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三老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题,取消“三老”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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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对评选出的优秀“三老”人员,在年底或“七一”期间进行表彰,同时在节日期间进行慰问。
第九章 附则
第七条:本办法由霍城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条:各乡镇(中心)党委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农村三老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2页)》第六条:对评选出的优秀“三老”人员,在年底或“七一”期间进行表彰,同时在节日期间进行慰问。
第九章 附则
第七条:本办法由霍城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条:各乡镇(中心)党委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农村三老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