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辩证法与诡辩论的区别
近年来,随着辩论热、演讲热在校园的悄然兴起,哲学常识课倍受同学们的欢迎。然而,不少同学分不清辩证法与诡辩论的界限。我们知道,诡辩论貌似辩证法,但辩证法决不等于诡辩论,辩证法与诡辩论有着严格的区别。下面就此谈点个人的浅见。
首先,在概念灵活性问题上,是客观地运用概念的灵活性,还是主观地运用概念的灵活性,是辩证法与诡辩论的主要区别。
唯物辩证法认为,概念是反映客观事物的本质及其规律的基本思维方式。客观事物质的相对稳定性决定了反映它的概念的确定性;客观事物质的变动性决定了反映它的概念的灵活性。概念的灵活性必须以客观事物的变动性为基础,事物变动的幅度决定着反映它的概念的灵活范围。一句话,概念的灵活性是客观事物辩证发展的反映。而诡辩论则是从主观主义出发,以“我的需要”为转移,随心所欲地玩弄概念的灵活性,把概念的灵活性变成主观随意性。他们随意改变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利用多义词混淆不同的概念,不顾同一概念在不同场合的性质和用法,随意套用。如“缴学费”这一概念,其本意是学生入学读书时应按学校规定交纳费用。而现在却被某些官僚主义者用来为其所犯错误进行辩护和开脱,当做逃避罪责的遁词。时下,有些官僚主义者主观主义的想当然、瞎指挥,造成决策失误,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结果,他们只轻描淡写地甩出一句话:“就算(或权当)交了一次学费。”不反省,不自责,偷换了“缴学费”的本意。再如:去年三月李登辉在台湾搞的“直驯政治把戏,从逻辑思维上看,也包含有偷换概念的诡辩论成分。李登辉之流想把台湾2100万中国人说成是一个独立于中华民族之外的“生命共同体”,然后再援引“主权在民”的学说,把他们杜撰的“台湾生命共同体”等同于“主权在民”的“民”,以此为其“总统”和“台湾主权独立”披上合法的外衣。众所周知,“主权在民”的“民”是指一国的国民,而非一省的省民。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省,台湾的民众是中华民族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国的主权不可分割。李登辉想把“省民”偷换成“国民”,以此为“台湾主权独立”寻求市场,这种拙劣的诡辩伎俩能够骗得了谁呢?
另外,也有故意运用概念的灵活性来开玩笑的。唐朝时,泾川豪士汪伦,久慕李白大名,欲求一见。一天,听说李白将来泾川,汪伦便写信迎请,诡云:“先生好游乎?此地有十里桃花。先生好饮乎?此地有万家酒店。”诓得李白欣然前往。李白到后,汪伦告诉说:“桃花者,潭水名也,并无桃花。万家者,店主人姓万也,并无万家酒店。”李白听后大笑。汪伦款留李白数日,临别赠马八匹,官锦十端,并亲自送行。李白感其盛情,作《桃花潭绝句》回赠:
李白乘舟将欲行,忽闻岸上踏歌声。
桃花潭水深千尺,不及汪伦送我情。
汪伦的这一玩笑,为文坛留下了一段千古传颂的佳话。列宁说:“概念的全面的、普遍的灵活性,达到了对立面同一的灵活性,——这就是问题的实质所在。这种灵活性,如果加以主观的应用=折衷主义与诡辩。客观地应用的灵活性,即反映物质过程的全面性及其统一的灵活性,就是辩证法,就是世界的永恒发展的正确反映。”(《列宁全集》,第38卷,112页)
其次,在事物转化的问题上,讲不讲事物转化的条件性,是辩证法与诡辩论的重要区别。
唯物辩证法的理论和社会实践都告诉我们,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不是僵死不变的,而是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过渡和转化的。例如:错误常常是正确的先导;失败往往是成功之母。但是,要使错误变成正确,失败变为成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个条件就是要善于从错误和失败中总结经验教训。没有这个条件,就不可能实现转化,坏事永远变不成好事。在这里,一定的条件是事物转化的前提和关键。对此,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矛盾着的对立的双方互相斗争的结果,无不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转化。在这里,条件是重要的。没有一定的条件,斗争着的双方都不会转化。”(《毛泽东选集》,第5卷,398页)而诡辩论则不然,他们脱离事物转化的条件,信口雌黄,“眼睛一眨,老母鸡变鸭”。他们任意地把坏事说成好事,把好事说成坏事,把失败说成胜利,把胜利说成失败。“文革”期间,国产的“风庆”轮沉没了,这当然是件坏事,是一次失败。可“四人帮”的军师张春桥却说:“‘风庆’轮就是沉了,也是伟大胜利。”当群众提出疑义时,他竟摆出“理论家”的架势说:“难道马克思主义就不允许沉船吗?”这哪里是什么马克思主义?这分明是强词夺理的诡辩!诚然,马克思主义是允许工作出现失败的。但是,马克思主义要求我们要尽可能地把工作做好,争取少失败、不失败,最终取得成功,取得胜利。船沉了,是损失,是失败,马克思主义决不会把它叫做“伟大胜利”。在挫折和失败面前,马克思主义要求人们要勇于面对现实,敢于承认失败,善于从失败中吸取教训,努力把失败转化为成功,转化为胜利。可见,唯物辩证法是有条件的转化论,诡辩论则是无条件的乱变论。
再次,在个别与一般的关系问题上,是坚持个别与一般的对立统一,还是任意割裂个别与一般的联系,是辩证法与诡辩论的又一重要区别。
唯物辩证法认为,任何一个具体事物都是个别和一般的统一,世界上的事物之所以千差万别,是因为它们各自包含有特殊的矛盾,具有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殊本质,即具有个性。然而,世界上的事物又是互相联系的,同类事物中包含有某种共同的本质,也就是具有共性。所以,个别和一般的关系,也就是事物的个性与共性、特殊性与普遍性的关系。个别和一般是互相联结、不可分割的。例如:我们说“香蕉是水果”、“楼房是房屋”等,都包含着个别与一般的对立统一。你如果上街买香蕉,也可以说去买水果,这没有错,因为个别包含有一般,香蕉是水果的一种。可是,你如果既不买香蕉,也不买苹果、桔子等,硬要买一种抽象的、一般的水果,那是永远也买不到的。世界上没有脱离个别的一般,也没有不同一般相联系的个别。正如列宁所说:“个别一定与一般相联系而存在。一般只能在个别中存在,只能通过个别而存在。任何个别(不论怎样)都是一般。”(《列宁选集》,第2卷,713页)
诡辩论在对待个别与一般的问题上与辩证法截然不同,要么割断个别和一般的联系,要么将个别混同于一般。两千多年以前,我国有个叫公孙龙的哲学家,曾经提出过一个“白马非马”的著名命题。据说,有一次公孙龙牵着一匹白马出关,把关的人对他说:“喂!公孙龙先生,把你的马留下吧!法令规定是不许马出关的。”公孙龙说:“嘿!我牵的是马吗?不是!我牵的是白马,不是马,白马和马是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可以想见,守关的兵士当然不会听信公孙龙的诡辩。这个故事的真实性如何,我们暂且不论,可是,认为白马不是马,这就不对了。白马和马是有差别的两个不同的概念,白马属于个别,特指白颜色的马,马属一般,泛指各种颜色的马,当然“不能混为一谈”。但是,这种差别不能夸大,白马尽管颜色与其他马不同,可它仍然是马。法令规定不许马出关,这里的“马”指的是一般,应包括各种颜色的马,公孙龙牵的白马当然也不能例外。在这个故事里,公孙龙的错误就在于夸大了白马和马的差别,否定了二者的联系、统一,只看到白马的个性,抹杀了白马与其他马的共性,从而陷入了诡辩论。
第四,在真理二重性问题上,是坚持真理相对性与绝对性的统一,还是只讲甚至夸大相对性而否认绝对性,也是辩证法与诡辩论的区别之一。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真理作为正确反映客观事物本质及其发展规律的认识,是客观的,既有绝对性,也有相对性。真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绝对性寓于相对性之中,相对之中有绝对,二者密切相联、不可分割。诡辩论割裂真理绝对性和相对性的联系,只讲真理的相对性,不讲真理的客观性和绝对性,或者夸大真理的相对性,否定真理的客观性和绝对性。我国先秦哲学家庄周在《齐物论》中讲过这样一段话:人睡在潮湿的地方会得腰疼病,泥鳅也这样吗?人爬到高树上觉得胆怯,猿猴也这样吗?人、泥鳅、猿猴,究竟谁选择的住处合适?……于是,他得出结论说:“彼亦一是非,此亦一是非。”科学常识告诉我们,人和其他各种动物的生存环境与生活习性彼此各不相同,各有自己特殊的生存环境和生活习性。哪种动物适宜生活在哪种环境中,这是客观的。让各种动物生活在适宜自己生活的环境里,各得其所,这对于各种动物来说,就是是;若反其道而行之,赶猿入水,驱鱼上岸,就是非。庄周因不同物种不能适应同一自然环境而混淆是非,抹杀真理的客观性、绝对性,陷入了相对主义的诡辩论。在当代,在对待马克思主义的问题上,辩证法与相对主义的诡辩论也是不同的。辩证法反对把马克思主义看做僵死的教条,认为马克思主义要向前发展,它的个别原理、结论也是可以改变的。同时,辩证法又认为马克思主义是客观真理,它的基本原理、原则没有过时,仍然是我们必须坚持的。而相对主义的诡辩论却恰恰相反,他们打着“发展”的旗号,宣扬马克思主义“过时了”、“不灵了”,从而否定马克思主义是客观真理,企图取消马克思主义。
第五,在事物的现象和本质问题上,是透过现象看本质、抓主流,还是抓住事物某些表面现象的相似之处,故意混淆不同事物的本质区别,也是辩证法与诡辩论的一个区别。
唯物辩证法认为,现象是事物的外部形态和外部联系,是本质的外部表现。现象是表面的、多变的、丰富多样的,有真象和假象之分。本质是事物的内部联系,这种内部联系是由事物自身的特殊矛盾构成的。本质隐藏在事物内部,是相对稳定的。世界上既没有离开本质的纯粹的现象,也没有不表现为现象的赤裸裸的本质。现象和本质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它们既各有特点、互不相同,又互相依存、不可分割。诡辩论割裂现象与本质的内在联系,抓住事物表面现象的某些相似之处,把不同质的东西混淆起来,搞乱是非界限。例如:搞市场经济与“一切向钱看”、重视金钱的作用与“金钱万能论”、放开物价与胡乱要价、学习外国与崇洋媚外……这些东西都有各自质的规定性,彼此有着严格的界限,但是,也确有貌似之处,只有通过辩证分析,才能分辨清楚。而有些人却抓住它们表面上的相似之处,加以夸大乃至划上等号,有意或无意地混淆不同事物的本质区别,为其错误的行为辩护。所以,列宁说,诡辩论就是“离开事变的内部联系而抓住事件的表面相似之处”。(《列宁全集》,第21卷,99页)
“抓住事件的表面相似之处”,这也是古今一些江湖骗子利用巫术、占卜、算命、相面等手段招摇撞骗、谋取钱财的惯用伎俩。他们乞灵于一些似是而非、模棱两可的乩语,随机应变,作出适合需要的解释。例如:用“父在母先亡”来测探问卜者父母的存殁,以示灵验。其实,这句话能作“多可论”的解释:一是可解释成“父亲在,母亲先死了”;二是可说成“父亲在母亲之前死了”;三是假定父母都健在,则可解释成将来两人死亡时间的先后,反正两人死亡有先有后;四是如果父母亲都去世了,也可解释父母死的时间先后。根据第一点和第二点,不管谁先死,都能左右逢源。既然“父在母先亡”这个乩语可以针对各种情况的需要而自圆其说,那么,它也就总是“正确”的了,“灵验”也就“灵”在这里。
另外,在运动和静止的关系问题上,在认识事物和处理问题的全面性问题上,唯物辩证法与诡辩论也都迥然不同。由于篇幅所限,在这里就不赘述了。
总之,唯物辩证法是用联系的、发展的、全面的观点即矛盾的观点看世界。而诡辩论则是形而上学的变种,它从赤裸裸的主观主义、相对主义出发,一切以“我的需要”为转移,任意择取事物矛盾的某个侧面,随意地加以引申和夸大,从而歪曲事实真相,否定客观真理。诡辩论之所以不同于辩证法,就是因为它用主观臆想代替客观事实,用似是而非的“论据”进行强词夺理的辩解,以伪证的谬论冒充真理。
《浅谈辩证法与诡辩论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