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经营体制创新的思考
加快相关立法进程,制定相应政策,加强工作指导。
(一)明确土地股份合作的法律地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合作组织的一个重要类型,有关部门在起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时应给予充分体现,明确股份合作组织的法人地位,依法登记。
(二)完善土地股份合作的风险保障机制。建议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示范章程,确保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收益权。引导和帮助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风险保障制度,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共同体。
(三)制定扶持土地股份合作制发展的优惠政策。鼓励农产品加工和营销企业积极参与土地股份合作。对大宗农产品生产特别是优质粮食生产的加工和营销企业,在开展农田规划、科技投入、质量标准建设、市场开拓等方面,国家应给予重点扶持。
(四)开展试点,逐步完善。发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政策性强,利益关系复杂,涉及多方面的法律和政策,需要先行试点,不断总结经验,待条件成熟,再稳步推开。特别要注意防止借搞土地股份合作侵害农民的土地合法权益。
版权所有 《农村经营体制创新的思考(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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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土地股份合作的法律地位。股份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合作组织的一个重要类型,有关部门在起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法》时应给予充分体现,明确股份合作组织的法人地位,依法登记。
(二)完善土地股份合作的风险保障机制。建议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示范章程,确保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收益权。引导和帮助龙头企业与农民建立风险保障制度,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共同体。
(三)制定扶持土地股份合作制发展的优惠政策。鼓励农产品加工和营销企业积极参与土地股份合作。对大宗农产品生产特别是优质粮食生产的加工和营销企业,在开展农田规划、科技投入、质量标准建设、市场开拓等方面,国家应给予重点扶持。
(四)开展试点,逐步完善。发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政策性强,利益关系复杂,涉及多方面的法律和政策,需要先行试点,不断总结经验,待条件成熟,再稳步推开。特别要注意防止借搞土地股份合作侵害农民的土地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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