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湖县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p; 第十二条 县直属企事业单位产品上市等商业活动一般不宜举办新闻发布会。凡涉及物质产品、科技成果、技术专利等内容的新闻发布会,申报时应提供质量、监督、检验、专利等主管部门的认定书或证明书。
第三章 新闻通气会
第十三条 根据博湖县工作的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向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通报情况,可召开新闻通气会。主要内容:
(一)博湖县颁布的部门规章、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二)博湖县制定的工作规划、要点和主要措施;
(三)以博湖县名义组织的重大活动;
(四)各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各党委(工委)、各部门组织的重要业务活动;
(五)经局领导批准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新闻通气会的审批程序:
(一)有关部门须在新闻通气会前15日向县委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需要通报的有关材料;
(二)县委宣传部拟定召开新闻通气会的计划,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新闻通气会由县委宣传部组织,县主管领导主持,部门领导负责通报具体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
第十六条 县属企事业单位召开新闻通气会,必须报送博湖县县委宣传部备案,备案后可自行组织。
第十七条 新闻通气会不邀请境外新闻机构的记者参加。
第四章 记者招待会
第十八条 凡以回答记者提问为主的事项,可举行记者招待会。主要内容:
(一)县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各党委(工委)、各部门的专业性、专题性工作;
(二)在社会上有影响的有关博湖县的事件或活动;
(三)博湖县国际交流与合作的重大项目或事件;
(四)各种必要的答谢活动。
第十九条 记者招待会的审批程序:
(一)有关部门在记者招待会前15日向县委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二)县委宣传部拟定举行记者招待会的计划,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记者招待会由县委宣传部组织,县主管领导主持,部门领导负责回答记者提问。
第二十一条 记者招待会涉及对外宣传,需邀请对外新闻机构的记者参加的,由县委宣传部会同有关组织,并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 县属企事业单位,一般不举行中外记者招待会。个别确需举行的,应提前15日报博湖县县委宣传部审核批准,批准后可自行组织。
第五章 记者采访
第二十三条 国内记者采访县领导,由县委宣传部会商办公室,经领导同意后予发安排。根据采访提纲,由相关部门提供材料。
第二十四条 国内记者对各部门的专题采访,由县委宣传部商相关部门领导,确定接谈人员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境外记者的采访事宜, 《博湖县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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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新闻通气会
第十三条 根据博湖县工作的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向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通报情况,可召开新闻通气会。主要内容:
(一)博湖县颁布的部门规章、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二)博湖县制定的工作规划、要点和主要措施;
(三)以博湖县名义组织的重大活动;
(四)各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各党委(工委)、各部门组织的重要业务活动;
(五)经局领导批准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新闻通气会的审批程序:
(一)有关部门须在新闻通气会前15日向县委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需要通报的有关材料;
(二)县委宣传部拟定召开新闻通气会的计划,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新闻通气会由县委宣传部组织,县主管领导主持,部门领导负责通报具体内容并回答记者提问。
第十六条 县属企事业单位召开新闻通气会,必须报送博湖县县委宣传部备案,备案后可自行组织。
第十七条 新闻通气会不邀请境外新闻机构的记者参加。
第四章 记者招待会
第十八条 凡以回答记者提问为主的事项,可举行记者招待会。主要内容:
(一)县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各党委(工委)、各部门的专业性、专题性工作;
(二)在社会上有影响的有关博湖县的事件或活动;
(三)博湖县国际交流与合作的重大项目或事件;
(四)各种必要的答谢活动。
第十九条 记者招待会的审批程序:
(一)有关部门在记者招待会前15日向县委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二)县委宣传部拟定举行记者招待会的计划,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记者招待会由县委宣传部组织,县主管领导主持,部门领导负责回答记者提问。
第二十一条 记者招待会涉及对外宣传,需邀请对外新闻机构的记者参加的,由县委宣传部会同有关组织,并登记备案。
第二十二条 县属企事业单位,一般不举行中外记者招待会。个别确需举行的,应提前15日报博湖县县委宣传部审核批准,批准后可自行组织。
第五章 记者采访
第二十三条 国内记者采访县领导,由县委宣传部会商办公室,经领导同意后予发安排。根据采访提纲,由相关部门提供材料。
第二十四条 国内记者对各部门的专题采访,由县委宣传部商相关部门领导,确定接谈人员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境外记者的采访事宜, 《博湖县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