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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宗教局“四五”普法工作总结报告


  2005年是民族“四五”普法工作实施阶段的最后一年,五年来我局按照省民委的具体要求和地委、行署的统一部署,结合《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民族宗教局‘四五’民族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要求,狠抓落实,有效推进了我区的民族“四五”普法工作的进程,使我区民族“四五”普法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四五”普法工作完成情况

  (一)领导重视,加强了民族政策、法规的制定、宣传、执行

  1、建立法制机构,明确职责。2001年,为做好民族“四五”普法工作,我局成立了以局党组书记、局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区民族依法行政工作、民族政策、法规宣传等工作,民族科为我局民族行政执法的内部法制结构,具体负责民族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考评,并按时向省民委、地委、行署报送《依法行政执法情况统计表》等相关材料。

  2、深入调研,制定民族优惠政策。2001-2002年,为深入贯彻中央、省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和《中国共产党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的决定》(黑发[2000]11号文件)精神,我局协调统战、财政、文体、卫生、农业等多家有关单位组成工作组,深入到塔河县、呼玛县加格达奇区等县区进行民族工作调研,结合我区民族工作的实际,针对我区少数民族的产业结构调整、教育、文体、医疗卫生、就业等诸多方面形成了17条实施意见,报地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以大发[2002]12号文件下发全区。此文件已经成为指导我区民族工作的重要政策性文件之一。

  3、重视民族法规宣传,扩大影响范围。2004年,为加强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不断扩大民族政策的影响范围,使民族意识深入人心,开展了以下宣传活动,

  ①8月,以大兴安岭地区开发建设40周年为契机,我局召开了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座谈会。这次会议共有8个少数民族,26人参加了座谈会,与会人员对大兴安岭开发建设40周年来的风雨历程进行了回顾,列举了多年来党对少数民族群众实行的优惠政策和民族工作部门多年来为少数民族群众服务的实例。表示今后仍然会继续为我区民族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②我局积极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民族政策、法规宣传周”活动,将这一活动作为在“四五”普法民族政策法规宣传工作实施阶段的重点。我局采取在广场和人民政府门前悬挂宣传标语并设立了宣传台,为了营造良好的宣传气氛,还请来了老年秧歌对协助宣传。在宣传过程中,由身穿各民族服装的工作人员向过往的行人发放宣传单,广大群众对我们的宣传形式十分关注,纷纷前来索要宣传单,共计印发宣传单5000余份。另外我们还通过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媒体多民族政策、法规进行宣传。在宣传期间我们对各县区的民族政策宣传工作进行了部署,各县区民族宗教局也开展了不同形式的民族政策法规宣传活动。通过宣传活动,在我区形成了一个关注民族政策、法规内容,维护少数民族权益的良好局面。12月,利用“党员义务宣传日”广场活动,我局积极开展民族政策宣传,向群众宣传民族政策、法规,耐心解答群众提问并发放了宣传单和宣传手册百余份

  。③协助省民委做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二十周年纪念活动,推荐2个先进集体,1

名先进个人,同时完成了先进事迹材料的上报工作。根据省民委的工作要求,将《中华民族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册发放至县区四大班子成员,县区有关单位,民族乡镇及有关单,在此基础上,我们还配合省民委开展了“民族区域自治法知识竞赛”活动,各县区民族宗教局工作人员均参加了这次答题活动。

  ④积极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宗教工作会议精神,为表彰多年来为民族工作做出贡献的各条战线的同志,12月6日,我局以地委、行署的名义召开了全区民族宗教工作会议暨全区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会。副地级以上领导、地林直和中省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各县(区、局)党委书记、主管民族宗教工作的领导、统战部部长、民族宗教局局长、宣传部部长及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代表和先进个人共240人参加了会议。在这次会议上,共表彰先进集体15个、先进个人67名。为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颁发了牌匾和荣誉证书,并且,由加格达奇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65939部队代表在会上作了典型经验介绍。这次会议的召开对民族工作者多年来的辛勤工作做出了肯定,通过对先进事迹的大力宣传和对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表彰使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在社会各界人士和广大人民群众中扩大了知名度,使更多人来关心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促进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

  ⑤2005年6月,为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我局号召全区民族工作部门积极学习会议精神,并将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列入党政中心组学习内容。

  4、严格执法,服务于少数民族群众,维护少数民族群众利益。①2003年,根据加格达奇区少数民族群众放映,个别中小学校对符合免交学杂费的少数民族学生没有给予优惠待遇,我局及时同有关部门协调,妥善解决了这一问题。2005年,将深入各县区(局)对《黑龙江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黑龙江省民族教育条例》、《黑龙江省民族乡条例》、《黑龙江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和大发[2002]12号文件等民族政策、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抽查,针对民族政策没有落实到位的问题进行协调解决。②五年来,我局根据《黑龙江省民族教育条例》的相关规定,共计为1055名少数民族大中专考生办理了民族成份审核手续,使一大批少数民族考生获得了考取大学的机会。依据《黑龙江省民族教育条例》和大发[2002]1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为少数民族学生能享受到规定的民族优惠政策,共为少数民族学生开据减免学杂费证明500余份。③按照国家、省、地相关文件的规定,在经过严格审查的基础上,五年来,共办理变更少数民族成份47人。④2001--2002年,为贯彻《黑龙江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的执法检查,对全区50家从事清真食品经营的摊床和店铺进行了年检,并为其中26家店铺发放了牌匾。2003年12月,我区的塔河县民族宗教局根据少数民族群众举报,依据《黑龙江省清真食品生产

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取缔了一个非法从事的“清真轩鲜牛肉店”业户,很好的维护了少数民族群众的利益不受侵害。

  (二)重视各级民族工作干部的法制学习和少数民族干部培养1、我局采取多种形式,加大民族政策和法规的宣传力度,重点学习《黑龙江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黑龙江省民族教育条例》、《黑龙江省民族乡条例》、《黑龙江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大发[2002]12号文件等民族政策、法规。①经常组织局机关干部集中学习党的民族政策和法规。②每年召开全区民族宗教系统工作会议,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认真学习民族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使广大民族工作干部熟悉和掌握了必备的业务知识,增强了依法行政的意识,提高了民族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水平。③2002-2003年,分别组织全区民族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了全省民族行政执法培训班和地区法制办组织的民族专业法律法规培训并参加了考试,共有17人取得了行政执法证书。

  2、根据中央、省、地下发的《关于加强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使用意见》、《黑龙江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黑龙江省民族乡条例》、大发[2002]12号文件等民族政策、法规的相关规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培养、选拔、任用少数民族干部工作。①2002年,推荐3名鄂伦春族干部到广西柳州市学习。2004年,鄂伦春族副县长关金红到北京丰台区挂职锻炼。②2002年、2004年、2005年,我局协调有关部门推荐优秀的少数民族干部到各级党校、民族干部学院学习、举办“女、少、非”干部培训班或在两个民族乡举办民族政策、法规培训班,共计参加学习的民族干部228人次。同时,我局还派专人为各类干部培训班、领导干部培训班讲授民族政策课。③积极选拔、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截止到2005年5月,我区现有在职处级干部955名,其中,少数民族处级干部48名。副处级后备干部338名,其中,少数民族副处级后备干部17名。

  (三)在“四五”民族普法阶段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我局“四五”普法和依法行政工作中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在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1、民族政策、法规执行工作重视不够,执法力度不强。一些执法人员法治观念还不够强,对“有法必依”重视不够,对“执法必严”的意识还不够高。民族执法工作与有关的执法部门配合不紧密,对出现的违反民族政策、法规的现象仅进行批评教育,没有落到行政处罚上。我们建议,加强执法联系,成立联合执法组,对出现的民族政策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处理。

  2、民族普法工作还有盲点和不足。部分单位和个别领导干部,对民族政策、法规的了解还不够,理解还不够深刻,一部分群众的法制观念淡薄,对维护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利益不够重视。我们建议,采取开展有针对性的民族政策、法规宣传工作,促使他们提高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意识。

  二、“五五”民族普法的工作思路

  (一)进一步加大对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查找“四五”普法盲点,进行针对性的普法教育。

  (二)继续采取多种灵活多样的形式,对民族政策进行宣传,让广大的人民群众对民族政策加强了解,运用群众易学、易懂、易记的方式,增强普法宣传效果。

  (

三)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民族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确保我区民族工作顺利进行。

  (四)开展好民族工作的调研,深入基层开展广泛的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新特点,提出新观念,为我区今后的民族工作提供保障。

                               大兴安岭行署民族宗教局
                             二00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民族宗教局“四五”普法工作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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