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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归还农民权利



        “国家”归还农民权利
“国家”归还农民权利,让农民拓展农村改革与发展的空间
  (演讲稿)
  一,中央农村改革的基本方针——“多与、少取、放活”是正确的,执行的还不够好
  我曾经用两句话概括上个世纪80年代的农村改革,那就是“民营进、国营退”,“民权进、官权退”。对上个世纪90年代的农村改革我也作出过概括,那就是“国营进、民营退”,“民权退、官权进”。所以80年代农民的日子一天比一天好过,农村矛盾很少;90年代农村经济虽然也有发展,但农民的日子普遍难过,农村各种矛盾复杂尖锐。
  2002年底,中央提出了“多与、少取、放活”的农村工作方针,正确的农村改革方针终于回来了。很明显,这两年农村有了可喜的变化,农民收入增加、负担减轻、建设加快、福利有所改善。农民过去种地亏本或微利,普遍撂荒;今年每亩纯收入600元以上,出现了挣田种、抢田种的局面。实践又一次证明“多与、少取、放活”的农村改革方针是正确的。
  既然是正确的方针,就要坚决抓落实。但我认为,这两年农村的变化主要是“多与、少取”的结果,“放活”还没有执行好。主要表现:农产品流通不畅、金融服务萎缩、劳动力回流种植业过渡、小城镇发展滞后、农村各种组织不活跃、农民创业困难、产业结构调整徘徊、土地流转停滞等等。
  农村发展,“多与、少取”固然很重要,但“放活”更重要。绝大多数人口在农村,农村有巨大的人力资源,有巨大的土地、矿产、水域、森林等自然资源,有巨大的潜在市场,只有“放活”才能使农村的各种优势得以开发,涌现出巨大的活力和财富。如果说“多与、少取”给农民的实惠是一杯水,那“放活”给农民的实惠就是奔腾的河流。中国农民的基数巨大,不“放活”,靠“多与、少取”是靠不得的。
  不“放活”,“多与”难实现;(略)
  不“放活”,“少取”难持久;(略)
  不“放活”,农民权益难落实;(略)
  不“放活”,村民自治难深入;(略)
  不“放活”,基层的创造性就发挥不出来;(略)
  不“放活”,就没有农村的持久繁荣;(略)
  不“放活”,农村各种矛盾就只有上交;(略)
  不“放活”,农村就不能创造出巨大的增量,推动中国的现代化;相反,还会拖现代化的后退;(略)
  所以,“放活”是解决三农问题“关键中的关键”。
  二,如何放活?——“国家”归还农民的权利,让农民拓展农村改革与发展的空间。
  1,归还村民集体的土地所有者权利;
  虽然《宪法》规定农村土地村民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但实际上是国家所有,家庭承包经营。如承包合同不是村民和集体签的,而是国家与村民签的,承包多少年都是国家说了算的;交多少税和附税也是国家说了算的,与村集体没有关系;村民在农地里挖鱼塘不是村集体批准的,而是国家批准的,至于用农地做别的什么,村集体更没有发言权了。
  土地集体所有的村子不是没有,南街村、华西村、温州的将军村坚持了集体所有,《承包法》在这些村子不起作用,税费负担政策在这些村子不起作用,这些村子依照《宪法》享有较大的自治权力,普遍发展较好。特别是将军村,集体经济发展好,家庭经济在当地也是名列前茅。这些村子都在城市郊区,不仅土地没有被强占,还占用了附近村子的土地;农民不仅家庭富裕,还享受比城市人更好的集体福利;那些分田到户和国家签了承包合同的郊区村子,不仅土地被强占了,村民也没有福利,更可悲的是连村子都消亡了。那些把农民土地被强占的原因归结于村集体所有的说法不一定占得住脚,我认为,国家与家庭发生的土地承包关系,实际上是将《宪法》规定的土地“集体所有制”演化成了“土地国有制”,《承包法》强化了农村土地国家所有,国家瓦解了集体,农民失去了集体的保护,政府和商人以国家的名义勾结、利诱、逼迫村官侵害农民的土地权利就更加容易了。很多人恨不能立马将农村土地私有化,认为这样可以保护农民的土地,其实没有这么简单,土地产权的充分实现需要多种制度的相互作用,如现代金融制度、破产保护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等,如果农民没有获得进入现代制度体系的权利,土地私有到人,对农民是危险的。我主张先修改《承包法》,将国家强占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归还给村民集体,恢复了集体所有制后,再由村民自己决定是“增人不增地、还是增人增地”;是“五年一小调、十年一大调,还是五十年或一百年不变”等等;还要不要集体,要什么样的集体,也应该由村民自己决定,要集体干什么也应该是村民自己的事情。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无力帮助小农应对大资本和大市场,这也就罢了,但如果政府以“国家”的名义剥夺村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瓦解村民的集体经济组织,将村民原子化,这就是政府的偏心了。
  2,归还村民自主选择土地经营模式的权利。


          《承包法》规定30年或50年不变,这就是说,在30年或50年内,村子里只要有一个人不同意,99.9%的村民不想继续8亩9块的小农生产,想联片开挖鱼池搞养殖是不可能的;如果一家五口人,一分地都没有,生活很可能,99%的村民想给他分地,只要有一户反对,也是不可以的;如果90%的人同意将土地集中起来,给1/3的劳动力承包,承包费用于养老、医疗、村内建设,2/3的人团结起来去找别的机会,如果有几户反对,那就干不成了;如果有1/3的人成为了市民,但他们在村里有地,他们不参加村内的农田基本建设和道路建设,那真正的村民拿他们什么办法都没有!
  我认为国家不要管农民自己的事,管了农民自己的事,就会坑害农民,阻碍农民发展。农村不是不能发展,其实很多的时候是国家干扰了农民发展;还会制造出很多矛盾,制造了矛盾,国家又解决不了,农村的不稳定很多都是“国家权力”制造的。
  3,归还农民经营一切农产品、农用生产资料和杀猪宰羊的权利;
  上个世纪80年代末,粮食、棉花、农药、种子、化肥、生猪运销加工等都是准许农民经营的;到了90年代,垄断利益集体代表在北京说上了话,农民好不容易得到的权利又被“国家”收回去了。90年代的农民,只有两样权利没有收回——种地和养殖,为什么没有收回呀,因为亏本,有利可图的都收回了。亏本的事农民可不可以不做呀?不可以,休耕也要交农业税费;自己养了猪,杀猪过年的权利都收了!国家再不能做这样的事了,为什么为了垄断利益集团而伤害8亿农民呢?这样能体现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吗?
  4,归还农民创建非正规金融组织服务农村经济的权利;
  温州的发展,非正规金融起了很大的作用;云南贵州贫困的山村,社区发展基金对解决温饱作用也很大。现在,国有银行退出了农村,农村信用社由于种种原因总是不能为农民提供信贷服务。国家为什么就不能让农民自己给自己提供信用服务呢?为什么不能组织资金互助会呢?为什么不允许孙大午这样的加工企业为粮食生产者提供准信贷服务呢?既然官办信用社觉得直接对农户贷款存在成本高、信息不对称等等难题,为什么不准许村民以村为单位成立以承包地、住房为信用基础的社区信用合作社与官办的信用社对接呢?社区信用合作社不是可以解决成不高、信息不对称的难题吗?
  国家为什么不准许农民提供非正规金融服务呢?我实在替国家找不出理由。我看最大的理由是农村金融垄断有丰厚的利润,利益集体在国家的天平上比农民更重要。
  5,归还农民组织参与工程招标、组织劳动力参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权利;
  农村什么最多?劳动力最多;农村什么浪费最大?劳动力的浪费最大。政府把农村劳动力配置不起来,市场更配置不了农村的劳动力。配置农村劳动力的最有效的方式是什么?农民组织配置劳动力。农村很多的工程,为什么只对资本家招标?党支部、共青团、妇联会、村委会等农民组织为什么不可以参与招标。过去,党支部、共青团、妇联会、村委会5000元钱可以修1公里石子路,现在,资本家10万元修1公里,这样的好事为什么就不给农民的组织干呢?这样,农民的闲置劳动力不就可以换钱看病读书了吗?农民的组织不就有能力应对大资本和大市场了吗?农民的权益不就有能力维护了吗?
  6,归还农民平等占有财政资源的权利;
  农民没有文化、没有社会保障,所以农民走出去了还得回到土地上。国家的财政不能总是城市人的财政,应该一视同仁对待农民了。应该让农民平等享受国民经济发展的好处,让农民有自由选择城市生活或农村生活的权利。城市化是大趋势,不能让农民只有为城市化流血流汗的权利,而不给农民平等生活在城市的权利。还农民的权利,总是说没有钱,农民是财富的创造者,不要别人的钱,要的是农民自己的钱。
  7,归还村民自主选择和罢免村长、乡长的权力;
  村民自治搞了十多年了,不得不承认,好村长越来越少了,村民的权利不是大了而是小了。要修改《村组法》,不要将从西方引进的竞选制嵌入农村,逼着最厚道的、最贫困的农民玩最先进的西式民主实验,这是怎么回事?!中国农村不是没有民主传统,族长是怎么产生的?户长是怎么产生的?各种各样的行规是怎样产生的?都是农民用民主方式产生的。我们的《村组法》哪一点继承了中国乡村社会的传统民主呀?中国乡村有中国乡村的传统民主文化——以理服人、以德服人;中国乡村有中国乡村的民主方式——推举协议制;中国乡村有中国乡村的民主解决争端的方式——评天理。知道什么叫评天理吗?当推举协议失败了,谁也不愿当选或谁也不能“合法”当选,怎么办呢?大家赌咒发誓后抓阄,无论谁当选,我们都承认,都必须服从,不然就会遭老天爷报应。
  中国乡村社会推举协议出来的领袖,都具有很高的德行和威望,一呼百应。我们现在竞选出来的村长或政府操作出来的村长,有几个一呼百应的?乡村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主要靠德治。我们的西式乡村民主,极大的破坏了乡村社会的和气,把本来和气的村子搞得四分五裂的,选举出来的村长,遇到几个人对立就没有办法,何况是派别对立呢?最后怎么治理呀?拳头治理!这种民主搞出来的有可能是——专制加黑社会。
  如果把西式的竞选制稍作改进,用来选乡长也许还可以。因为,乡长是政府首脑,手上有机器——民主暴力,村长如果没有德行就只有拳头了。所以,我们不要拿西方的民主玩中国农民了,让中国的农民按照自己的民主方式玩吧!
  现在,村民自治进入了另一个误区,那就是将自治等同选举。村民自治是一连串的事,主要体现在村民的日常生活中,如,田怎么分、怎么承包、承包费怎么用;种植养殖什么、技术人员请谁、怎么签合同;村庄怎么规划、房屋怎么建、道路怎么修、水系怎么维护;社区信用社怎么管理、最高贷多少、利息多少、不还款怎么惩罚;村仆怎么选任罢免、学校教师怎么选任罢免等等。现在,选出了一个村长,工资乡里发,上述的这么多事都国家管了,村长一样都管不了,村民管不了村长,村长也管不了村民,自治个啥?这样的村民自治,你是村民你感兴趣吗?!
  中国这么大,各地的情况又有很大的差异,基层民主最好不要全国一个模式。《宪法》规定县市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的乡村民主模式就可以了。多个模式竞争就会有比较,有选择,再改进,这多好啊!北京的官员、学者没有哪个头上长了家伙,有通天的本事,不要动不动就是“这个不行,哪个不许”,只能照一个模式做。集权主义、权威主义、专制主义在很多人的头脑里根深蒂固啊!
  8,归还农民组织依法维权的权力;
  现在损害农民利益的现象非常普遍,怎么才能避免呢.?办法只有一个,归还农民组织依法维权的权力。党应该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组织群众维护群众的权利。现在有一种论调要不得,说什么农民组织起来会不稳定——造反。这样的论调是过去国民党反动派的论调,像今天民进党陈水扁的言论。我们党的执政能力如何建设?首要的一条就是要依靠群众、把群众组织起来团结在党的周围。人民群众组织起来了,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就没有了,共产党的宗旨就实现了。共产党不组织群众,群众必然被反对党的势力组织起来,我们党要警惕,更应该自信、自信、再自信!
  9,归还农民管理乡镇政府的权力
  我们的政府叫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就是人民管理的政府。现在是实践乡镇自治的时候了。可是一谈到人民直接选举乡长,就有人担心会出事。出啥事?阿富汗人民都能够当家作主选总统了,我们共产党领导的人民还不能当家作主选乡长?我们共产党绝不能不做这样得民心的好事而留给反党势力以口实,我们党应该自信、自信、再自信!
  让农民管理乡镇政府,国家部委垂直管理的绝大多数权力部门要从乡镇退回到县一级去。这些部门都是抽水机,中国农村是小农经济社会,这些抽水机不退出,乡村社会没有办法自治;这些部门都是垄断利益的代表,不离开乡村社会,乡村社会的经济就活不起来。总之,这些部门不撤出乡镇,乡镇不仅政治上难自治,而且经济上也不能自治。
  三,“还权于民”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措施。
  1,代表人就是要为人争权利。
  基层党支部是做什么的?是“权为民所用”的组织保证,是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组织保证。所以,基层党支部就是为村民争权力的组织。代表人就是要为人争权利,不然就不是合格代表。现在,有几个党的支部是为本村的村民争权利的?这是个不容忽视的大问题。现在,农村没有农会,村党支部就是要做农会。
  2,给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
  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什么原因?原因是农民没有平等的权利。所以,给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授人以渔,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最好体现。真的想解决三农问题,就是要还农民权利,

《“国家”归还农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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