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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征信业发展的现状、问题与政策建议


收入到“世界数据库(World Base)”中,但是这距我国的1000余万家工商注册企业数目还相差很远。?   根据我国现行的政府管理体制,符合国际惯例的完整的企业资信调查报告的信息和数据主要来自于工商、海关、法院、技术监督、财政、税务、外经贸、银行等政府和业务部门,当然还有相当一部分信息和数据直接来自于企业。从目前各政府部门对征信公司开放数据情况来看,只有工商部门基本实现了部分信息数据向社会开放,但开放的数据不完整,目前只有企业注册数据的开放,企业年检数据还没有开放,而且各地区工商部门开放的程度也不一致。另外,有些部门的数据是有偿开放的,这虽然是必要的,但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   在现行的数据管理体制下,目前各征信公司主要通过以下三种渠道获得企业信用数据:一是通过新闻媒体等公开的渠道获得;二是通过到被调查企业调查直接获取;三是通过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获得。而通过政府渠道获得信用数据又有以下几种情况:向正式开放企业信用数据的政府部门获得;各征信公司通过和相关政府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向合作部门获得相关数据;通过私人关系从政府部门获得。?   总体上来说,我国企业资信数据基本上处于相对封闭的状态,这对我国企业征信行业造成了很大影响,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企业信用数据收集困难,导致企业资信调查报告难以真实、准确、完整地描述被调查企业的资信情况,企业征信难以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2.市场不公平竞争日益严重,破坏了征信行业的市场秩序。有的征信公司利用自身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的特殊关系,可以低价地、顺利地获取相关信用资料,而有的征信公司却没有这种“天然”优势,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   3.数据收集成本较高,征信公司步履维艰。由于我国缺乏信用信息开放的相关法规和制度,一些政府部门和业务机构没有开放其拥有的企业资信数据,即使开放,收取的费用也较高,这造成了数据收集成本过高,造成征信公司盈利微薄,步履维艰,制约了征信市场的发展。?   造成我国企业信用数据封锁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主要原因:一是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企业信用数据开放无法可依,在这种情况下开放企业信用数据很难界定数据开放与保护商业秘密之间的关系;二是社会信息系统发展滞后,征信数据资源缺项太多,收集和协调征信数据的技术手段落后,经费不足;三是国有企业众多,占经济比重比较大,存在征信数据保密的传统,一些企业自我保护意识较强,不清楚应该开放何种数据;四是征信数据资源被一些政府部门和民间机构垄断,客观上制约了征信数据的开放;五是征信数据的市场价格难以把握,导致了信用信息收集成本过高。?   (三)行业自律不足,执业技术规范不统一?   发达国家的企业征信行业均成立了行业协会,如美国的信用管理协会等。行业协会在促进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业内交流、行业技术标准制定、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利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征信行业尚没有行业协会,行业内缺乏自律机制。行业内的交流、人员的教育培训以及制定行业执业技术标准(如征信报告格式标准、数据库建立标准等)和执业规范,保障整个行业的利益等都不能提上日程,严重制约了企业征信行业的发展。   四、促进我国企业征信行业发展的政策建议   规范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是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包括许多方面的内容。但发展企业征信调查业,强化企业的征信意识,促进企业加强自身的信用管理,无疑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目前我国的征信行业还比较落后,企业在交易中无法全面准确地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企业自身的信用行为也没有受到应有的监控和约束。我们认为,当务之急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我国企业征信行业的发展:?   (一)加快有关企业征信方面的立法工作?   参照其他国家有关信用立法的经验,结合我国信用立法的现实情况,我国在企业征信方面的相关立法应该从两个方面着手进行,一是修改或完善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征信数据的开放和实施提供法律依据,并对提供不真实数据者进行惩罚;二是尽快出台企业征信数据开放和征信数据使用规范的新法案。立法的目的是创造一个信用开放和公平享有、使用信息的环境。从长远考虑,它可起到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净化经营环境、预防并惩处违法犯罪的作用。在修改《商业银行法》时,应该明确规定,何种商业银行的数据可以开放,商业银行数据的取得、处理和传播的方式,商业银行数据商业化的原则界定,数据商业化的经营方式等。制定新的信用立法,首要的应该是出台“界定数据开放范围”的法律或法规。新的立法应该明确,企业必须开放的数据及其监督机构的责任,以及对公众提供不真实数据的惩罚,另外还应明确征信数据的经营方式。   (二)政府在企业征信行业发展过程中应当发挥重要作用?   政府在建立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中的作用,应是协助建立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并监督行业规范发展,而不应参与主办征信机构,否则就失去了征信服务的中立、公正、客观的性质。具体来说,政府在促进征信行业发展中应发挥以下职能:?   1.依法向社会开放所拥有的企业信用数据?   各相关政府部门,如工商、海关、法院、技术监督、财政、税务、外经贸、人民银行、证券监管等部门,应该依法将自己掌握的企业信用数据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开放,以保障一部分企业的信用信息被社会知晓,这也是西方发达国家征信数据开放的通行做法,如部分国家将企业的工商登记信息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   2.对企业征信行业进行行业管理?   行业管理的内容包括市场准入管理、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执业规则的制定等内容。根据企业征信行业的特点及国际的实践经验,我们认为,政府对企业征信行业的行业管理不宜介入过多。企业征信行业是一个相对充分竞争的市场,从其性质上来说,该行业属于信息咨询行业,服务对象仅限于委托企业、部门和社会机构,其提供的信用调查分析报告仅供委托企业参考,不构成公众投资决策的依据,不应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企业征信行业在市场准入(包括机构

《我国企业征信业发展的现状、问题与政策建议(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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