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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辅导材料


切实增强法制观念。
  这是严格执法、正确履行职责的思想基础。一个执法者只有发自内心的尊重法律,自觉遵守和服从法律,才能真正做到严格执行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广大干警一定要充分认识增强法制观念的重要性,努力培养尊重和信仰法律的法治意识,做到不仅带头学法、懂法,而且要自觉依法办事。为此,我们应当进一步实现以下观念的转变:一是从“人治”观念转为“法治”观念,确立宪法和法律的至高权威,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并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二是从主要靠政策、行政手段治国理政的观念转变为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观念;三是从“依法治民”的观念转变为“依法治权”、“依法治官”的观念,慎权自律,严格按法定程序办案,不滥用手中权力;四是从强调公民义务的观念转变为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观念,保障人权,尤其是要维护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防止或杜绝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
  3、检察干警必须养成法律思维习惯。
  所谓法律思维,是一种从法律的角度、用法律的眼光来看问题、想事情的思维方式,也就是遇到问题首先想到用法律来衡量、依法律来处理。法律思维的养成,是一个累积和渐进的过程,其中法律知识是客观基础,法制观念是主观要素。不尊重、不信奉法律的人就不可能用法律的方法来处理问题。广大干警应当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需要,养成用法律思考的习惯,培养用法律方法判断、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水平,努力成为依法处理各种复杂社会事务的专家。
  二、要坚持严格执法,这是法治的基本内涵
  1.严格执法是依法办事观念对检察工作的必然要求。具体到检察机关而言,依法办事原则的体现就是严格执法。它包括两重含义:一方面,严格依法办事,要求我们要自觉和主动地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程序办事,依法行使职权,依法维护权利,依法履行义务。另一方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还依法负有督促、强制其他国家机关、单位或团体和个人严格依法办事,也就是说,对于任何不依法办事的单位和个人,检察机关应当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纠正意见,或者依法予以查处。因
  此,严格执法是维护法律的统一实施和法律的至上权威的基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涵或基本要求。
  2.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核心环节,而严格执法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础。在法治国家中,司法是维系社会稳定和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后手段,也是最有力的公力救济措施。司法能否公正,是评价这个国家政治是否民主文明的基本标志之一。所谓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严格执法,秉公办案,实现法律所追求的社会正义。应该说,司法公正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律理想和信仰,也是法治社会的崇高目标。古今中外的无数事实表明,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执行,只有司法公正,才能树立和维护法律的权威,确保国家的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如果司法丧失公正,这个国家或者社会就不会是一个法治国家或者法治社会。因此,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司法公正是实现法治的保证。而司法公正的基础就是严格执法。倘若执法不严,法律就会受到践踏,并动摇民众对法律的信心,司法公正就无从谈起,成为梦想。
  检察机关严格执法,具体要做到以下两个方面:
  1.一切执法行为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
  这是依法办事原则对执法行为合法性的要求。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又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个方面,是两者的统一体。检察干警应当切实树立实体合法与程序合法并重的执法理念。所谓实体合法,就是在法律明确授权的前提下,执法机关对执法对象或当事人作出的处理决定要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所谓程序合法,就是执法行为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特别是要注意在办案过程中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如告知权利、接受和审查申诉、不越权管辖(办理)案件、不违法扣押(冻结)和处理财物等。法定程序既是严格执法的重要依据,也是严格执法的重要保障,同时还是遏制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等腐败现象的重要武器。
  2、所有执法结果都必须符合立法目的。
  这是依法办事原则对执法结果合理性的要求,也是司法公正的一个主要内容。具体到执行某一部法律,检验我们执法行为是否合法、正当的一项重要标准,就是执法的结果是否符合这部法律的立法宗旨,是否体现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例如,在执行刑法的过程中,检察人员就应当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做到不实行类推定性,不出入人罪;)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做到同罪同罚,不重罪轻处,也不轻罪重处;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做到不屈从于权势,不办人情案、关系案,不搞性别、民族歧视,一视同仁。
  强调执法结果符合立法目的,就要强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作为检察机关及其全体干警要克服当前执法环节中(存在的部门保护、地方保护现象以及只重视单位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倾向。)应当强化法制统一的司法理念,敢于同违反法制精神的现象作斗争,(并彻底摒弃本位主义思想。)要以立法法为武器,纠正地方或部门立法、执法中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或者冲突的行为,捍卫法制尊严。要在执法过程中自觉抵制和杜绝以执法办案谋取钱财等利益驱动行为,如争办“油水”案、人情案,违法缴脏,违法收取保证金等。要加强对执法机关违法以权创收行为的监督,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三、要模范遵守法律,这是检察干警的应尽责任
  模范遵守法律,是检察干警的应尽责任。它是由检察机关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所决定的。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是确保法律统一实施的核心力量。其主要职责就是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单位或人民团体和个人严格遵守法律,切实依法办事。正如列宁所指出的,检察长唯一的职权,就是监督法律在共和国的统一正确实施。简言之,检察机关是捍卫法律尊严和权威的使者。检察人员是代表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的执法主体,其一言一行都关系到检察机关的守法形象。检察人员应当以模范遵守法律为荣,以不遵守法律和执法犯法为耻。因此模范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是检察人员的天职和最基本的要求,是实施法律监督的前提条件。
  检察干警模范守法,对于培养整个社会依法办事的观念具有至关重要的示范作用。“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在普通社会公众眼里,检察干警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社会主义法律地位、权威和形象,他们就是法律的化身。如果我们干警能够自觉尊重法律,模范遵守法律,时时处处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就为全社会树立了一个良好的榜样,从而提高社会和广大人民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积极性,提升他们依法治国的热情。因此,每个干警都应当保持清醒的守法者的角色意识,始终牢记自己所肩负的神圣使命,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克服特权思想,从我做起,从日常小事做起。“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自觉遵守法律,努力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以模范守法的实际行动,赢得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的尊严和对执法者的信任,从而使依法办事的观念深入人心,有力推动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实施。
  四、要自觉接受监督,这是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内涵
  行使权利必须受到监督,是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内涵,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原则。不论资本主义法制,还是社会主义法制,权力制衡与监督都是其法治赖于存在和发展的基石。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掌握权力者应当接受人民以各种形式实施的监督。就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而言,自觉接受监督,就是在行使监督权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要依法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制约,并把监督、制约作为推动和改进工作的动力,保证和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强化监督意识和机制建设:
  1、要提高接受监督的自觉性。
  任何公权力必须受到监督或制约,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这是一条千古不变的真理。就人的本性而言,滥用权力是多数人的自然天性,这种天性只有在外部力量的有效抑制下,才会被迫维持于正常的权力运行轨道。对于人民民主而言,只要还有不受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存在,就会有超越法律的权力,这种权力将为所欲为,侵蚀和破坏民主,最终可能导致国家的解体和人民民主权利的丧失.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全国人大成立50周年大会上明确指出:“权不受制约和监督,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拥有较大的法定权力,理当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监督的主要目的是克服权力腐败,防止权力滥用,权力腐败与滥用是各种腐败现象的主要表现,也是其他腐败现象的重要根源.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应当切实转变观念,充分认识接受监督既是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要求,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证,是防止和纠正执法不公、执法犯法的重要途径,也是对检察工作和检察干警的帮助、支持和关爱。检察干警绝不能认为,,接受监督是对自己不信任、”找碴子”。因此每个检察干警,都要自觉地而不是消极地、真诚地而不是应付地、主动地而不是被动地把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执法办案的全部活动置于各方面的监督之下。
  2、要正确认识和处理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和接受监督的关系.
  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宪法和法律有明确规定。但是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不意味着不受监督,更不能以此为借口排斥监督,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监督,检察权力的行使也不例外。因此要认识到,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和接受监督是有机统一的,其共同目标就在于保证正确行使权力实现司法公正.。
  3、要把各方面的监督、制约作为推动和改进检察工作的动力.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初步建立起了中国特色检察工作监督制约机制,主要八种形式:(1)、党的监督,是确保执法权朝着正确的社会主义法治方向运行的指导力量。检察干警应当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并与依法办案有机结合。(2)、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代表人民意志的最高形式的监督,具有宪法和法律效力,执法机关必须树立人民主权的观念,认真向权力机关汇报工作,听取意见,接受检查或视察。(3)、人民群众和民主党派的监督,是一种社会力量的监督,能够反映社会和群众的呼声和要求,有利于查照执法中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行为和效果方面存在的问题,检察干警应当虚心接受他们的监督,提升执法工作质量和社会效果。(4)、在检察机关内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起着重要作用,是查处干警滥用权力和违法渎职行为的主力军。纪检、监察人员要切实加大对执法工作的监督力度,要敢于碰硬、敢于得罪人,养成”挥泪斩马谡”的胸襟和气魄,以正干警的视听和价值取向。(5)、诉讼参与人和当事人的监督,具有特殊重要的监督作用,他们是各种诉讼中的主体,有的甚至还是干警滥用职权的受害者,最了解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情况,最清楚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是监督执法权行使的有效力量,对于保证和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和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的干警务必认真接待他们的控告、申诉,听取他们的意见、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6)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形式和渠道,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保证权力正当行使的重要途径。我们必须正确对待,自觉接受舆论监督配合、支持和引导舆论对执法权的行使进行监督,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7)、在刑事诉讼中,政法部门之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要原则,也是保证刑事司法公正的监督形式,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要忠实贯彻这一重要原则,特别是要注意克服和纠正实践中重配合、轻制约的错误认识和做法,坚持以事实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加强监督,共同致力于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8)、人民监督员的监督。
  上述各种监督形式都从不同角度,在不同层面上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起着十分重要的监督作用,有利于执法权的正确行使,有利于检察干警执法素质的提高。有利于依法治国理念在检察机关的有效的实施。


        突出的问题。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曾说过:“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处于从属地位,没有权威,我敢说,这个国家一定要履灭,然而我们认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如果在官吏之上,而这些官吏服从法律,这个国家就会获得诸神的保佑和赐福。”因此,法律至上理念或者说法律权威的存在,是奠定法治社会的基础。
  2、依法治国最显著的标志是法律具有巨大的权威。这种权威应当而且必须牢牢扎根于人们的意识之内,明显体现于人们的行为之中,深刻印证于社会的政治运行中。其主要标志:一是,法律在整个社会调整机制与全部社会规范体系中属于主导地位,不得以政策、道德、习俗等调整手段或其他社会规范冲击或代替法律。二是,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一切权力均来源并受制于法律。因此,他们必须依法行使国家权力,不得违反法律、滥用权力、以权谋私,更不得以言代法。三是,一切政党、社会力量都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以法律为不可逾越的界限。四是,社会成员自觉认同与信奉法律权威,自觉以法律为行为指南与平价标准。
  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性是由社会民主政治的本质决定的。这是因为:一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现了全体人民的意志,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度,依法治国即依人民的意志治理国家事务,法律至上即人民至上。二是,法律具有规范性和确定性,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或废止。三是,法律具有普遍性,它在其有效时间内,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四是,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律以国家权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任何个人或组织违反法律,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些特性,决定了我国法律具有崇高的权威性,从而奠定了依法治国的基础,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
  4、树立法律的权威,还要切实有效地实施法律。依法治国的关键是执法,难点和重点也是执法。执法的难点是对权力的制约。因此,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制约权力的有效方式就是尊重法律、落实法律,树立起法律在国家和生活中至上的权威性。当法律规定和国家权力在法律执行问题上产生矛盾时,必须是法律的效力高于权力的效力,此乃依法治国的真谛。
  三、维护法律权威性的具体要求:
  1、必须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点。在一个社会中存在着许多不同的社会规范,包括法律、道

《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辅导材料(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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