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党委工作条例
5.3公司基层党支部书记可兼任适当的基层单位行政职务。5,4为确保党组织参与重大决策,具体措施有:
5.4.1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副总经理)中的党员有责任及时向党组织报告工作;
5.4.2党员领导干部增强党性观念,自觉按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贯彻党组织的意图于生产经营管理决策和指挥之中;
5.4.3行政领导向党组织通报决策意向,党组织召开会议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5.5适应形势变化,不断改进工作方式。公司党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各种民主生活会,学习会,汇报会,座谈会,传达上级指示,交流思想,掌握动态,总结布置工作。
5.6公司党委加强对工会、共青团的领导。对工会主席按同级副职选配,对团委书记是党员的,可提名为同级党委委员候选人;是党员而未进入公司党委的,可以列席公司党委的有关会议。公司党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政工例会,协调党群工作。
5.7公司党组织在不影响本岗工作和生产经营前提下,每月占用一定工作时间,开展灵活多样,生动活泼,讲求实效的政治学习和党员活动。重要活动时间,协商行政领导予以保证。
5.8公司在改组或设立新的公司时,按三同步原则,同步建立新组织,同步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同步开展党的活动。
5.9公司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在公司管理费中列支,年初由公司党组织负责编制年度费用预算,列入公司财务计划。在计划范围内,日常开支由党组织书记审批。
6.附则
6.1本条例与中央、省市党组织规定不符的,按上级党组织规定执行。
6.2本条例未尽事宜,按党章和上级党组织规定办理。
6.3本条例上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备案)后实施。
本条例由公司党委办公室编制
本条例由公司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条例主要起草人:张辛戒
本条例主要审定人:李政再
发布日期:2004年5月20日
版本号:G-A 受控(编号/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