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欧亚部分国家体育法比较研究
【内容提要】运用文献资料,比较研究的方法,通过对法国、俄罗斯、日本、中国四国体育法立法形式,立法背景及主要内容的对比、剖析中国与欧亚部分国家体育法的同构性、差异性,提出完善我国体育法规的建议。
【摘 要 题】比较与交流
【关 键 词】中国与欧亚/部分国家/体育法/比较研究
1 引言
一定的法律是一定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反映。世界各国的体育立法随着各国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强化和变革。20世纪以来,尤其进入80年代后,世界各国通过一定的形式对体育进行立法,使其在发展中有法可依、依法规范、依法管理,各主体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职责和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体育法规定着体育与国家的关系,规定着体育的法律地位,并由国家保持其实现。这种关系和地位,虽然在现实中都是以法律形式对体育行为做出的规定,但它是由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历史传统和民族文化等因素决定的。因此,各国体育法规不尽相同。法国与俄罗斯虽然同属欧洲国家,中国、日本虽然同属亚洲国家,并且在历史传统和民族文化等方面具有某种同构性,但在现实中政治体制截然不同,法制状况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差异,由此决定着这几个国家体育法规的不同。因此,对法国、俄罗斯、日本、中国四国体育法进行比较研究,区分异同,相互借鉴,对于我国体育立法,推进体育法制建设,完善体育法规体系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2 中国与欧亚部分国家体育法形式及立法背景比较
体育法规的形成,是通过立法而形成其外部表现形态,它表现了一个国家以何种方式对法规进行认定,同时也反映出一个国家立法的历史背景。
2.1 法规是以政权名义进行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活动,是对社会产生实践导向和强制规范后果的政治行为。体育立法同样是直接关系到体育改革方向和整个体育事业发展的全局,是国家政权在实施体育管理中重要的有组织的领导行为。法国、俄罗斯、日本、中国四国均是国家以成文法的形式,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文来规范和调整本国体育领域中的各种关系。反映出四国政府对体育及其体育法规给予高度的重视,也反映也各国对立法的规范水平及较高的效力和层次。
2.2 四国体育的立法,是适应现代社会发展和现代法制要求而逐步建立起来的。法国是西方发达国家之一,该国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较高,也是典型的依法治国的国家。1984年7月颁布了《法国大众与竞技体育活动的组织和促进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1994年又重新修订了该法。1989年以来,东欧各国尤其是前苏联政体发生重大变革,其体育体制也处在转轨之中,为使体育适应社会变革,1993年4月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通过颁发了《俄罗斯联邦体育运动立法原则》。60年代后的日本经济迅速崛起,成为亚洲“四小龙”中最早腾飞的国家,借1964年奥运之机,体育也在亚洲地域内呈现出龙首的姿态。1961年6月以国会的名义颁发了《日本体育振兴法》,随后日本由国会制定的专门体育法律已达4件。社会主义新中国建立后,特别是中国共产党十三届三中全会以来,进一步确立了现代奋斗目标和改革开放政策,体育事业也进入了一个较快的发展时期。随着中国政治稳定、经济繁荣、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体育事业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已经和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在体育事业的发展中也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造成这些困难和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缺少一部体育法也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制定体育法是落实宪法有关规定的需要,是巩固体育改革成果的需要,是扩大体育对外开放的需要,是实现依法治体的需要,是保证体育事业持续、快速、健康、有序发展的需要。因此,加快体育法制建设的速度成为当务之急。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于1995年8月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经国家主席签署发布,于同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体育法》的颁布实施填补了国家在体育领域里的立法空白,结束了中国体育长期无部门基本法可依的历史,标志着中国体育事业开始进入依法行政、依法治体的新阶段。自《体育法》实施6年来,中国体育法制建设有了长足发展,中央体育立法和地方体育立法达160多项,为依法治体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也为确保体育改革和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证。
3 中国与欧亚部分国家体育法内容体系比较
体育法的内容体系,就是体育法规范和调整不同方面体育关系所形成的分类及其体系。现就其主要内容比较如下:
3.1 在体育立法目的方面,体育为促进国民身心健康发展,体育为国民生活服务基本理念具有一致性。但法国、日本立法的目的较为单一,俄罗斯、中国立法目的较为多重,发挥体育的功能是多元的,除了强身健心外,也有政治、教育目的。中国《体育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开宗明文地规定:“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并明确地规定了:国家坚持体育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促进以社会体育、学校体育为主要内容的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协调发展的体育方针。
3.2 四国体育法的涵盖范围大小不同。其中中国、法国的条文最多,俄罗斯次之,日本最少,另外,四国体育法的体育关系主体也不同。法国偏重于大众体育、体育团体、体育设施和体育安全及其违规处罚,日本偏重于大众体育及为此所采取的措施,俄罗斯偏重于竞技体育及其管理体制、制度的立法,中国对调整体育关系的范围最广,也最全面,这与其出台的时代发展相吻合。因为,法律是一个扎根于特定社会和民族的文化现象,但又是一个存在共同规律的世界文明现象,有一个互相学习,借鉴和融合的过程。中国《体育法》的表现形式、诸多原则、结构体系也可以说是在对他国体育法融汇、继承、发展基础上,符合中国国情的产物。
3.3 在管理体制和机构上,法国、日本为政府宏观指导,国家机构基本上不直接介入管理,俄罗斯、中国是由国家和各级政府设专门机构,行使对体育事务的管理职权。中国与法国和日本相比,在发挥政府对体育的领导、组织、协调方面比法、日两国好。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建立,体育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政事分开,管办分离,从中央到地方正逐步形成层次清楚、功能明确,科学有序的新体制。
3.4 在体育社会团体及组织方面,其形式、功能及所发挥的作用也大致相同,是各国发展体育采用的有效的管理形式。但法国、日本体育社团、组织、体育俱乐部建立较早,运行灵活,独立性强,通过此对大众体育的开展起了很好的推进作用,而俄罗斯则主要对竞技体育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多年来,中国体育社团、组织大都由国家机构和行政机构直接管理。随着国家整个政治经济体制的变革,中国把体育社团、协会、俱乐部作为体育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使体育社团及组织体系发生了很大变化。体育自主权逐步扩大,自我发展活力增强,大大改变了对行政部门的依赖,在社会体育、竞技体育、全民健身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3.5 在体育资源配置和体育产业方面,法国、日本均以体育立法和市场法律规范、促进体育资源的配置和体育产业的进程,从而使该国体育设施增加很快,体育产业对国民经济增长起到了直接和间接的作用,成为一个新兴的产业。苏联虽然对体育资金、体育彩票等方面作了立法,但由于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其发展速度也较缓慢。相比中国在这方面显得薄弱,《体育法》对此没有明确立法。但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体育资源配置和体育产业得到了很大发展,对中国经济的发展正在发挥着积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实现体育产业优化和资源合理配置已成为体育事业的目标之一。
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经济文化的转型期,《体育法》颁布的时间较短,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许多新问题,因此尚需不断改进。我们面临的是如何构建符合21世纪中国现代化体育事业的法规体系,在此过程中,应放眼世界,博考众邦体育法规,吸纳各国经验,甚酌比较,取长补短,使中国体育法规更加科学、合理。其次围绕《体育法》确立的体育法治精神和各项原则规定,对诸如体育产业,体育市场与经营管理、体育经纪人、体育彩票等体育法制薄弱方面进行补充和完善,使之更加具体,更具可操作性。另外在实现中,法律的创立似乎总是易于法律的维护,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治体,努力做到依法决策,依法处理体育的诸种问题并严格执法。严格执法必需建立体育执行机构,规范执法行为,开展执法检查,对违犯体育法规的行为一定要加大执法力度和处罚力度,对社会上侵占体育场地,对体育界“兴奋剂”、“黑哨”、“假球”等丑恶行为绝不姑息,严查、严禁、严肃处罚,确保体育事业的法制化进程。同时,北京成功申办2008年奥运会,奥运会的筹办也涉及立法、执法和司法等许多法律问题。立法保护奥运标志知识产权,加大奥运标志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应为奥运法律行动的当务之急。应尽快制定一部适用于筹办和举办奥运期间的临时性法规,通过立法保护奥运标志的知识产权及监控筹办、举办奥运期间的主要运行环节。
随着中国经济建设进入新的阶段,随着中国加入WTO组织,随着体育走向市场,随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治体方略的落实,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体育法规体系必将不断健全和完备,以确保社会主义体育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参考文献】
[1] 于善旭.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配置立法的对策探讨.体育与科学,1999(2)
[2] 刘俊生.中国公务员权利义务比较研究.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1(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8
[4] 卢晓东.尽快启动“奥运法律行动”.南方周末,2001.5.21
[5] 于善旭等.中、日体育法规体系比较初探.天津体育学院学报,1995(2)
《中国与欧亚部分国家体育法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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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题】比较与交流
【关 键 词】中国与欧亚/部分国家/体育法/比较研究
1 引言
一定的法律是一定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反映。世界各国的体育立法随着各国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强化和变革。20世纪以来,尤其进入80年代后,世界各国通过一定的形式对体育进行立法,使其在发展中有法可依、依法规范、依法管理,各主体在法律范围内行使职责和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体育法规定着体育与国家的关系,规定着体育的法律地位,并由国家保持其实现。这种关系和地位,虽然在现实中都是以法律形式对体育行为做出的规定,但它是由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历史传统和民族文化等因素决定的。因此,各国体育法规不尽相同。法国与俄罗斯虽然同属欧洲国家,中国、日本虽然同属亚洲国家,并且在历史传统和民族文化等方面具有某种同构性,但在现实中政治体制截然不同,法制状况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差异,由此决定着这几个国家体育法规的不同。因此,对法国、俄罗斯、日本、中国四国体育法进行比较研究,区分异同,相互借鉴,对于我国体育立法,推进体育法制建设,完善体育法规体系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2 中国与欧亚部分国家体育法形式及立法背景比较
体育法规的形成,是通过立法而形成其外部表现形态,它表现了一个国家以何种方式对法规进行认定,同时也反映出一个国家立法的历史背景。
2.1 法规是以政权名义进行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活动,是对社会产生实践导向和强制规范后果的政治行为。体育立法同样是直接关系到体育改革方向和整个体育事业发展的全局,是国家政权在实施体育管理中重要的有组织的领导行为。法国、俄罗斯、日本、中国四国均是国家以成文法的形式,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文来规范和调整本国体育领域中的各种关系。反映出四国政府对体育及其体育法规给予高度的重视,也反映也各国对立法的规范水平及较高的效力和层次。
2.2 四国体育的立法,是适应现代社会发展和现代法制要求而逐步建立起来的。法国是西方发达国家之一,该国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较高,也是典型的依法治国的国家。1984年7月颁布了《法国大众与竞技体育活动的组织和促进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1994年又重新修订了该法。1989年以来,东欧各国尤其是前苏联政体发生重大变革,其体育体制也处在转轨之中,为使体育适应社会变革,1993年4月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通过颁发了《俄罗斯联邦体育运动立法原则》。60年代后的日本经济迅速崛起,成为亚洲“四小龙”中最早腾飞的国家,借1964年奥运之机,体育也在亚洲地域内呈现出龙首的姿态。1961年6月以国会的名义颁发了《日本体育振兴法》,随后日本由国会制定的专门体育法律已达4件。社会主义新中国建立后,特别是中国共产党十三届三中全会以来,进一步确立了现代奋斗目标和改革开放政策,体育事业也进入了一个较快的发展时期。随着中国政治稳定、经济繁荣、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体育事业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已经和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在体育事业的发展中也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造成这些困难和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缺少一部体育法也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制定体育法是落实宪法有关规定的需要,是巩固体育改革成果的需要,是扩大体育对外开放的需要,是实现依法治体的需要,是保证体育事业持续、快速、健康、有序发展的需要。因此,加快体育法制建设的速度成为当务之急。作为新中国第一部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于1995年8月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经国家主席签署发布,于同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体育法》的颁布实施填补了国家在体育领域里的立法空白,结束了中国体育长期无部门基本法可依的历史,标志着中国体育事业开始进入依法行政、依法治体的新阶段。自《体育法》实施6年来,中国体育法制建设有了长足发展,中央体育立法和地方体育立法达160多项,为依法治体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也为确保体育改革和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证。
3 中国与欧亚部分国家体育法内容体系比较
体育法的内容体系,就是体育法规范和调整不同方面体育关系所形成的分类及其体系。现就其主要内容比较如下:
3.1 在体育立法目的方面,体育为促进国民身心健康发展,体育为国民生活服务基本理念具有一致性。但法国、日本立法的目的较为单一,俄罗斯、中国立法目的较为多重,发挥体育的功能是多元的,除了强身健心外,也有政治、教育目的。中国《体育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开宗明文地规定:“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并明确地规定了:国家坚持体育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促进以社会体育、学校体育为主要内容的群众体育与竞技体育协调发展的体育方针。
3.2 四国体育法的涵盖范围大小不同。其中中国、法国的条文最多,俄罗斯次之,日本最少,另外,四国体育法的体育关系主体也不同。法国偏重于大众体育、体育团体、体育设施和体育安全及其违规处罚,日本偏重于大众体育及为此所采取的措施,俄罗斯偏重于竞技体育及其管理体制、制度的立法,中国对调整体育关系的范围最广,也最全面,这与其出台的时代发展相吻合。因为,法律是一个扎根于特定社会和民族的文化现象,但又是一个存在共同规律的世界文明现象,有一个互相学习,借鉴和融合的过程。中国《体育法》的表现形式、诸多原则、结构体系也可以说是在对他国体育法融汇、继承、发展基础上,符合中国国情的产物。
3.3 在管理体制和机构上,法国、日本为政府宏观指导,国家机构基本上不直接介入管理,俄罗斯、中国是由国家和各级政府设专门机构,行使对体育事务的管理职权。中国与法国和日本相比,在发挥政府对体育的领导、组织、协调方面比法、日两国好。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步建立,体育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政事分开,管办分离,从中央到地方正逐步形成层次清楚、功能明确,科学有序的新体制。
3.4 在体育社会团体及组织方面,其形式、功能及所发挥的作用也大致相同,是各国发展体育采用的有效的管理形式。但法国、日本体育社团、组织、体育俱乐部建立较早,运行灵活,独立性强,通过此对大众体育的开展起了很好的推进作用,而俄罗斯则主要对竞技体育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多年来,中国体育社团、组织大都由国家机构和行政机构直接管理。随着国家整个政治经济体制的变革,中国把体育社团、协会、俱乐部作为体育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使体育社团及组织体系发生了很大变化。体育自主权逐步扩大,自我发展活力增强,大大改变了对行政部门的依赖,在社会体育、竞技体育、全民健身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3.5 在体育资源配置和体育产业方面,法国、日本均以体育立法和市场法律规范、促进体育资源的配置和体育产业的进程,从而使该国体育设施增加很快,体育产业对国民经济增长起到了直接和间接的作用,成为一个新兴的产业。苏联虽然对体育资金、体育彩票等方面作了立法,但由于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其发展速度也较缓慢。相比中国在这方面显得薄弱,《体育法》对此没有明确立法。但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体育资源配置和体育产业得到了很大发展,对中国经济的发展正在发挥着积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实现体育产业优化和资源合理配置已成为体育事业的目标之一。
当前,中国正处于社会经济文化的转型期,《体育法》颁布的时间较短,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许多新问题,因此尚需不断改进。我们面临的是如何构建符合21世纪中国现代化体育事业的法规体系,在此过程中,应放眼世界,博考众邦体育法规,吸纳各国经验,甚酌比较,取长补短,使中国体育法规更加科学、合理。其次围绕《体育法》确立的体育法治精神和各项原则规定,对诸如体育产业,体育市场与经营管理、体育经纪人、体育彩票等体育法制薄弱方面进行补充和完善,使之更加具体,更具可操作性。另外在实现中,法律的创立似乎总是易于法律的维护,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治体,努力做到依法决策,依法处理体育的诸种问题并严格执法。严格执法必需建立体育执行机构,规范执法行为,开展执法检查,对违犯体育法规的行为一定要加大执法力度和处罚力度,对社会上侵占体育场地,对体育界“兴奋剂”、“黑哨”、“假球”等丑恶行为绝不姑息,严查、严禁、严肃处罚,确保体育事业的法制化进程。同时,北京成功申办2008年奥运会,奥运会的筹办也涉及立法、执法和司法等许多法律问题。立法保护奥运标志知识产权,加大奥运标志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应为奥运法律行动的当务之急。应尽快制定一部适用于筹办和举办奥运期间的临时性法规,通过立法保护奥运标志的知识产权及监控筹办、举办奥运期间的主要运行环节。
随着中国经济建设进入新的阶段,随着中国加入WTO组织,随着体育走向市场,随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治体方略的落实,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体育法规体系必将不断健全和完备,以确保社会主义体育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参考文献】
[1] 于善旭.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配置立法的对策探讨.体育与科学,1999(2)
[2] 刘俊生.中国公务员权利义务比较研究.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1(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8
[4] 卢晓东.尽快启动“奥运法律行动”.南方周末,2001.5.21
[5] 于善旭等.中、日体育法规体系比较初探.天津体育学院学报,1995(2)
《中国与欧亚部分国家体育法比较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