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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历史上农村税费改革的经验教训及启示


革与创新的主体当然是政府与农民,但依据制度变迁理论与中国的现实国情,政府扮演更为重要的主导性角色。我国农村制度变迁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充分利用已有组织资源(各级政府)通过自上而下的纵向层层传递实现的。尽管农民自发性、诱致性、内生性、盈利性的创新活动从来也没有停止过,但又必须得到政府的默认、允许、批准与授权。换言之,政府的主导性角色既不容动摇又不可替代。有鉴于此,政府的制度供给头等重要。政府制度供给的意愿与能力,可以纠正农村制度供给不足,可以遏制对农民乱收费,可以减轻农民负担,可以主导农村税费制度改革的基本取向。倘若政府不从重城轻乡、重工轻农、重市民轻农民的“路径依赖”或制度惯性中脱身,依然在社会总资源配置与社会再分配格局中对“三农”采取“少给予多索取”的制度安排与政府偏好,倘若政府作为公共权力机关在社会公共分配领域中不能秉持公正与中立,依然对城市供给公共物品却从农村公共物品供给领域中大部分退出而强令农民进入,倘若政府不实施城市与农村的制度公平(市场公平)、市民与农民的负担公平(税费公平),依然仅仅把治理收费、改革税费锁定在“农”内、“乡”内,那么农民减负就不可能收到预期的效果。

《我国历史上农村税费改革的经验教训及启示(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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