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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民组织建设国际研讨会观点摘要


与政府之间的中间力量,可以有效地阻止农民维权抗争活动以非理性的方式表现出来,有助于农民接受现代法制观念,逐步成为具有权利意识与法律意识的现代公民。县乡政府开始把农民维权代表作为协商对话的对象。 
  农民维权组织进行的理性维权活动,影响到了中央的农村和农业政策,正在影响改变基层政府的施政行为。但是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这些组织没有得到政府民政部门在程序上的认可,没有取得“正式组织”资格,甚至被称为“非法”组织;它们内部虽有一定的分工但缺乏系统性和支配性,成员之间没有建立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由于地方政府部门对此持观望态度,没有担负起管理责任,不能对农民进行必要的法律和组织管理的培训,这就容易使少数本来文化素质较低的农民减负上访代表,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识,导致其行为目标和方式都产生一定的盲目性。特别引人注目的是,某些具有激进主义主张者,就正在利用目前农民减负上访组织不能纳入到正常体制管理这一空挡,进行一些非正常的活动(如宗教性的),企图将农民“以法抗争”引向“非法抗争”的方向。  
  党国英(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宏观室主任)运用经济学原理论证了农民组织与社会稳定的关系,得出了与于建嵘类似的结论。他将组织区分为两种:一种是从上到下构建的控制型组织,这样的组织可能过滤掉重要的信息,实际情况在向上传导的过程中容易失真,最终不利于矛盾的解决。另一种是从下到上的民主组织。组织成本提高以后,信息成本容易降低,信息传导不容易失真。“信息越充分,冲突让步可能越大”。  
  在如何看待农民组织中的领袖的作用问题上,他通过阿拉法特由“激进”的领袖向获得诺贝尔和平奖的“温和”的立场的转变说明,“激进”还是“温和”与组织化程度的高低有关。因为任何组织都有领袖,组织化程度低的组织的领袖,其领袖地位必须靠激进的立场保持,组织化程度高的组织的领袖,有更多的控制组织的手段,反倒容易和别人妥协。  
  王超英(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案室主任)认为,于建嵘博士等人的研究很有意义。农民维权与党和政府重视“三农”、建立和谐社会的努力根本上是一致的。维权的目的应该是在于通过反映农民的意见,落实国家的三农政策方针和措施,改进各级政府和党委工作,而不是其他的目的。农民维权并一定要我们现存的村民自治和人大制度安排,另建一个像于建嵘说的维权组织。  
  段应碧认为农民组织的出现是一个客观事实,应该研究它、关注它,以便使之能够正确地引导,健康地发展。他对于建嵘等人的研究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同时提出以下课题希望专家们认真研究:一、现在零零星星出现的维权组织,有的章程写得非常漂亮,第一条就是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其行为基本上也是在法律框架之内。如果全国六十多万个村,有一半的村建立了这个组织还会这么理性吗?现在村这一级,十几人,二十几人,或者一百人的组织,还是可以控制的。假定说从上到下建立起一个组织体系,那情况又会怎么样?二、有组织的对话,可能确实可行,效率可能更高一点。现在农村的矛盾,农民反映的问题有一些是能够在基层解决的。但是也有一些是国家体制问题,很难在基层解决。比如,发生农民因负担问题上访的群体性事件,单靠县、乡两级政府就解决不了,要靠国家进行税费改革才能把这个问题解决。所以,对这种组织的发展要持慎重态度、要关注和研究。
  五、农民组织建设的关键在于政府转型与制度创新
  任何组织都是需要成本支撑,由于农业剩余有限,所以发展农民组织必须有政府的支持,这是与会代表的普遍看法。
  温铁军希望政府将涉农领域(比如金融、保险、水利、供销、批发、农机等等)放开,让农民的合作组织能够免税地进入这些原来尚能产生利润的领域,通过农民合作起来的规模经营生成规模收益,可以支撑农民合作组织的健康发展。
  段应碧认为,阻碍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和村民自治组织的完善的因素主要在外部,特别是体制性的障碍。直到现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都没有法律地位,不能独立地从事很多活动,没有任何的扶持政策和措施。要促进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当务之急就是立法。立法的最大难点就是“定义”,如果定义界定得太宽泛,就涉及政府的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扶持政策能否有支撑的能力问题;界定太严也不行,不能把大部分合作组织排斥在外面。
  村民自治组织目前面临的问题是必须减少行政化倾向,让它更多地代表农民利益,管理农村村民事务,但目前进展较慢。表面上的阻力是我们基层特别是县、乡两级的很多同志,不愿意让它往这个方向走。但是,这种情况不能埋怨乡镇干部,他有他的难处。如果每个村都自治,那么县、市、省布置给乡的那么多任务怎么办?面对两三万人口的乡,假如你是乡党委书记,你怎么办?所以说不是乡镇的同志舍不得放权,乡镇的同志有难度。在上面体制没有变化之前,在政府职能没有转换之前,你要完全实现村民自治,难。我们必须认识到这一点,但并不等于说不坚持这个方向,我们要往这个方向走,但是只能逐步地推进。完善村民自治可能会产生倒逼机制,逼迫乡政府抵制上级政府有可能损害农民利益的行政任务。
  迟福林认为,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在农民组织建设的过程中,政府既不能简单地退出,也不能采取传统方法,强化对农民组织的行政领导和行政控制,而是要在政府自身转型的过程中,积极地支持、规范、引导农民组织的发展。只有观念、体制转型,政府才能积极、主动地支持农民组织建设,形成与农民组织平等对话的协商关系和合作伙伴关系。
  郭志文认为,中国农村问题的实质不是农民的问题,而是政策方面的问题。中国改革开放25年,农村的经济基础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但在农村的政治行政管理体制没有实质变化。中国政府的任务应该是,通过法律改革、金融和银行改革、信息改革、选举和治理改革,创造一个让农民和公司能够自由组建满足其要求的组织的自由、健康的环境。政府在发展农民组织方面不仅要提供财政和技术支持,而且还培训农民组织的各方面人才。
  德尔曼认为,要壮大农民组织,农民和政府双方都必须改变态度和文化,需要政府的政策调整以后保持连贯性,使得农民能够及时作出调整。还需要一致、一贯、透明的法律,政府也必须在咨询、培训,建议方面帮助农民组织,培训政府官员,使他们更好地同农民组织打交道。

《中国农民组织建设国际研讨会观点摘要(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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