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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检察干部评价体系的初步设想


建的评价体系要达到以下基本要求。(1)客观真实性:在所有要求中必须首先要保持评价结论产生依据的真实性和产生过程的真实性。(2)全面性:检察干部的德、能、勤、绩、廉都能有正确反映特别是政治表现、业务实绩、综合能力要有详细准确的资料;(3)层次性:不同层次的检察干部有不同的评价重点,对院领导重点反映决策能力,对中层领导重点反映指挥能力;(4)动态性:对一个干警的评价是在动态管理中收集表现信息资料,随着本人变化而变化,而不是毕其功于一役,先进永远先进,后进永远后进;(5)可操作性:评价体系设置从内容到程序均便于操作,繁简适宜;(6)可比性:同类型的人员评价结果可横向比较,不同类型的人员评价通过科学手段也可进行量化比较;(7)实用性:评价体系反映出的结果足以作为评优、晋升、奖惩的依据,具有很高的实用价值,很强的公认度;(8)终局性:评价体系产生的结果是主客观结合的科学产物,是最终结果,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效力,是人事决策者处理人事问题时唯一的依据(除年龄、学历等客观条件外)。任何个人没有足够证据不能否定评价结论。
  四、重构后检察干部评价体系的操作模式概述
  前述概念、定位、原则、要求,最终是为了落实到实际操作中。由于侧重于体系的思想性,具体的操作性思考尚不深入,所以仅将操作模式的雏形做一概念,一种是普通模式,一种是特别模式。
  ?(一)普通模式?普通模式主要用于日常性的评价,分三步进行。?
  第一步是评价标准预置。评价标准包括根本性制度、目标计划、岗位责任、考核标准四部分,根本性制度即检察机关班子建设、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形象建设、机制建设等方面的制度,目标计划即每年或每一阶段时间制定的岗位目标、公示承诺、竞争上岗任职承诺等,岗位责任即所在岗位承担的各种责任,考核标准即明确达到什么条件能评为优秀等次、称职等次,不能含糊其词、无据可依。以上评价标准必须预先设置,不能事后设置,否则会导致公认度下降、科学性降低。?
  第二步是评价资料实录。为增强评价体系的识别功能、遴选功能,给每位干警建立“四卡”。一是政治表现记录卡。由政工、纪监部门填写内容主要有思想品德情况、遵纪守法、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情况、是否有迟到早退旷工现象、廉洁自律情况;二是工作表现卡。由本人填写,按周或月填写所干工作数量、质量及效率自我评估。部门领导查阅审签并就工作实绩、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两方面作出阶段性评价,部门领导填写的工作表现卡由主管领导签署评价意见;三是能力表现卡。主要反映检察业务水平、法学理论水平或其它方面能力包括与本人从事业务无关的能力,要写明支持观点的具体事例;四是综合意见反映卡:此卡记录平时与被评者有工作联系的本院和外单位的人员对其评价,如评价公诉等业务部门人员可以听取公安侦查、法院审判人员、律师以及当事人的意见,对其政治、工作、能力等方面均做详细的了解。评价办公室等非业务部门人员可以听取本院其它部门、本院外上、下级有关单位的意见,就其服务态度、办事效率、办事能力进行考察。具体记录可由部门负责人或政工部门专门考核人员进行。?
  第三步是评价实施(即考核)。年度考核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通过定量反映结果的方式,汇总四卡,对照评价标准量化考核办法进行考核,量化打分,经部门内民主评议、全院问卷式民主测评评出优秀等次。量化考核中工作实绩占60,定性评价占40,上级即领导、同级即同事、下级即对口部门人员、关联人员比例15;10:10:5,考核结束后将四卡随检察官年度考核表存入本人档案,使个人档案关于每个干警的德才表现具有比过去更翔实的资料。实践表明,定性考核仅仅是主观评价,缺少客观的尺度,所以只有量化考核办法才是定性、定量相结合最佳切入点,如何提高其科学性、合理性,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二)特别模式?如果将以上这种鉴定平时表现的评价称为普遍评价的话,还存在一种特别评价,即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或选拔检察官时需做出的评价。从检察官中选拔主诉主办检察官、助检员晋升检察员,选拔办案能手或专业人才的,仅有普通评价不足以达到好中选好、优中选优目的时,需要启动特别评价程序。其评价结论产生应以年度考核结果为主,如果需要强调某一方面的表现和能力,可以深入调查了解,查阅四卡资料,还无法肯定评价可进行考试,专项能力测评,对于一些特别重要的岗位,为提高选拔的科学性,我们可以运用兴起于八十年的人才评价现代化的人员功能测评方法对候选人进行比较。将每一项测评要素确定分值交一定范围的干警参与打分测评,按照数学原理可计算出准确度很高的结果。具体可分为四大类:素质结构包括政策水平、事业心、纪律性、刚正、实事求是、法律概念;智体结构,包括法律知识和检察业务知识、知识面、逻辑性(周密性)、判决力(准确性、及时性)、精力;能力结构,包括发现问题能力、表达能力、交涉能力,获得信息能力、工作成效,包括批捕准确率、起诉准确率、大要案侦破率有判决率等。通过上述科学手段可以在众多候选人中选出最优秀者,从而避免选拔任用干部的失误,失察现象,同是也给大家一个公平、公正竞争的机会,这正是评价体系所追求的效果。
  五、重构检察干部评价体系的关联措施
  检察干部评价体系不是封闭的,它是全国干部人事制度系统的子系统也是检察人事制度大框架内的一个环节,在重新构建这一体系时不能无限放大它的地位和作用,在正确定位的同时,需要在充分发挥它应有功能和作用方面采取相关措施:?
  首先,要积极争取党委支持,明确检察干部评价体系的相对独立性。检察干部评价体系产生的全面准确的结果,对选任检察领导干部起着重要作用,因为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与党政机关相比有其特殊性,除了政治属性,行政属性,更多是发挥其职能的法律属性,从某种意义上讲,重视检察机关对干部选任的自主权就是重视司法工作职业化规律的体现。?
  其次,检察干部评价体系应引起检察系统内部自下而上的足够重视。管理学界有句名言:只有落后的管理,没有落后的人员。检察机关也应向管理要效率,以管理求发展强素质。从基层院到分市院、省级院乃至高检院,规范性文件要全面落实就必须自律,而不是他律,上下联动才能取得检察人事制度改革的彻底成功。?
  第三,检察干部评价体系需要尽快进入信息化轨道。评价体系是一个收集、储存、利用检察人员信息资料做出评价结论的体系,如果采用计算机技术,用高科技来进行人事管理,评价体系的各种作用将会发挥得更充分。?
  第四,紧紧依靠思想政治工作来拾遗补缺。评价体系的设置尽管自成系统,较为完整,但运行中终究会有疏漏的地方,不尽合理、不尽协调的地方,在操作中出现这些问题需要政工干部及时掌握动态,纠正失误。?
  六、重构检察干部评价体系的未来价值?
  革除陋习,改变现状,重新构建检察干部评价体系不仅具有现实意义,而且对未来检察事业的发展具有更重要的意义。?
  重构体系是落实中政委、高检院一系列规范的需要。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寄予很高的希望,高检院为把检察队伍建成作风硬、纪律严、素质高的队伍,先后下发了许多规范性文件,而这些规定要落实到行动中,深入到心目中,就必须纳入评价体系做为行为评价标准。?
  重构评价体系是实现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统一的需要。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决定了主体多元化、制度多元化,个人价值观念也正在发生变化,过去强调社会价值忽视个人价值,如今追求二者统一,代之而起的是鼓励成才,鼓励冒尖,张扬个性,充分发挥个人才华,为社会做奉献,评价体系正是通过关注个人价值实现程度并准确评价来调动其积极性、创造性,进而充分实现其社会价值。?重构评价体系是司法改革的需要。以尊重司法规律为核心的司法改革会逐步减少行政色彩,集体责任向个体责任转移,主诉(主办)检察官制度的普遍推行对评价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既然责任到人,那么配套的必须有认定评判履行责任情况的评价体系,否则责任形同虚设。
  ?重构评价体系是公平竞争的需要。没有竞争,社会就不会进步。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深入,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将无处不在,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目标的实现指日可待未来社会是竞争的社会,竞争就必须有“游戏规则”,检察干部评价体系就是检察机关内部竞争的游戏规则。?
  综上所述,重构检察干部评价体系是以法治精神指导人事改革、实现人事法治化的设想。随着全国检察机关新一轮争创活动的深入开展,对集体力量的调动必然会转向对个人力量的调动,当通过评价体系真正激活每一个检察干部的内心动力时,检察机关将全面呈现出各尽所能、各得其所、与时俱进、奋发上进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局面。

《重构检察干部评价体系的初步设想(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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