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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地的社区所有,纯农户的收入困境,和农村的逆向淘汰趋势


研究,土地兼并主要由于政治势力的介入,例如封赐,圈地,投献豪门等。这种权贵政治才是引起农民起义的主要原因(秦晖2003)。如果在纯农业社会,在几乎没有非农产业和就业机会的情况下,土地私有制也不会导致土地的高度民主兼并和社会动乱的话,现在,中国正在经历工业化和城市化的高速发展,为非农就业创造大量的机会的时期,更不应该担心这个问题。无地农民可以流入城市打工,也可以留在农村作佃农或长工。从理论上来说,既然现在允许工商业者雇人,当然没有理由反对农民中有多余土地的人雇工耕种,这是使社会发挥种地能手的经营才能的最好途径。
  其实,如果认真实行抵押条款,不还债就没收土地,大部分农民不到不得已不会动土地的脑筋。抵押了土地的农民,会千方百计将土地赎回来。真正丧失土地的农民,应该是实在不适应作农民的人。这样的农民离开农业,进入工业或服务业,其实对农业本身的效率,以及对他们自己的长远福利来说,都是一种改进。
  之于贫民区的贫民,则又作别论,因为我们谈的已经不是农民,而是城市居民。他们要去社会救济机构而不是银行解决自己的困难。如果他们想抵押自己的住房的话,这种贫民窟的住房也不会值多少钱。况且,住在贫民区的贫民往往反倒是房客,并不拥有房权。所以,银行并不面临由房客造成的坏帐。经常发生的是房东和房客的纠纷,以及房东最终将欠租的房客撵走的事。
  IV.对土地私有化的疑虑并无根据
  4.1土地私有制下不利于土地的合理配置吗
  这种看法认为,"我国传统时代上千年历史的土地买卖并未造成土地配置的优化,反而由于土地分割出售而导致地块"畸零散漫","不成片断"。"除了美国、加拿大这类土地资源丰富国家外,大部分市场经济国家、包括我国台湾地区的农地配置都不是完全依靠市场机制实现的,通过非市场因素实行的土地整理(台湾称农地规划)起着相当大的作用。""(秦暉2004)按照这种看法,土地私有和依靠市场机制并不能达到土地配置的合理。
  对这种观点,我想提出以下看法以供讨论。第一,在一些市场经济中政府出于对农业的保护,实行一些互相矛盾的政策。例如,日本和欧盟各国的政府给予农民大量补助,旨在帮助小农生存,却十分不利于农场的优胜劣汰和规模的扩大;于是,政府又通过行政手段促进农民调整地块,平整土地,目的在于扩大农场的平均规模。这种做法,且不说中国有多少财力完全照搬,对土地市场的发育,农场平均规模的扩大,也是不利的,所以不应盲目提倡。主张主要依靠土地私有制下的市场机制实现有效率的土地合理配置,并不是不考虑非经济因素的'市场-私有化万能论'。在主张土地私有制的人中,相信没有人会在主张彻底市场化的同时,反对基于市场失灵的理由,支持政府提供公共财,减少外部负效应,防止自然垄断,尽到提供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和失业救济等等的责任。
  第二,认为土地私有制下出现的土地细另化代表了土地配置的非优化,这种观点是不成立的。土地配置是否达到最优,并不单单取决于土地集中的规模,而是取决于土地能否和资本以及劳动自由结合,以避免土地的抛荒,或劳动,资本的闲置。如果土地集中的结果,使大量农村劳动无法和土地自由结合,这种要素的配置无论是对土地,还是对劳动而言,都不是最优的。记得1980年代初人民公社解散时,由于大田作业的废除,大型拖拉机和农机具的停止使用,使一些反对包产到户的人指责说,责任制代表了生产力和现代农业的大倒退。但是,在责任制下,土地虽然细另化了,无论是农业生产总量,还是农业生产率都获得极大的提高。所以,由公社的大农场退回到传统的小农生产实际上代表了土地配置的极大的优化和生产力的飞跃。
  在典型的市场经济中,亦即确认土地私有制,并允许所有要素自由流转的经济中,是不会发生土地排斥劳动这种配置的,倒是在土地集体所有的中国,在1990年代发生过土地排斥劳动的荒唐局面。当时苏南乡镇企业发达,当地农民纷纷离土进厂。于是,在村、镇干部的瞎指挥下,发起以工补农,以工养农,将土地集中后,要乡镇企业出钱发展机械化的大农场。这种做法,自然是不顾中国的要素比例,排斥外来农民和当地土地的结合。这种做法遭到已故芝加哥大学经济系约翰逊教授的激烈反对。最后因乡镇企业的改制,以工补农也就搞不下去,靠乡村干部的关系发展起来的大农场也只能将土地分割成小块,出租给外来农民,使土地重新得以和农村中大量存在的剩余劳动结合。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在土地没有私有化和市场化的经济里,土地的配置总会发生这样,那样的扭曲。
  在中国传统社会里,土地的确随着人口的持续增长而不断被分割,出现所谓的细另化,这其实是劳动和土地结合的优化过程。这说明在给定的技术和土地资源,人口资源的情况下,如果土地的细另化是由市场机制引起的,这种细另化代表的是资源配置优化的过程,其增益超过效率损失。所以说,总体来说,历史上中国的土地和劳动的配置是有效的,避免了两者中的任何一方的闲置。这样的配置,一直使中国的单位土地产量名列世界前茅。
  以上论述说明,要区分造成细另化的原因。在现行的土地制度之下,土地细另化的发展确实存在非市场因素,因而确实存在效率的某种损失。原因在于土地的分配基于村社人口变化,与农民的经营能力,努力程度和务农的意愿无关。一方面有农民想扩大土地经营而不可得,一方面有秦晖(2004)指出的土地抛荒的恶性发展。在正常的市场经济中,农地私有也许会造成细另化,却不会发生这样的效率损失。没有务农意愿的农民可将土地出售,获得进城的启动资金,或出租,获得生活来源。而经营不善的农民,可以成为农业工人,或佃农。而且,善于经营的农民可以发挥他们经营的长才,放心地,顺利地扩大土地经营规模。
  既然城里民营企业家可以动则雇工百人,千人,为社会创造就业机会,在农村中自然也应允许农民企业家雇工扩大土地经营规模。这是一个双赢的局面。社会可以享受农业企业家的经营才能,获得更多的农产品,被雇者因有高人指点,生产力一定提高,因而收入也会提高,而作为'高人'的种地能手因可获得土地和劳动力,可以顺利扩大经营,为社会创造更多财富和就业机会。这样对大家都好的事,何乐而不为?
  所以,在研究土地细另化所导致的效率损失时,首先要分析造成细另化的原因。如果是在市场机制下引起的,细另化决不会是效率损失的主要原因。由于非经济原因引起的细另化则又是一回事。匡正之术,不是将土地人为地高度集中,使用现代农业机械,排斥大量农村劳动。这样做,不但造成劳动的闲置和收入无着,而且造成社会公正问题,因而是不可取的。正确的办法,正是私有化和市场化。
  所以,资源的最优配置应该反映国情。在中国尚存在大量剩余劳动的情况下,让劳动尽可能接近土地,是最优的资源配置。农场规模的扩大,应随农村劳动力的逐渐转移而通过市场的交易自然扩大。我们主张彻底实行市场化,正是要减少非经济因素对要素配置的干扰。所以,关于土地细另化的后果问题不能一概而论,特别不应该用来作为批评土地私有化的理由。
  4.2地权明晰既不是导致灾难的万恶之渊,也不是拯救农业的万应灵药吗
  这是一个值得商榷的对土地公有和私有各打50大板的说法。对土地私有化的讨论在中国才刚刚开始。基于一个不成立的理由(即土地私有和交由市场配置必然导致土地细另化,因而导致配置无效这麽一个理由),便对土地私有这样极为严肃的话题贬为'神话',是十分不利于这一问题的深入讨论的。如果说,好的私有化是有条件的,那麽我们要做到的便是把这些必要条件找出来,而不是把私有化本身否定掉。正象我们在讨论'人权'这个词的定义时,是要作一系列限制的,例如人权不等于有权侵犯他人合法利益,不等于可以为所欲为,罔顾法律等等。需要那麽多限制条件,是否就要否认'人权'本身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呢?在经过文革苦难后的中国,没人会主张人权的不重要。关于农地私有化,同样不能求全责备,似乎除非它是万能的,不然便是'神话'。我们需要的是严肃,认真和充分的讨论,才有助于对问题的深入认识。而且我们已经在4.1中指出,土地私有和交由市场配置所导致的土地细另化,恰恰证明市场配置的有效。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展和农村人口的移出,土地私有制加市场机制又会逐渐使种地能手扩大土地经营的规模。
  4.3即使实行土地私有,农民也不会马上富起来吗
  很少有人会说只要实行土地私有制,一切问题迎刃而解。所以,农地私有确实不是解决三农问题的充分条件。2004年中央基于三农问题日趋严重,决定补助农民,并用5年的时间完全取消农业税,并要求各级政府减少苛捐杂税,是十分值得欢迎的。真正的问题是,政府今后能拿出多少财政,在多长时期内持续补助农民?究竟是靠农民自己的生产活动致富,还是主要靠政府的财政补助致富?如果在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上,中国农民只能依靠自己的生产活动致富,那末仍然无法回避土地的所有权。我们必须承认,土地所有制是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提高农民收入,保障农民权益的必要条件,而且是十分重要的必要条件。不能因为在实行土地私有制的一些国家里还存在农民的贫困问题,就说土地私有制是不必要的。事实是,没有一个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发达国家是实行农地的村社所有或国有的。而实行过土地公有,或现在仍在实行土地公有的地方,例如当年的中国,现在的北朝鲜,农业问题比实行土地私有的国家来说多得多,不但发生过人祸,对农民的侵权也更甚。中国1958-61年的大饥荒,北朝鲜目前还在延续的蔓延全国的食品短缺,在人口众多,土地有限,然而实行土地私有的当代印度就没有发生过。目前,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实行的是农地私有,难道其他民族的智慧都不及中国?何况中国的三农问题在世界上越益突出,这一切都是在中国现行的土地制度之下发生的,难道不值得我们深究一下?
  4.4重要的是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土地的所有权是不重要的吗
  有一种看法是,关于地权的一些争论至今"不得要领"。按照这种看法,"事实上,在发达市场经济中由于产权的多层次化,当代产权经济学已逐渐少用"所有权"这一概念而转以"权利"作为考察对象。"(秦暉2004)
  发达国家的所有权的问题早已解决,由于市场经济的高度发达和交换的内在要求,他们发现所有权又可以分割成各种产权,而且发现在保留所有权的前提下,各种产权可以灵活地进入市场交换,使交换双方均能获利,并使土地的利用效率大大提高。所以在土地所有权的私有化已经确定的前提下,西方大量交换的反而是各种产权,对产权的研究也越来越细。
  在中国,提倡农地私有化的人,是决不会去排斥对各种派生而来的土地产权的研究和保护的。然而,我们不能本末倒置,将所有权和产权人为对立,认为只要注意产权便可。如果注意所有权,便是'不得要领'。比如,石油派生出许许多多的衍生产品,构成大部分消费者日常交易的主要对象。可是,我们能得出结论,石油的所有权不再重要,我们只要关心石油的衍生产品的产权便可,否则便不得要领吗?这种说法,大家显然不会同意。同样,在农地私有制没有确立的地方,讨论这种制度本身的必要性是无法回避的。大量的土地纠纷,方兴未艾的圈地运动,日益增多的无地农民,都在说明土地的所有权是无法用土地的其他产权来代替的。
  中国的现实是官强民弱。不给农民地权,单给农民各种有一定期限(15年不变,后来30年不变)的产权的诺言我们已经听到无数次了。目前越演越烈的圈地运动和其他三农问题,不正是在这种没有土地所有权,只有15年不变或30年不变的土地使用权之下发生的吗?当年地主黄世仁要得到杨白老的土地,还要千方百计地得到他的地契,要按下他的手印为凭。现在村干部变卖村里的土地,是不需要农民交出地契的,因为农民根本没有地契。在这种情况下,空泛而有时间限制的产权,又如何能使农民得到保障呢?
  令人不解的是,为何就不能给农民地权呢?这难道不是共产党夺取政权前对农民所作的最重要承诺吗?农地所有权究竟应该掌握在谁手里才是一种最好的制度安排呢?是掌握在作为耕者和弱势群体的农民手里,还是应该掌握在强势而又不从事生产的村镇干部手里,更能导致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农民福利的改善,农民权利的保障,和苛捐杂税的减轻呢?这是应该公开讨论的一个问题。在没有找到真理以前,便认为这种讨论不得要领,窃以为十分不利于我们对这麽一个重大问题的深入认识。
  4.5土地私会和土地的公益性发生冲突吗
  这也是有代表性的看法。秦暉(2004)指出,"土地的地理区位是不可替代的,假如一块土地正好位于公共利益攸关的要害区位上,它的不可替代如果使其主人可以漫天要价,就会严重损及公共利益。因此即使在最强调保障私有财产的西方国家,"土地私有"也没有其他财产权那么绝对,亦即保留有更多的公共利益干预权。"有些人以此反对土地私有化,以便为国家保留更多征用土地的权利。
  其实,和所有的权利都是有限制的一样,基于某些地块具有公益性的理由,国家有权对这些土地的所有权加以某种限制,甚至予以有偿征用,早已成为各国的共识,也在实行土地私有的各国的有关法律条文上体现出来,以防止有人漫天要价,或成为钉子户。所以,实行土地私有并没有影响这些国家的政府基于公益性理由有偿征用筑路,修桥,盖霸,建城等所需的土地,没有影响到这些国家的城市化和工业化的顺利进程。受到限制的是政府和不法开发商假借公益性理由蚕食农民的土地。所以,基于公益性理由对土地所有权有所限制,和否认土地所有权本身的重要性是完全两码事。否认农地所有权的重要性,进而剥夺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便为基于非公益性的理由任意侵占农地开了一个极大的漏洞。这也是20多年来为什麽我们看到有关农地纠纷越演越烈的缘故。
  V.城市化和全球化赋于中国尽速试验农地私有化的千栽良机
  5.1城市化将为弱势人口提供新的生存机会
  如果一个社会的绝大部分人口依靠农业谋生,这个社会必然是个靠天吃饭的社会,充满各种不可逆料的自然风险。城市化带来的积聚效应使人类大大提高了经济效益,并为弱势群体的生存开辟广阔的新天地。发达国家政府十分注意抓住城市化和工业化的机会帮助来自农村的人口向非农部门转移。例如,美国黑人本来主要生活于南庄园,美国内战后由奴隶变为自由人。但是,他们中的许多人并没有经营现代农业的系统知识,对19世纪末叶开始的农业现代化过程并不适应,成为从农业中被淘汰出来的弱势群体。可是美国市场导向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过程帮助吸收了大量的黑人。他们得以逐渐向美国北方迁徙,在那里的城市里定居下来。政府向他们提供有补贴的住房、医疗、教育服务。1960年代后,美国政府更通过立法规定政

《中国农地的社区所有,纯农户的收入困境,和农村的逆向淘汰趋势(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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