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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担社会责任


3.1  知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树立宪法意识

宪法,作为国家的总章程,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从内容上看,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如规定国家的国体、政体、根本任务、基本国策、社会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等根本问题。从效力上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是母法,普通法律是子法。普通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是宪法的具体化;普通法律不能和宪法相抵触,否则要被撤销和宣布无效。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从程序上看,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正是由于宪法的这些特点,表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的至高地位,决定了它是最高的行为准则。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的最高行为准则。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做宪法和法律禁止做的事,不得拒绝做宪法和法律规定做的事,不能做宪法和法律未授权的事。宪法又是一切团体和组织以及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在整个法制教育中,宪法教育居于重要的核心和统率地位。要通过教学,让学生知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知道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权威,自觉遵守宪法,热情宣传宪法,勇于同违反宪法的行为作斗争,树立宪法意识。

3.2  知道依法治国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树立法制观念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略和目标。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这就以最高法的形式确认了依法治国方略的地位。

所谓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是我们党的领导方式、执政方式的重大进步,确立了法高于人、法大于权的根本原则。依法治国,是社会进步的重要体现,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标志。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因为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问题,在国家一系列根本问题上,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和宪法的原则;因为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不实施宪法,就不能保证法律法规符合宪法的要求,依法治国就失去了法律正当性的大前提。由于宪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和基础,所以不实施宪法,就无法有效地贯彻依法治国的原则,也就很难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

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它是比人治开明和进步的治国主张。法治是指一种治国方式或国家所处的状态,指国家权力的行使(立法、执法、司法等活动)和社会成员的活动,普遍处于符合一种良好而完备的法律规则系统要求的状态。依法治国,既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目标,又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

因此,要通过思想品德课教学,让学生知道依法治国的内容和意义,树立法制观念。

3.3  理解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意义,能够自觉守法,维护社会秩序

这项内容着重讲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要求。中国共产党十六大报告再

《二、承担社会责任(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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