,既规范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又统一了同类案件的裁判标准,与此同时,还出台了《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简易程序告知书》、《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诉讼文书送达规范》、《简易程序庭审提纲》等工作流程规范;行政审判方面,我院率先引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听证办法》;执行工作方面,我院推出了《执行工作流程管理相关规定》、《关于代管款管理暂行规定》、《刑事案件财产刑执行操作规程》、《执行案件听证程序规范》、《执行案件中止管理规范》、《执行长联席会议制度》、《执行工作紧急情况处置预案》、《执行工作信访接待规范》、《制裁性强制执行措施实施规范》、《中止恢复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管理规定》等十多项制度;在审监工作方面,出台了《申诉、再审、申请审查听证办法》;在立案信访工作方面,我院制定了《立案大厅信访接待管理规范》,《立案信访人员行为规范》,《接待窗口礼貌用语规定》、《诉讼费收取实施细则》。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在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面前,我院应用审判研究工作还存在不少亟待提高和完善的地方。比如,研究成果的整体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研究成果与审判实践的结合有待进一步加强;院各部门参与学术研究和理论探讨的积极性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等等。我们要继续高度重视这些存在的问题,并着力加以解决,把我院的审判研究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三、建议
我们越来越觉得调研工作对审判实践的指导意义,但鉴于基层法院的特点和局限性,我们觉得在今后的调研工作中,有必要提高调研经费,增加调研资料的开支,加强调研工作人员力量的配备,并有组织有目的的针对相关人员开展相应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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