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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讲课稿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讲课稿
  同志们: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一步指明了方向。在全国政法系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中央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人民法院只有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能确保人民司法事业进一步健康发展,确保在司法工作中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才能增强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才能提高法院队伍的政治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学习好、掌握好、贯彻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们当前法院队伍政治思想教育的首要任务。为了帮助大家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面,我从五个方面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关问题谈些个人认识和体会,与同志们学习交流。  一、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我们首先应明确什么是法治理念。法治理念与法律意识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的地方。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法治理念是一定的组织(在现代特别是政党)和个人对法律的功能、作用和法律的实施所持有的思想、信念和观念的总和,是指导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实践的思想基础和主导价值追求,引导、统摄、支配和决定着法治活动,决定着法治行为及法治效果。与法律意识相比,法治理念比较系统、完整,法律意识比较零散;法治理念是在系统理论的基础上产生的,而法律意识多是自发产生的;法治理念不仅包括对法治现实的认识,也包括对法治的信念、理想和追求等。
  明白法治理念概念后,我们再理解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信念和观念的总和,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反映,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基本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中外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理论创新,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为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2、为什么要对政法干警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对政法干警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政法机关特殊的地位和职能决定的。政法机关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政治责任,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事业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政法干警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一项战略举措,意义重大而深远。具体讲,对政法干警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至少有三个方面的客观需要。
  一是适应新时期政法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需要。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既处在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处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人民内部矛盾以及由此引发的各类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尽快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妥善调处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利益纠纷,成为政法工作日益迫切的重大任务。在社会治安方面,社会管理、经济管理等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滋生和诱发违法犯罪的消极因素大量存在和增加,政法机关防范、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任务艰巨而繁重。在对敌斗争方面,敌对势力对我颠覆渗透活动的策略发生新变化,通过插手民间维权、插手群体性事件,与我争夺民心、争夺群众的斗争日趋激烈,部分地区的反分裂斗争也非常尖锐,维护国家政治稳定的任务重大而艰巨。与此同时,随着人民群众民主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司法需求不断增强,对政法机关公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对新挑战、适应新要求,必须用科学、先进、正确的法治理念武装政法干警的头脑,保证政法干警的执法指导思想和观念始终符合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符合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更好地履行职责,完成使命。
  二是确保政法工作社会主义方向的客观需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一方面使我国的经济充满生机活力,社会物质财富日益丰富,另一方面也使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受到市场经济利益法则的影响。政法队伍思想上的任何偏差和动摇,都可能使执法目标和方向发生错误,导致手中的权力发生错用和扭曲,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损失。多年以来,对外国法律制度和思想的接触,一方面使我们有效地借鉴了其合理的成份,促进了我国立法和执法水平的提高。但同时,西方各种法治思


        想给我们的法治观念带来的消极影响也不容忽视。有的干警在执法实践中,简单套用西方的一些“法律术语”,造成执法思想和执法活动的混乱;有的干警片面崇尚西方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不考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情和实际,主张全盘照搬照用,甚至对一些建立在资本主义本质基础上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思想,如“三权分立”、“政治中立,等也丧失了起码的政治鉴别力。也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打着依法治国的幌子否定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打着司法改革的旗号否定社会主义制度,利用个案炒作诋毁政法机关和政法队伍形象,企图在政法工作意识形态领域制造混乱,以实现其政治图谋。在警惕西方法治思想负面影响的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左”的以及封建思想残余的影响依然存在。有的人改革创新的意识不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研究不够;有的人特权思想严重,群众观念和人权意识淡漠,等等。这些也是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相容的。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有利于从根本上抵制各种错误思想的不良影响,正本清源,用正确的法治理念和价值取向统一全体政法干警的执法思想,牢牢掌握政法工作领域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的主导权,坚定不移地坚持我国政法工作的社会主义政治方向。
  三是解决政法工作现实问题,建设高素质政法队伍的客观需要。近年来,政法队伍的素质和形象虽然有了明显提高,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应当看到,政法队伍的思想素质和理论水平还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作为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还相当突出。这些问题很大程度上与一些政法干警执法理念出现偏差直接相关。没有正确的执法理念,再好的制度和程序规范在执法实践中也会被扭曲。因此,必须从根本上解决权从何来、为谁掌权、为谁执法、如何执法等重大思想问题,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政法队伍。
  三、如何理解和掌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神实质?
  理解和掌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精神实质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
  第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质体现在“六个必须”上。一是必须反映和坚持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符合我国现阶段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坚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坚持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坚持平等、自由、正义、效率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内在的价值追求。二是必须反映和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体现人民主权原则,确认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租共同意志,始终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永恒的价值追求。三是必须反映和坚持党的领导。在我国,共产党执政,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新中国法治建设的伟大成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取得的。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四是必须反映和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马克思主义是我们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根本指导思想。社会丰义法治理念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特别是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充分体现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思想道德和价值观的要求。五是必须反映和坚持从中国国情出发的原则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和发展必须吸收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但不能照搬照抄国外的模式。这是一个基本政治原则,也是坚持实事求是思想路线的具体体现。脱离中国国情,不从中国的经济社会状况、历史和现实状况出发,盲目照搬照抄国外的东西,不仅不会起到积极作用,甚至会给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乃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来不良的后果。六是必须反映和坚持改革创新、与时俱进。一种先进的理念,应当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作为意识形态,应当不断适应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个领域都发生了并将继续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在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的指导下,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始终充满生机活力。
  第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内涵概括为五个方面。一是依法治国的理念。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在党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才能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才能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二是执法为民的理念。执法为民,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在政法工作上的体现。只有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弄清为谁执法、靠谁执法、怎样执法这个根本问题,才能保证政法干警恪尽职守、勤勉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三是公平正义的理念。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目标,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只有坚持公平正义,做到合法合理、平等对待、及时有效,才能实现公正执法,才能真正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四是服务大局的理念。服务大局是政法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和政法干警有效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其他各项工作相辅相成、相互促进。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工作,克服单纯业务观点,注重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五是党的领导的理念。坚持党的领导是政法干警必须遵守的根本政治原则。政法干警要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经受住政治风浪的考验、严格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关键是要增强坚持党的领导的意识,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在上述法治理念中,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五个理念相互补充、相互支持,协调一致地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四、学习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注意处理好哪些关系?
  针对我们司法工作实际和多数干警思想认识方面的薄弱环节,我觉得在学习理解[本文权属文秘港:http://wmgang.com]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上应重点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第一,要处理好接受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为确保司法机关依法公正地行使职权,当今法治国家都把司法独立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予以确认。只有正确理解和全面把握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内涵,才能更好地坚持党的领导,有效地促进司法公正。从西方国家司法实践来看,司法独立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中法官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不受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及其他个人和社会团体的任何干涉。在革命根据地时期,我们党已经批判地接受了司法独立原则。特别是在反思十年浩劫给党与人民带来的深重灾难之后,我们党深刻认识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以及坚持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将司法独立作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的一项重要内容来对待。现行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司法独立原则,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和“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在我国,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与维护和坚持党的领导是统一的。一方面,社会主义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意志、党的意志和国家意志的体现,是人民当家作主和共产党执政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统一。另一方面,司法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设置,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过程,实质上是一个表达党的意志和实现党的领导的过程。司法机关越是能尊重宪法和法律,依法办事,就越能体现党的领导,实现党的意志,也就越符合人民的利益。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司法独立是相对的,即使在标榜“三权分立”的国家,所谓司法独立也不是绝对的。执政党通过行使人事提名权,推荐或保证本党的成员或对竞选有贡献的人士担任司法职务,以保障司法与行政的合作。换句话说,执政党在提名或任命法官时均带有强烈的党派意识。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不可能不受到当时当地政治环境和各派政治势力的影响。以美国为例,在联邦法院系统,所有的联邦法官和大法官候选人都是由总统提名并提交参议院以简单多数投票通过。最高法院以下的各联邦法院法官的选任,通常由总统授权司法部长或其副手进行。克林顿总统在1993年和1994年分别任命了一位大法官,都是民主党的忠实支持者。特别是在涉外司法活动中,一些国家的所谓“独立司法”,往往成为配合该国政府推行其外交政策和经济政策的一种手段。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讲课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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