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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届三中全会公报第一次提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这种对非公有资本非禁即入的态度,写在党的文件里面还是第一次。这一政策的实施,将使很多行业加快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开放,并且对加快我国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的建设起促进作用。
第一次提出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以前,非公有经济所受到的待遇是不平等的,不仅体现在行业的准入上,还体现在实际经营中,无论是土地征用等方面都没有能够享受到与国有企业同等待遇,成为民营经济发展的束缚所在。 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相互融合、平等竞争将成为未来改革和发展的主旋律,相应地,国有股转让给民营企业将会出现一个新高潮。表现在资本市场上,将出现民企在购买和重组上市公司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全面繁荣农村经济,加快城镇化进程。
十六大报告指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加强农业基础地位,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增强农业的市场竞争力。逐步提高城镇化水平,坚持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走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长期稳定并不断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城镇化是由农业人口占很大比重的传统农业社会,向非农业人口占多数的现代文明社会转变的历史过程,是伴随工业化进程的一种经济现象,也是衡量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从世界各国走向现代化的历程看,这是一条共同经验。从新世纪新阶段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要求看,推进城镇化,不仅是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任务,也是优化城乡经济结构,促进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
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农村改革的主要突破:
第一、进一步明确了土地制度,保护耕地,保障农民权益。公告中说,要“按照保障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征地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途管制,及时给予农民合理补偿”。这些提法,都是10年前没有的。尤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提法,“最严格”三字表明了国家从根本上保护农民最基本生产资料的决心。
第二、公报指出,要“放开粮食收购市场,把通过流通环节的间接补贴改为对农民的直接补贴,切实保护种粮农民的利益”。现行粮食购销体制的主要问题是:国有粮食企业政企不分、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不分、储备和经营不分;我国粮食统一市场没有形成;国家贮备粮功能定位不明确;粮食部门冗员负担重,亏损挂账数额巨大,难以消化。
第三、公报指出,“完善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各项政策,取消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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