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地的社区所有,纯农户的收入困境,和农村的逆向淘汰趋势
的只是一定时期内土地的使用权,不是所有权。如果因外出打工而向村里交还土地,是得不到任何报酬的。所以绝大多数外出打工者必定会想尽一切方法留住土地,因为不留白不留。可见,在现行土地制度下,土地细另化的恶性发展是必然的,而且是由非市场因素造成的。事实上,尽管农村人口大量移出,城市化的水平大有提高,然而农村户口却一直在增长之中,由1985年的1亿9千万户增加到2000年的2亿4千万户(中国统计年鉴1999年表9-1和2000年表12-1)。可见,在土地通过非市场机制配置的情况下,快速的城市化无法减缓土地细另化这一趋势。
2.5纯农户的困境--无从扩大经营规模
2004年一号文件指出,纯农户收入问题,特别是纯粮农的收入问题特别严重。原因有多重。首先,粮食生产的周期长,一般一年一到二茬。由于投入的成本高,粮价低,种三茬的农民大多感到得不偿失。其次,粮食的收入弹性和价格弹性都很低。城市居民收入的快速提高对粮食消费及其价格的带动非常有限。只要粮食产量稍微过剩,粮价便大跌。对小农来说,本来粮食的商品率就不高,如果碰到粮价大跌,往往入不抵出。其次,粮农除非能扩大经营规模,单靠耕种几亩地是无法获得平均收入的。相比之下,菜农,花农,药农等所需的土地规模就要小得多。以菜农为例,他们大多靠近城市,因而靠近市场。其次,大多数蔬菜的生长周期较短,往往只需几个星期。所以菜农一年能有十几茬收成。作为健康食品,随着人们的健康意识的提高,蔬菜的收入弹性也变得较高。如果菜农掌握时令,往往获得较高的收入。基于以上种种原因,菜农和粮农相比,不需太大的土地规模和较多的资金周转便能获得平均收入。
在市场经济中,农户的土地经营规模是由价格调节自然形成的。粮农所需的土地经营规模必然较大,如果在现有经营规模上无法得到平均收入,他们中的一些人或者退出经营,或者改种其他作物,这样必然造成粮价上涨。退出经营的农户为其他粮农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创造条件;粮价上涨则有助于粮农收入的上升。
然而,在中国现行的土地制度下,农户土地经营的规模主要由集体已有的土地和该农户在全村人口中所占比重所决定。尽管政府出台了土地承包法,允许土地的转包和出租,然而布瑞纳的研究表明,种地能手通过转包和出租扩大经营规模的速度至少不足以改变土地分布基尼系数的不断下降的总趋势。
这是因为在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下,转包和出租带有种种限制和不确定性。例如,转包或出租双方要获得集体同意,交易成本比土地私有制下农户之间的直接交涉高得多。特别对来自外村的接包者来说,手续之复杂令人兴叹,对土地和劳动在全国范围内,更不要说在世界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和组合,构成严重的制度障碍。
例如,根据中国现行的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如此高的交易成本,往往使协议双方大多限于亲戚之间,而且不得不瞒着集体交易。然而这样一来,又使承包协议的有效性缺乏透明性和法律保障。这些原因使土地流转的速度很慢,远远落后于城市化的进程。
2.6农地私有和股份合作制的相容性问题
中国农地细另化仍在不断发展,农户收入相对城市居民又呈每况愈下的趋势,国内的一些关心农民收入的学者,在不动现行土地制度的前提下,企图找出新的生产组织形式。例如,最近有机会看到张宇燕,时红秀和李增刚(2004以下简称张文)合写的"中国农村的社区型企业:辽宁省海城市东三道村为例"一文。他们通过对一个案例的考察,"试图对中国农村基层组织-'村集体'-的性质和功能进行深入思考"。他们"将'村集体'看作既是国家行政权力向基层的延伸,又是有着明确产权边界和利益要求的企业"。在他们看来,"与经典企业相比,这种企业表现出程度不同的'社区性'特征。在权威和激励、社区成员与企业的关系、企业的目标与行为方式、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等方面,村集体都有着突出的社区"共荣"秉性"。为此,他们称"村集体为'社区型企业'。这种企业产生于特定的产权制度、市场条件和农村社区的自然禀赋与人文环境之中,既为辖区公众提供公共物品,又替个人承担市场风险"。他们并且认为,"不同于大规模劳动力的城乡转移和城镇化过程,社区型企业在中国的发展或普遍化,或许为中国提供了另一种工业化和市场化途径,并可能成为解决中国"三农"问题的一种选择。"
对此,我想作以下评论。首先,如果各种社区型农业企业真是中国农民自发和自愿进行的组织试验,自然应该支持。但是,历史上,自然村,更不要说包括10个左右自然村的行政村,从来不是一个经济体。只是到了人民公社时代,由于政府的强加,它们作为生产大队才成为一个效率低下的经济单位。所以,整个村子加入一个社区企业,而且还能整个'兼并'邻近的村子的作法,使人怀疑农民究竟是否有选择不入股的自由。其次,如果这样的企业确实很成功,那麽,在土地私有制下,农民同样会踊跃入股,不然欧美各国不会涌现那麽多股份公司。所以,私有制并不会阻止农民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对生产组织的各种形式进行自由的试验。第三,土地私有制的一个很主要的优点是,可以迅速淘汰无效的生产组织形式,因而可以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利益。如果这种企业真是基于完全的自愿,那麽,当某些农民感到自己所在的企业带给他们的利益不如单干或另组时,他们应该有完全的退出自由,或重组的自由。张文没有对退出机制作比较细致的介绍。我很想请教的是,这种股份合作制的试验是否有失败的例子,是否对此作过调查、分析?万一企业失败了,谁承担后果?如果个别农民首先看出企业的败像而要求退出,他对土地的权益和其他经济利益又是如何得到满意的补偿呢?第四,如果大面积地由政府推广这种组织形式,由于这种企业不但党政不分,政社不分,而且党企不分,政企不分,这会使党的基层组织和基层政府有更大的权力指挥农民和控制农民。一旦这种控制掌握在坏人或无能的人手中,或一旦企业经营失败,后果是严重的。小丘庄的教训不应轻忘。第五,张文认为股份合作制能够避免"大规模劳动力的城乡转移和城镇化过程",为"中国提供了另一种工业化和市场化途径,并可能成为解决中国"三农"问题的一种选择"。对此,我不敢苟同。城市化的经济学意义在于其通过积聚效应,大大降低所有企业的生产成本,因而降低现代化的成本。凡是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国家,无例外地通过高度的城市化完成的。中国如果选择农村工业化和农村城市化的独特道路,将大大提高工业化和现代化的成本。对中国而言,这条道路将是十分不经济的,也会使中国社会的二元结构人为延长,对农民十分不公。
III.农村金融改革和土地私有化
3.1农村金融改革面对身无抵押的农户究竟能走多远
不但有能力的农民在离开农村,近年来不遗余力推进银行改革的徐滇庆指出,各种金融机构也在弃农而去(长城金融研究通报第238期2004)。包括中国农业银行在内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将逐步撤离县以下乡镇,原因是它们既未向农业,特别是向农民提供有意义的金融服务,又不堪负担自身积累的巨额不良贷款。现在的方案是,让农村信用社这一现存的唯一农村金融机构,经过一些改革之后承担对农民的金融服务。不清楚的是,在农业银行和其他国有银行失败之后,被徐滇庆正确地形容为"债务更为严重,业务人员素质更差"的农信社(同期长城金融研究通报)为何能得到命运之神更多的眷顾。这里关键是,农民没有土地所有权,因而无论是农业银行还是农信社都无法将农户所使用的土地视为有效的抵押品。
也许有人会说,我在这里"过度强调了贷款审批过程中对抵押品的要求,而这一点似乎和现代金融理论不一致。成功的贷款最主要的是看资金流。只要是产品有市场,能够得到足够的回报就应当给予贷款,而不必拘泥于抵押品。在农村信贷中最关键的是信息对称,而不是农户的抵押品。例如,农户小额贷款基本上是不要求固定资产抵押的。"
对此,我的回答是,经营银行的目的自然不同于经营当铺,目的不在于日后没收借主的财产,所以银行要根据借主对贷款的偿还能力,判断该贷不该贷。往往有人有抵押品,仍贷不到款的。作为银行来说,它在放款时,希望借款人有能力偿付本金和利息,否则银行事后处理抵押品也是一件麻烦的事。所以,对银行来说,如果贷款用于消费,就要看借款人的收入流;如果贷款用于生产,就要看产品带来的现金流。即使某人有抵押品,但无固定收入,或者所投资的项目可行性很小,风险很大,银行也不会贷款给此人,而是劝他索性到当铺去,或到风险资本市场去。这也就是为什麽银行不同于当铺,也不同于股市。
我们知道,由于现代经济的复杂性和内在的风险性,即使在工业部门,银行也无法做到信息的完全对称,更不要说在靠天吃饭的农业部门了。有时借款人丧失偿还能力,并不是借款人故意欺骗银行,而是部门内在潜伏的风险所导致。所以,以防万一,银行非得有一个杀手锏不可,这个杀手锏产生的威胁必须是绝对可信的。只有这样,才可以把偿还债务的最终责任放在借款人身上,而不是落在放款人身上,以免银行自身的坏帐积累过多而破产。
在工业部门,这种杀手锏可以是仓单,可以是仓房,也可以是值钱的机器设备。在农业部门,一般纯农户很穷,除了土地,并无什麽值钱的不动产可作贷款抵押。由于土地稀缺,又难以毁坏,土地不但总有人要,而且一般来说总在升值。鉴于土地对农民生存的意义,除非有充分的把握还债,农民不会轻易抵押土地。抵押了,也会千方百计将它赎回来。这样,银行可以避免坏帐的累积,农民也得到金融的及时服务,可称两全其美。这里,由于土地的私有,市场的纪律便得以体现出来。这种市场纪律是市场机制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3.2多人作保的小额贷款
在最近的留美经济学会和中国社科院合办的有关民营经济的国际研讨会上,曾获得亚行驻华首席经济学家汤敏先生的指教,认为农户小额贷款不一定要求固定资产作抵押。据他说,可以用集体联保的办法,防止赖帐。这个办法在孟加拉,斯里兰卡和一些南美国家获得成功,值得中国推广。我的确注意到可以用同村居民多人作保的办法帮助某人得到小额贷款。
但我想顺便指出如下几点。首先,如果贷款很小,例如,几百元,上千元,确实不用动用土地作抵押。万一借款人不能全部还清欠债,共同作保的人也有能力先替他分担部分欠款。毕竟大家同住一村,逃得了和尚逃不了庙。正因为这个原因,甚至不用多户联保的贷款也是存在的。例如,民间借贷在许多地方相当活跃,只是利率很高(张和崔2003)。
第二,多人是否愿意为某一特定的个人作保,成了这个人是否能够得到小额贷款的主要指标。例如,如果银行规定要三人作保,而村里竟然找不出三人愿意为他作保,那他自然还是要用自己的土地作保,才能得到贷款。幸好在这些国家里,土地是私有的。所以,万一找不到人作保,还有土地可以抵押,不象在土地集体所有的国家。
第三,正由于在这些国家实行土地私有,银行的坏帐才不会累积到不可收拾的地步。例如,万一共同担保人联合起来欺骗银行,使坏帐累积,银行总是可以用没收这些人的土地作为清偿的最后手段。这里,土地私有仍是使农村金融业得以避免过多坏帐的最可信的威胁手段。所以,在没有土地作最后清算手段的中国,用联保连坐的办法,是否能避免农村信用社坏帐的继续积累,我是十分悲观的。
我们要把农村的中小企业的业主和纯农户区分开来。前者不是纯农户。农信社接受他们的厂房或仓单作抵押,自然能使他们获得贷款,农信社自己也不用太担心贷款无法收回的问题。可是,农村的中小业主的收入本来已经高于纯农户,而且具有迁入城市的强烈倾向。我们固然要关心他们的处境,但是当务之急是关心纯农户的收入。正是他们的处境每况愈下,才造成严重的"三农"问题。然而,一号文件鉴于农村土地无法作为抵押,因而要求农信社接受这类农户的动产作为贷款的抵押品。如真的实行起来,一旦纯农户无法归还贷款,农信社又如何处理作为抵押品的个人物品呢?在土地私有的国家里,也许用农户联合担保能够帮助农户获得小额贷款,但是在农户没有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无论是农业银行还是农信社,要麽"弃农而去",要麽重新积累不良贷款。在笔者看来,除非实行农用土地私有,农信社的表现很可能会想徐滇庆教授预言的,"只会比农业银行更烂"(2004)。
认为农业银行或农信社不愿向纯农户贷款的原因是它们的治理机制未得到改革的人,只说对了一半。笔者认为,如果农信社有一天完全按照现代银行的治理体制予以脱胎换骨之后,它们会更加失去将贷款放给没有土地或其他不动产作抵押的纯农户。如果它们有业务选择的自由,它们一定会更快地弃农而去。
有人会说,现代银行不愿意在农村开展业务,全球如此。今后也必将如此。解决农村融资的渠道只能是发展农村合作制金融机构或者开展具有相当政策性含义的农户小额信贷。这种说法恐怕没有区分发达国家和不发达国家。现代银行不愿意在农村开展业务是事实,但并非全球如此。在发展中国家,由于市场机制不发育,银行的服务确是十分不充分的。但是在发达国家,农民获得金融业的良好服务。中国既然要想成为发达国家,就必须解决农村金融的建设问题。不然又为何要进行农村金融改革呢?
当然,土地私有只是使农村现代金融完善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并不是说,有了土地私有制,农村金融就自然发达起来,还需其他条件的配合。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坚决支持徐滇庆教授多年来的努力,打破国家对金融的垄断,准许民营企业家进入银行业,允许他们组建新的合资或独资银行,平等地和国有银行以及外资银行竞争。这种自由进入,自由退出的权利加上严格的监管等,是农村金融得以发达和完善的其他的必要条件。但是可以肯定地说,没有土地私有这一必要条件,即使具备其他必要条件,真正为纯农户服务的金融机构不可能在商业化的基础上得到大的发展。
3.3土地抵押和无地农民
不少人担心允许土地作抵押,会造成太多的无地农民。由于农户的土地是他们生活的依托,因此也存在着最后执行时的困难。就像在城市中的贫民一样,如果银行接受他们拿住宅做抵押,一旦不能如期归还贷款,银行将面临执行上的困难。徐滇庆教授形象地指出,"你没有办法把贫民赶出贫民窟。"
秦晖指出,由于实行诸子均分遗产制度,尽管中国历史上大部分时期实行土地私有制,但土地私有制并不会导致土地高度兼并和大量无地农民涌现。据他的 《中国农地的社区所有,纯农户的收入困境,和农村的逆向淘汰趋势(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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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纯农户的困境--无从扩大经营规模
2004年一号文件指出,纯农户收入问题,特别是纯粮农的收入问题特别严重。原因有多重。首先,粮食生产的周期长,一般一年一到二茬。由于投入的成本高,粮价低,种三茬的农民大多感到得不偿失。其次,粮食的收入弹性和价格弹性都很低。城市居民收入的快速提高对粮食消费及其价格的带动非常有限。只要粮食产量稍微过剩,粮价便大跌。对小农来说,本来粮食的商品率就不高,如果碰到粮价大跌,往往入不抵出。其次,粮农除非能扩大经营规模,单靠耕种几亩地是无法获得平均收入的。相比之下,菜农,花农,药农等所需的土地规模就要小得多。以菜农为例,他们大多靠近城市,因而靠近市场。其次,大多数蔬菜的生长周期较短,往往只需几个星期。所以菜农一年能有十几茬收成。作为健康食品,随着人们的健康意识的提高,蔬菜的收入弹性也变得较高。如果菜农掌握时令,往往获得较高的收入。基于以上种种原因,菜农和粮农相比,不需太大的土地规模和较多的资金周转便能获得平均收入。
在市场经济中,农户的土地经营规模是由价格调节自然形成的。粮农所需的土地经营规模必然较大,如果在现有经营规模上无法得到平均收入,他们中的一些人或者退出经营,或者改种其他作物,这样必然造成粮价上涨。退出经营的农户为其他粮农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创造条件;粮价上涨则有助于粮农收入的上升。
然而,在中国现行的土地制度下,农户土地经营的规模主要由集体已有的土地和该农户在全村人口中所占比重所决定。尽管政府出台了土地承包法,允许土地的转包和出租,然而布瑞纳的研究表明,种地能手通过转包和出租扩大经营规模的速度至少不足以改变土地分布基尼系数的不断下降的总趋势。
这是因为在土地集体所有的制度下,转包和出租带有种种限制和不确定性。例如,转包或出租双方要获得集体同意,交易成本比土地私有制下农户之间的直接交涉高得多。特别对来自外村的接包者来说,手续之复杂令人兴叹,对土地和劳动在全国范围内,更不要说在世界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和组合,构成严重的制度障碍。
例如,根据中国现行的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如此高的交易成本,往往使协议双方大多限于亲戚之间,而且不得不瞒着集体交易。然而这样一来,又使承包协议的有效性缺乏透明性和法律保障。这些原因使土地流转的速度很慢,远远落后于城市化的进程。
2.6农地私有和股份合作制的相容性问题
中国农地细另化仍在不断发展,农户收入相对城市居民又呈每况愈下的趋势,国内的一些关心农民收入的学者,在不动现行土地制度的前提下,企图找出新的生产组织形式。例如,最近有机会看到张宇燕,时红秀和李增刚(2004以下简称张文)合写的"中国农村的社区型企业:辽宁省海城市东三道村为例"一文。他们通过对一个案例的考察,"试图对中国农村基层组织-'村集体'-的性质和功能进行深入思考"。他们"将'村集体'看作既是国家行政权力向基层的延伸,又是有着明确产权边界和利益要求的企业"。在他们看来,"与经典企业相比,这种企业表现出程度不同的'社区性'特征。在权威和激励、社区成员与企业的关系、企业的目标与行为方式、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等方面,村集体都有着突出的社区"共荣"秉性"。为此,他们称"村集体为'社区型企业'。这种企业产生于特定的产权制度、市场条件和农村社区的自然禀赋与人文环境之中,既为辖区公众提供公共物品,又替个人承担市场风险"。他们并且认为,"不同于大规模劳动力的城乡转移和城镇化过程,社区型企业在中国的发展或普遍化,或许为中国提供了另一种工业化和市场化途径,并可能成为解决中国"三农"问题的一种选择。"
对此,我想作以下评论。首先,如果各种社区型农业企业真是中国农民自发和自愿进行的组织试验,自然应该支持。但是,历史上,自然村,更不要说包括10个左右自然村的行政村,从来不是一个经济体。只是到了人民公社时代,由于政府的强加,它们作为生产大队才成为一个效率低下的经济单位。所以,整个村子加入一个社区企业,而且还能整个'兼并'邻近的村子的作法,使人怀疑农民究竟是否有选择不入股的自由。其次,如果这样的企业确实很成功,那麽,在土地私有制下,农民同样会踊跃入股,不然欧美各国不会涌现那麽多股份公司。所以,私有制并不会阻止农民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对生产组织的各种形式进行自由的试验。第三,土地私有制的一个很主要的优点是,可以迅速淘汰无效的生产组织形式,因而可以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利益。如果这种企业真是基于完全的自愿,那麽,当某些农民感到自己所在的企业带给他们的利益不如单干或另组时,他们应该有完全的退出自由,或重组的自由。张文没有对退出机制作比较细致的介绍。我很想请教的是,这种股份合作制的试验是否有失败的例子,是否对此作过调查、分析?万一企业失败了,谁承担后果?如果个别农民首先看出企业的败像而要求退出,他对土地的权益和其他经济利益又是如何得到满意的补偿呢?第四,如果大面积地由政府推广这种组织形式,由于这种企业不但党政不分,政社不分,而且党企不分,政企不分,这会使党的基层组织和基层政府有更大的权力指挥农民和控制农民。一旦这种控制掌握在坏人或无能的人手中,或一旦企业经营失败,后果是严重的。小丘庄的教训不应轻忘。第五,张文认为股份合作制能够避免"大规模劳动力的城乡转移和城镇化过程",为"中国提供了另一种工业化和市场化途径,并可能成为解决中国"三农"问题的一种选择"。对此,我不敢苟同。城市化的经济学意义在于其通过积聚效应,大大降低所有企业的生产成本,因而降低现代化的成本。凡是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国家,无例外地通过高度的城市化完成的。中国如果选择农村工业化和农村城市化的独特道路,将大大提高工业化和现代化的成本。对中国而言,这条道路将是十分不经济的,也会使中国社会的二元结构人为延长,对农民十分不公。
III.农村金融改革和土地私有化
3.1农村金融改革面对身无抵押的农户究竟能走多远
不但有能力的农民在离开农村,近年来不遗余力推进银行改革的徐滇庆指出,各种金融机构也在弃农而去(长城金融研究通报第238期2004)。包括中国农业银行在内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将逐步撤离县以下乡镇,原因是它们既未向农业,特别是向农民提供有意义的金融服务,又不堪负担自身积累的巨额不良贷款。现在的方案是,让农村信用社这一现存的唯一农村金融机构,经过一些改革之后承担对农民的金融服务。不清楚的是,在农业银行和其他国有银行失败之后,被徐滇庆正确地形容为"债务更为严重,业务人员素质更差"的农信社(同期长城金融研究通报)为何能得到命运之神更多的眷顾。这里关键是,农民没有土地所有权,因而无论是农业银行还是农信社都无法将农户所使用的土地视为有效的抵押品。
也许有人会说,我在这里"过度强调了贷款审批过程中对抵押品的要求,而这一点似乎和现代金融理论不一致。成功的贷款最主要的是看资金流。只要是产品有市场,能够得到足够的回报就应当给予贷款,而不必拘泥于抵押品。在农村信贷中最关键的是信息对称,而不是农户的抵押品。例如,农户小额贷款基本上是不要求固定资产抵押的。"
对此,我的回答是,经营银行的目的自然不同于经营当铺,目的不在于日后没收借主的财产,所以银行要根据借主对贷款的偿还能力,判断该贷不该贷。往往有人有抵押品,仍贷不到款的。作为银行来说,它在放款时,希望借款人有能力偿付本金和利息,否则银行事后处理抵押品也是一件麻烦的事。所以,对银行来说,如果贷款用于消费,就要看借款人的收入流;如果贷款用于生产,就要看产品带来的现金流。即使某人有抵押品,但无固定收入,或者所投资的项目可行性很小,风险很大,银行也不会贷款给此人,而是劝他索性到当铺去,或到风险资本市场去。这也就是为什麽银行不同于当铺,也不同于股市。
我们知道,由于现代经济的复杂性和内在的风险性,即使在工业部门,银行也无法做到信息的完全对称,更不要说在靠天吃饭的农业部门了。有时借款人丧失偿还能力,并不是借款人故意欺骗银行,而是部门内在潜伏的风险所导致。所以,以防万一,银行非得有一个杀手锏不可,这个杀手锏产生的威胁必须是绝对可信的。只有这样,才可以把偿还债务的最终责任放在借款人身上,而不是落在放款人身上,以免银行自身的坏帐积累过多而破产。
在工业部门,这种杀手锏可以是仓单,可以是仓房,也可以是值钱的机器设备。在农业部门,一般纯农户很穷,除了土地,并无什麽值钱的不动产可作贷款抵押。由于土地稀缺,又难以毁坏,土地不但总有人要,而且一般来说总在升值。鉴于土地对农民生存的意义,除非有充分的把握还债,农民不会轻易抵押土地。抵押了,也会千方百计将它赎回来。这样,银行可以避免坏帐的累积,农民也得到金融的及时服务,可称两全其美。这里,由于土地的私有,市场的纪律便得以体现出来。这种市场纪律是市场机制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3.2多人作保的小额贷款
在最近的留美经济学会和中国社科院合办的有关民营经济的国际研讨会上,曾获得亚行驻华首席经济学家汤敏先生的指教,认为农户小额贷款不一定要求固定资产作抵押。据他说,可以用集体联保的办法,防止赖帐。这个办法在孟加拉,斯里兰卡和一些南美国家获得成功,值得中国推广。我的确注意到可以用同村居民多人作保的办法帮助某人得到小额贷款。
但我想顺便指出如下几点。首先,如果贷款很小,例如,几百元,上千元,确实不用动用土地作抵押。万一借款人不能全部还清欠债,共同作保的人也有能力先替他分担部分欠款。毕竟大家同住一村,逃得了和尚逃不了庙。正因为这个原因,甚至不用多户联保的贷款也是存在的。例如,民间借贷在许多地方相当活跃,只是利率很高(张和崔2003)。
第二,多人是否愿意为某一特定的个人作保,成了这个人是否能够得到小额贷款的主要指标。例如,如果银行规定要三人作保,而村里竟然找不出三人愿意为他作保,那他自然还是要用自己的土地作保,才能得到贷款。幸好在这些国家里,土地是私有的。所以,万一找不到人作保,还有土地可以抵押,不象在土地集体所有的国家。
第三,正由于在这些国家实行土地私有,银行的坏帐才不会累积到不可收拾的地步。例如,万一共同担保人联合起来欺骗银行,使坏帐累积,银行总是可以用没收这些人的土地作为清偿的最后手段。这里,土地私有仍是使农村金融业得以避免过多坏帐的最可信的威胁手段。所以,在没有土地作最后清算手段的中国,用联保连坐的办法,是否能避免农村信用社坏帐的继续积累,我是十分悲观的。
我们要把农村的中小企业的业主和纯农户区分开来。前者不是纯农户。农信社接受他们的厂房或仓单作抵押,自然能使他们获得贷款,农信社自己也不用太担心贷款无法收回的问题。可是,农村的中小业主的收入本来已经高于纯农户,而且具有迁入城市的强烈倾向。我们固然要关心他们的处境,但是当务之急是关心纯农户的收入。正是他们的处境每况愈下,才造成严重的"三农"问题。然而,一号文件鉴于农村土地无法作为抵押,因而要求农信社接受这类农户的动产作为贷款的抵押品。如真的实行起来,一旦纯农户无法归还贷款,农信社又如何处理作为抵押品的个人物品呢?在土地私有的国家里,也许用农户联合担保能够帮助农户获得小额贷款,但是在农户没有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无论是农业银行还是农信社,要麽"弃农而去",要麽重新积累不良贷款。在笔者看来,除非实行农用土地私有,农信社的表现很可能会想徐滇庆教授预言的,"只会比农业银行更烂"(2004)。
认为农业银行或农信社不愿向纯农户贷款的原因是它们的治理机制未得到改革的人,只说对了一半。笔者认为,如果农信社有一天完全按照现代银行的治理体制予以脱胎换骨之后,它们会更加失去将贷款放给没有土地或其他不动产作抵押的纯农户。如果它们有业务选择的自由,它们一定会更快地弃农而去。
有人会说,现代银行不愿意在农村开展业务,全球如此。今后也必将如此。解决农村融资的渠道只能是发展农村合作制金融机构或者开展具有相当政策性含义的农户小额信贷。这种说法恐怕没有区分发达国家和不发达国家。现代银行不愿意在农村开展业务是事实,但并非全球如此。在发展中国家,由于市场机制不发育,银行的服务确是十分不充分的。但是在发达国家,农民获得金融业的良好服务。中国既然要想成为发达国家,就必须解决农村金融的建设问题。不然又为何要进行农村金融改革呢?
当然,土地私有只是使农村现代金融完善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并不是说,有了土地私有制,农村金融就自然发达起来,还需其他条件的配合。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坚决支持徐滇庆教授多年来的努力,打破国家对金融的垄断,准许民营企业家进入银行业,允许他们组建新的合资或独资银行,平等地和国有银行以及外资银行竞争。这种自由进入,自由退出的权利加上严格的监管等,是农村金融得以发达和完善的其他的必要条件。但是可以肯定地说,没有土地私有这一必要条件,即使具备其他必要条件,真正为纯农户服务的金融机构不可能在商业化的基础上得到大的发展。
3.3土地抵押和无地农民
不少人担心允许土地作抵押,会造成太多的无地农民。由于农户的土地是他们生活的依托,因此也存在着最后执行时的困难。就像在城市中的贫民一样,如果银行接受他们拿住宅做抵押,一旦不能如期归还贷款,银行将面临执行上的困难。徐滇庆教授形象地指出,"你没有办法把贫民赶出贫民窟。"
秦晖指出,由于实行诸子均分遗产制度,尽管中国历史上大部分时期实行土地私有制,但土地私有制并不会导致土地高度兼并和大量无地农民涌现。据他的 《中国农地的社区所有,纯农户的收入困境,和农村的逆向淘汰趋势(第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