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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郊区“郑各庄现象”实证分析


式”而言,关键在于目前土地政策的不明确带来的对全村农业用地下一步调整方向的影响。因为以村庄为单位进行旧村改造,必然会涉及部分公共用地(例如村内道路、公共设施用地等)和农业用地利用方式的变化,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按照“村民建房和宅基地管理办法”,村委会作为基层组织具有在全村范围内包括宅基地在内的土地审批、管理、调整的权利,但实际上耕地使用的变化又受到与国家基本农田保护相关的法律的约束,这就引发了土地产权不确定性的问题。所谓土地产权不确定性从法律上讲是指土地产权主体不清、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完整的问题,如何完善乡村因城市化而带来的土地(特别是农用地)使用权限的调整问题仍是当前政策的空白。这种产权主体不清带来的不确定性,会影响农民对土地未来收益的判断,进而妨碍农民对土地的投入。仅就“郑各庄模式”来说,产权不清已成为农村自下而上城市化的一个巨大隐忧。
  另外,从制度经济学理论看,即使土地产权主体清楚,也不能完全消除土地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农民或者领导农民进行社区改造的政府都有可能出于对不确定性的恐惧,对手中的土地进行破坏性开发,更不会进行长期的利益最大化的投资,这就是制度经济学所描述的“公共地悲剧”现象。为了克服“公共地悲剧”的发生,在明确土地产权的基础上,如何建立一套有效的土地使用的委托—代理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为了保障土地的有效利用,从表面上看,村民是将土地委托给企业(宏福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和经营,这就难以排除企业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损害村民的共同利益的现象,而村委会这个基层组织的介入则起到了有效的监督保障作用。在“郑各庄模式”中,村委会代表广大村民行使主要的监督职能,在建立土地租用关系时,村委会作为合同的订立方,拥有确定引进项目的租金标准等重要权力,也就是说,土地租赁的一切活动是在村民代表和村民监督委员共同监督下完成的,这也是“郑各庄模式”取得成功的制度性原因,是“郑各庄现象”带给我们的一个重要启示。

《北京郊区“郑各庄现象”实证分析(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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